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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终止纳税义务时间怎样确定
甲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开发的位于A地块第一期住宅楼占地面积7.5万平方米.2016年7月,一期住宅楼完工交付使用并对外销售.
依据房屋购销合同和测绘部门提供的土地占用面积,甲公司在7月、8月、9月销售房屋对应的土地占用面积分别为1.5万平方米、1万平方米和0.9万平方米.至2016年9月,甲公司已向房地产管理部门集中办理个人土地使用证,各月汇总土地占用面积分别减少1.2万平方米、1.1万平方米和0.8万平方米.该地块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5元/年.
甲公司拟申报2016年第3季度第一期地块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各月应纳税额.
7月份应缴税金=(7.5-1.2)×5÷12=2.63(万元).
8月份应缴税金=(7.5-1.2-1.1)×5÷12=2.17(万元).
9月份应缴税金=(7.5-1.2-1.1-0.8)×5÷12=1.83(万元).
合计应申报税金6.63万元.
审计人员认为,甲公司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错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首先,计算终止纳税义务时间错误.甲公司在7月、8月、9月销售A地块第一期住宅楼,其土地权属已发生变化,而不能以9月份实际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时间,确认土地权属变化.
其次,计税依据错误.在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遵循当减不减原则.当月减少的面积,当月仍应计算应纳税额,即以各月期初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按上述分析,计算甲公司各月应纳税额:
7月应缴税金=7.5×5÷12=3.13(万元).
8月应缴税金=(7.5-1.5)×5÷12=2.50(万元)
9月应缴税金=(7.5-1.5-1)×5÷12=2.08(万元).
2016年第3季度合计应申报税金7.71万元,少申报1.08万元(7.71-6.63).调整会计分录:(单位:万元)
借:管理费用1.08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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