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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新增“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栏咋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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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新增“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栏咋用?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第4栏11%税率调整为两栏,分别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栏其他调整为两栏,分别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 税务总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填写说明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增加的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栏用来单独体现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时,为维持原农产品扣除力度不变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二)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在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或者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的当期,凭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11%扣除率计算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如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包括购买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等情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于生产领用当期按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与11%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解读: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栏,到底咋用?为配合增值税税率的简并,真正落实维持农产品原扣除力度不变的目标,2017年5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9号公告),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新增了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栏次。下面谈谈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栏次到底咋用。一、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票面增值税额(税率11%)为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1-3栏的税额栏,加计部分按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13%-11%)计算税额填入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不填写份数金额;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1%计算进项税额,填入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的税额栏,加计部分按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13%-11%)计算税额填入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不填写份数金额;取得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1%计算进项税额,填入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的税额栏,加计部分按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13%-11%)计算税额填入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不填写份数金额。二、购进用于除第一项外的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票面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1-3栏;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及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1%,填入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的税额栏。三、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1-3栏,不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而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按金额×11%计算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1-3栏的税额栏,不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填入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的税额栏,不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附3、《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调整事项》第二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写说明调整事项的第(一)款规定,第(二)项第1至3点及第(四)项第2至5点中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包含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除外。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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