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关联企业无偿占用资金是否必须调整应税所得拆借、占用资金在关联企业间很多,无偿占用资金也经常发生。随之而来,税企之间就无偿占用资金是否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产生了争议。A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元,于2015年1月与B公司共同投资1000万元设立C公司。其中,A公司投资600万元,占60%的股份。2016年1月,A公司将自有资金2000万元无偿提供给C公司使用,当年C公司没有反映支付利息情况,A公司没有收取利息记录,也没有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A、B、C公司均为非金融企业,注册在同一城市,企业所得税税率相同,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6.93%。税务
2、机关认为,虽然A公司未收取利息,但应根据税法规定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税企双方于是产生争议。税务机关观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因此,税务机关认为,关联企业一方将资金无偿提供给另一方使用,从表面上看,一方没有取得任何经济利益,但是由于关联关系的存在,使得此项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提供资金作为一种融资服务,关联企业一方要按独立企业收取利息,开具发票并依法纳税,另一方符合条件的利息支出可作为成本、费用税前列支。一般情况下,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也就是采取可比非受控价格
3、法核定。A公司2016年应核定利息收入138.6万元(2000×6.93%)。A公司观点A公司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整。这就意味着,如果关联双方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相同,则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占用原则上不核定利息收入,另一方不得税前扣除利息支出。税法所谓合理的调整方法主要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税务机关在进行境内关联交易调整时,由于一方调整收入
4、的同时,允许另一方调整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将对双方的税收产生影响,当关联交易双方的调整不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时,一般不进行纳税调整。如上例,2016年增加A公司应纳税所得额138.6万元的同时,会减少C公司应纳税所得额138.6万元,如双方的税负相等,则总体税收不会增加,这种情况下则不进行关联方的纳税调整。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国税发20092号文件其实是对关联企业间资金的无偿占用是否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一个重大突破。关联企业间如果是自有资金或不需要支付利息的资金,只要实际税负相同,则可以无偿占用,不进行纳税调整。实际税负不同需要调整按国税发20092号文件的规定,可以不作调整的是实际税负
5、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也就是说,实际税负不同就需要调整。现实中,各方对实际税负的理解也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实际税负是实际缴纳税金与销售(营业)收入之比。如上例,假设A公司2016年盈利,C公司亏损,实际税负是不同的。如果A公司无法提供资料证明将自有资金无偿提供给C公司使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则A公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8.6万元。这种情况下,对于C公司而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6、)规定,从关联方接受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除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外的,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金融企业为5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5号)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因此,C公司2016年税前可列支利息83.16万元(600×2×6.93%),而不能将138.6万元利息支出在税前扣除。注:本文来源2016年10月28日中国税务报B2版正坤说税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