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纳税必要资金原则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税收上,有一个原则,叫纳税必要资金原则,说白了,就是国家要让人交税,就得要考虑人家有没有钱交,就是有没有必要的资金交。要是没钱,那你让人交,也白搭,因为没有钱啊,交个蛋啊?所以,在税收设计时,就会考虑到,这个时点让你交,你这个时点究竟有没有钱。而什么时点让你交,其实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这个时点,纳税义务发生了,所以你就要交税了。而在增值税上,同样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那么增值税上这个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没有考虑到这个纳税必要资金原则呢?我们先看看啊,增值税条例细则规定,直接收款方式的,不
2、管货有没有发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就纳税义务发生。这时候,我们分析一下,很明显,你收到钱了,或者你有权去收钱,很明显你这就是有钱了嘛,这时候,就是有了纳税必要资金,因此纳税义务发生了。从这里,我们可以分析到,问题的关键,是你收到钱,或者你有权找下家要钱,只要二者具备其一,就产生纳税义务了。但我们接着再细化分析下增值税其他销售方式下的纳税义务,有没有考虑必要资金原则呢?(一)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这一条是规定办好托收手续纳税义务就发生,但实际上你办好托收手续,并不代表你就有权找下家要钱,或者你收到钱了。很明显,这一条并没有更深入考虑
3、纳税必要资金原则。(二)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合同约定收款日期,这时候,很明显你是有权找下家要钱了;但对于无约定下,货物发生时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则并不完全符合纳税必要资金原则了。因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货物发出,并不代表就有权收取货款。(三)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这里采取预收款方式,说白了就是提前收款了,如果按纳税必要资金原则,那肯定已经有了必要资金,但另一方
4、面,要考量到由于货物没有发生,这交易并没有真正意义上实施,于是退一步,规定是在货物发生产生纳税义务;同样的,对于工期比较长的货物,因为企业已经开始收款后生产,一定意义上,已经开为从事这项交易了,所以这时候,就按照纳税必要资金原则,即有钱时产生纳税义务。(四)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这里收到代销清单,实际上就是代销单位已经把代销的贷销售出去了,这时候,同样的,上家有权找下家要钱了,所以这里实质上同样也是考虑了纳税必要资金原则。总结:税收条款,很多时候,都是蕴含着法理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在法律条款中不断体现,这也是法理为什么重要的原因。理解了基本原则,自然也就能理解法律条款,甚至能确定法律条款究竟合不合法理。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