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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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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国家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司关于明确财务报表有关税金指标填报要求的通知 除夕前夜财政部送给全国会计的大红补丁想说爱你不容易 <李晓波> 为何要解读《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那是因为或许存在形式规则上的误会<第三只眼> 我部在2016年12月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发布以来,受到广泛关注,为便于理解,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 关于待认证进项税额的结转 根据《规定》第二(一)2项,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根据有关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及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先转入进项税额专栏,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转出时,记入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相关解读案例解读《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关于待认证进项税额的结转<苏强> 二、 关于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物等的暂估入账金额 在对《规定》第二(一)4项中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物等暂估入账时,暂估入账的金额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购进劳务、服务等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比照处理。 相关解读案例解读《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关于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物等的暂估入账金额<苏强> 三、 关于企业提供建筑服务确认销项税额的时点 根据《规定》第二(二)1项,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在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工程结算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时点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 点的,应贷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待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早于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相关解读案例解读《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关于企业提供建筑服务确认销项税额的时点<苏强> 四、 关于调整后的收入 《规定》第二(二)3项中,企业在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且已经计提营业税但未缴纳的,根据调整后的收入计算确定销项税额时,该调整后的收入是指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调整后的收入,即不含税销售额。 相关解读案例解读《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关于调整后的收入<苏强> 五、 关于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中涉及的存货类科目 《规定》第二(三)1项中,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在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其中,存货类的科目具体包括材料采购、原材料、库存商品、开发成本等科目,企业应根据本单位业务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六、 关于衔接规定 根据《规定》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至本规定施行之间发生的交易由于本规定而影响资产、负债等金额的,应按本规定调整。 上述规定明确,企业应当自《规定》发布之日起,按《规定》要求对增值税有关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规定执行。对于2016年5月1日至本规定施行之间发生的交易由于本规定而影响资产、负债和损益等财务报表列报项目金额的,应按本规定调整;对于2016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发生的交易,不予追溯调整;对于2016年财务报表中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也不予追溯调整;财务报表各列报项目因《规定》发生重大调整的,应在2016年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二处 2017-01-26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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