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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地税民声热线”之个人所得税问题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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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广东地税民声热线”之个人所得税问题解析 4月11日11:00-11:30广东地税上线珠江经济台广东民声热线直播节目,现就听众及网友咨询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及相关政策解析整理如下: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取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之5年唯一认定标准问题听众刘先生来电咨询:房屋中介说,二手房满足5年唯一条件可以不交个人所得税。想咨询一下5年唯一的具体标准。解析:依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个人转让住房,如果该住房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所以,房屋中介关于转让5年唯一住房取得所得可以不交个人所得税的说法是有依据的。至于5年唯一认定标准问题,为便于理解,我们举个例子。假设2017年4月11日,张三与李四签了一份住房转让合同,张三欲将广州一套住房转让给李四。该套住房是商品房,房屋产权证上注明日期是2012年7月10日,契税完税凭证上注明日期为2012年3月5日。张三在上海还有一套住房。签合同的时候,李四的心情颇为纠结,不马上签则担心张三反价,马上签又感觉该住房似乎不满5年,是否唯一也不确定,可能要替张三交一笔个税。这其中涉及到5年、唯一的认定标准问题。(一)5年的时间起点与终点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住房的时间达5年以上。可见,时间起点应是购房日期,时间终点应是住房转让日期。但是在住房交易过程中,通常有签购房合同、交购房款、交契税、办理房地产权证等多个环节;且依照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与购买商品房程序又有所不同,该如何认定5年的时间起点与终点呢?1.5年的时间起点这里分公有住房与其他住房两种情形:(1)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通常情况下,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会相对早些。(2)个人购买商品房等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如张三那套住房可按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即2012年3月5日作为张三购房日期。2. 5年的时间终点应是住房转让日期,具体指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由于2017年4月11日签订住房转让合同,开具销售发票的时间很可能晚于该日期。可以认定张三自用该套住房时间满5年。(二)唯一的认定有地域范围与家庭人员范围两个方面的限制:1.地域范围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张三虽在上海有住房,但在广东省内仅有一套住房。若再符合其他条件,即可免征个人所得税。2.家庭人员范围是限于夫妻双方。如果张三是单身,则其广州住房已符合5年唯一免税条件;如果张三有配偶,且其配偶在广东没有其他住房,则该套广州住房也符合5年唯一免税条件;但如果张三的配偶在珠海还有一套住房,则该套广州住房不符合5年唯一免税条件,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二、关于教师退休后去其他学校教学取得所得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听众洪女士来电咨询: 其亲戚王老师2016年底从广州一家省一级重点小学退休。春节后,闲不住的王老师又去了一间民办学校教书。到了发薪水的日子,学校财务说要扣个人所得税。王老师很纳闷,退休工资不是不交税吗?解析:王老师取得的收入分为退休工资与从民办学校取得所得两部分。为便于后面的分析,我们先假设,王老师3月取得广州某省一级重点小学按规定发放的退休工资7000元,另从民办学校取得所得6000元。该月王老师要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呢?首先,王老师关于退休工资不交税的说法是正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退休工资是免纳个人所得税的。所以,广州某省一级重点小学按规定标准发给王老师的7000元退休工资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次,对于王老师在民办学校取得的6000元,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于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有11个项目,且不同项目的计税方法有所不同,所以,我们需要先确定王老师要按哪个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王老师从民办学校取得的6000元,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能涉及到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到底按这两个项目中的哪一个计税,就看王老师是否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一是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是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是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四是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如果王老师符合上述条件,就以其取得的收入6000元,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之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考虑其他扣除项目)该月王老师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3500)×10%-105=145(元)如果王老师不符合上述条件,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该月王老师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1-20%)×20%=960(元)三、关于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税问题网友熊熊问:日常工资要交税、绩效工资要交税,年终奖还要交税,这么多税?问一下,听说年终奖是单独计税?解析:为便于理解,假设2017年1月,熊熊取得日常工资5000元,绩效工资2800元,年终奖12万元。首先,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都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熊熊取得日常工资5000元、绩效工资2800元、年终奖12万元都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次,对于年终奖在个人所得税计税方面是有一定优惠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熊熊取得的12万元年终奖可单独计税,不需与当月取得的日常工资5000元、绩效工资2800元合并计税。由于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适用的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3%-45%),通俗地说,就是所得越多,适用的税率就越高,所以,对年终奖单独计税,适用的税率会相对低些。二是按照年终奖的1/12去确定适用税率。熊熊年终奖是12万元,其1/12就是1万元,1万元对应的适用税率是25%,而12万元对应的适用税率却是45%。适用的税率低些,税负自然会轻些。熊熊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120000×25%-1005=28995(元)。此外,(不考虑其他扣除项目)该月熊熊日常工资与绩效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7800-3500)×10%-105=325(元)。如果年终奖不采用这种优惠的计税方法,则该月熊熊应纳个人所得税=(120000+5000+2800)×45%-13505=44005(元)。依照现行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熊熊可以少缴14685元(44005元-28995元-325元)个人所得税。当然,这种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熊熊每年只允许使用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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