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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兑换(信用卡、航空里程等)的计税问题(地区口径)
积分兑换(航空积分换里程、信用卡积分兑换商品等)是否缴纳增值税问题
各地国税
地区口径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营改增专项稽查工作的函》(税总稽便函[2015]174号)(三)关于计提积分准备影响应税收入问题财税[2014]43号文件所称的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指的是对赠送电信服务这一行为不征税,电信企业在赠送电信服务时,不需要就赠送的电信服务作价计算销项税额。电信企业可以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积分准备,但在税收处理上,不能冲减计提积分准备当期的应税收入,也不能在积分兑换时冲减应税收入。(四)关于积分兑换商品和应税服务问题该问题涉及积分兑换行为的增值税政策问题。积分兑换不是电信行业特有的交易方式,在目前的经济生活中已经越来越普遍。从我们掌握的情况看,该交易形式灵活多样,情况非常复杂,在积分的产生、兑换和收回过程中,衍生出了积分的交换、买卖、互换、互认等多种形式。积分的使用已经不再仅限于交易双方,大量的第三方,甚至更多企业参与其中。这也使得相关涉税问题并不仅仅限于积分兑换商品缴税与否,更为复杂的是,每一个交易参与方的收入确认、税种认定、税款计算、发票开具、进项抵扣等一系列问题都需要统筹考虑。目前,我司正在进行研究,拟统一明确,暂无法回复明确意见。
标注:财税[2016]36号文件对财税[2013]106号文中的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4]43号文件规定的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等政策作了调整(近似于废止),且税总稽便函[2015]174号有关积分兑换政策出台在财税[2016]36号文之前,并提到了暂无法回复明确意见,因此积分兑换涉及的增值税处理,统一的口径尚待明确。
海南国税
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四大行业座谈会问题系列解答之生活服务业(8月17日)二十、关于酒店对外提供奖励优惠政策,如酒店提供累计积分(如满十送一)免费入住,是否视同销售问题客户在支付酒店房费时已支付了赠品的对价,不属于视同销售。
标注:积分累计赠送不属于视同销售。
北京国税
热点问题(5月16日)
3.航空积分换里程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答: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
标注:视同销售处理。
四川国税
纳税人咨询的营改增十个热点问题(5月第3周) 6月6日
八、航空积分换里程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答:航空积分换里程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标注:视同销售处理。
河南国税
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 专期十六 11月1日问题一 银行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货物或金融服务,是否视同销售?答复:银行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货物,属于无偿赠送货物,应当视同销售,按照货物适用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的销售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购进用于积分兑换的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银行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金融服务,不征收增值税。标注:货物与服务相区别,货物还是有进项的,所以基本上平价计销项、进项,也是没有利益影响的。积分兑换的金融服务,不征收增值税,至少是有利于企业的。但是两个不同待遇,小编认为在税法原则方面还是需要明确的依据。
江西国税
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7月)1、信用卡积分兑换应当如何缴纳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对外发行信用卡的持卡人用积分兑换商品或服务的,属于无偿赠送货物或者无偿提供服务,纳税人应当视同销售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同时,购进用于兑换的商品或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标注:商品或服务都需要视同销售。
江西国税12366热点问答第2期 9月13日问题41.我公司属商业零售公司,年底实行会员积分兑换商品的活动,对于兑换的商品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答案: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的规定,企业赠送给消费者的商品无需消费者支付价款,属于无偿赠送的行为,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您公司对于兑换的商品需要缴纳增值税。
标注:兑换的商品需要视同销售。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五(金融保险业)
信用卡积分兑换应当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纳税人对外发行信用卡的持卡人用积分兑换商品或服务的,属于无偿赠送货物或者无偿提供服务,纳税人应当视同销售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同时,购进用于兑换的商品或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标注:再次明确兑换的商品或服务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厦门国税
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十四)10月21日14、信用卡积分兑换应当如何征收增值税?答:银行用货物(各类商品)兑换信用卡积分的,属于无偿赠送货物,发卡银行应当视同销售按照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购进用于积分兑换的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银行用金融服务兑换信用卡积分的,视为发卡银行提供金融服务给予的销售折扣,不作视同销售。
标注:积分兑换商品需要视同销售,积分兑换服务视为销售折扣,不作视同销售。
福建国税
全面营改增试点问题解答20170106 2017年01月10日
使用银行卡片等获得的积分到百货公司、超市当准现金消费,可以征税并开票吗?
答:百货公司、超市对于兑换积分销售的商品应按向购买方实际收取的款项开具增值税发票,对与银行结算的积分费用部分开具编码为601、税率为不征税、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给银行,同时根据上述业务发生的金额申报缴纳增值税。
标注:这算是一个创新了,认为是银行购买的预存卡业务。小编认为商家向银行的客户提供的积分消费兑换,与预付卡还是有差异的,是银行买单的赠送,并不是客户预存钱的消费。
[学习理解]
关于积分兑换,其实一个主要问题是如何看待有偿或无偿,比如有的企业在会计中,收到款项时,评估积分的金额,拆分出来视为预收款项,这在会计上是认为分开买卖的概念。还有的积分并不是起始就知道的,那积分兑换的商品采购支出直接入成本费用了。如果认为积分兑换是基于过去销售的组成部分,不需要视同销售,是不是也可行呢,毕竟是整体化的一个事项。但从上面的意见看,视同销售的判断占多数。
在会计上,小编认为可以视积分部分为预收款项,但在税法上,包括增值税与所得税上,还是简单地认为属于交易属性,基于积分产生的销售,并不按会计上确认的主营收入金额确定。
但是如果从有偿与无偿的角度,积分兑换基本上是有偿下的取得,这跟提供服务赠送是一样的,建议是不作视同销售,简单可行,也利于纳税人减轻税负,更是减少争议与税法的统一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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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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