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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证》开具、外地预缴等跨县(市、区)业务问题解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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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证》开具、外地预缴等跨县(市、区) 业务问题解答 自5月1日全面营改增实施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开具、外地预缴等跨县(市、区)业务相关的税收规定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税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等相关文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以下简称第21号公告),本期将对《外管证》开具、外地预缴等跨县(市、区)业务进行介绍,并就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哪些纳税人需要开具《外管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的通知》(浙国税发〔2016〕132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跨省或者在省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货物与劳务税税种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营改增后,到外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 开具《外管证》需要携带哪些资料?可以当场办结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规定: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办理《外管证》时只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不提供上述证件);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没有合同或合同内容不全的,提供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应即时开具《外管证》(可使用业务专用章)。 《外管证》可以网上申请开具吗?需要怎样申请? 答:可以。自2016年7月1日起,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推出了网上申请开具《外管证》的服务,纳税人只要登录杭州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218.108.17.18:7005/bspt2)填写申请表,即可提交至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受理税务部门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在线审核,通过后即可完成网上《外管证》开具。 《外管证》的有效期是多久? 答:《外管证》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但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 外出经营时应如何进行报验登记和核销报验登记?需携带哪些资料? 答:外出经营纳税人应当自《外管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持税务登记证副本(领取“一照一码”的纳税人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机关填开的《外管证》(建筑安装行业的纳税人还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经营地领取发票的企业提供),核销报验登记。 《外管证》有效期满后如何办理缴销? 答:外出经营纳税人需在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地税开具的《外管证》5月1日以后还有效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规定:营改增之前地税机关开具的《外管证》仍在有效期限内的,国税机关应予以受理,进行报验登记。 哪些跨县(市、区)业务需要预缴税款? 答: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动产,按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纳税人转让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动产,按规定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 持有《外管证》的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预缴增值税? 答: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按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2)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2、小规模纳税人: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问:跨县(市、区)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是否需要开具《外管证》?如何预缴增值税? 答: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不需要开具《外管证》。 关于预缴增值税事项,相关规定如下: 一、不动产转让服务: (一)一般纳税人: 1、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2、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3、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4、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5、转让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6、转让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二)小规模纳税人: 1、转让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2、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 二、不动产租赁服务: (一)一般纳税人: 1、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按照5%的征收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2、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3、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二)小规模纳税人: 出租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问:全面营改增之后,跨县(市、区)经营纳税人发票该如何开具? 答:视不同业务情形而定: 1、提供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应自行开具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转让不动产:一般纳税人应自行开具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3、出租不动产:一般纳税人应自行开具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问:纳税人在外出经营地缴纳的增值税是否可以抵减?在申报时如何体现? 答:可以抵减。纳税人当月预缴的增值税,在次月申报时可进行抵减。 1、一般纳税人:先填写《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将异地预缴的税款填写在相应栏次。再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根据表间逻辑关系计算,填写在第28栏“分次预缴税款”一栏。 2、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当季预缴的税款,在次季度申报时可进行抵减。将异地预缴的税款(包含在地税预缴的税款和在国税预缴的税款)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1栏“本期预缴税额”一栏。 问:哪类纳税人需要在外出经营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两个“栗子” 1.某A市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在B市分别开展了两项建筑工程(均为老项目且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2016年6月,项目1当月取得建筑工程收入100万元,支付分包款600万元(已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项目2当月取得建筑工程收入1000万元,支付分包款500万元(已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则针对两项工程,该企业该如何预缴税款? 解析: 该企业应在经营地B市就两项建筑工程分别预缴税款。 项目1: 由于当月收入100万元小于当月分包款支出600万元,因此,项目1当月应预缴的税款为0,分包款支出扣除完收入后(600-100=500)剩余500万元可以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扣除。 项目2: 根据最新的建筑业营改增政策,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或建筑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应预缴税款=(1000-500)÷(1+3%)×3%=14.56万元。 2.某A省建筑企业在B省C市设立了项目部并直接参与管理,该项目部在B省C市开展了一项建筑工程,2016年6月,该工程取得建筑工程收入100万元,该项目部应如何预缴? 解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B省C市项目部应在B省C市预缴企业所得税=100×0.2%=0.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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