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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业经营及税务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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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混业经营及税务处理 1、定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证增值税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的规定,混业经营是指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行为。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既包括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同时涉及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也包括兼营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行为。混业经营规范的是增值税和营改增应税服务,与兼营、混合销售形成了互补。 2、涉税处理 纳税人从事混业经营的,应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以下方法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上述税率或征收率包括: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13%、11%、6%和零税率五种,征收率主要有6%、4%和3%三档。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兼有上述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但未能对上述应税行为分别核算的,则根据其实际经营的应税事项中适用最高一档的税率或征收率进行征收。 值得注意的是,营改增应税服务中,有部分应税服务适用其税率时,必须以纳税人具备某种资质、资格为前提,比如商场销售空调的同时提供送货上门、安装服务,其中送货服务在营改增之前就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这就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但是在营改增后,该商场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运营证》后,由于运输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因此该项业务就不再是混合销售行为,而是37号文规范的混业经营,商场能分开核算各自的收入,运输收入可以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但是笔者认为如果商场未能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运营证》,即使收入分开核算,其运输业务收入,也不能适用11%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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