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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调整增值税税率后如何.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299354 上传时间:2024-05-27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2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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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调整增值税税率后如何一、几个实务问题1.2018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5月1日之前开具的税率为17%、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认证吗?答:只要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开具之日起360内)认证即可。(厦门国税)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也就是说,进项税额是“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与您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所适用的税率或征收率无关。一般纳税人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存在不得抵扣情形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福建国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

2、,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上海国税)2.问:2018年5月1日后前开具免税的农产品普票,7月20日才取得,是否仍然按扣除率11%扣除?(厦门国税)答:应按照原规定进行扣除。即按票面上注明的金额*11%填入附表二第6栏,如果满足加计扣除再按票面上注明的金额*2%填入附表二第8a栏。3.问:2018年5月1日前未开具发票,调整税率后再开具发票,适用什么税率?(厦门国税)答:应当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适用税率。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前的,适用17%、11%的税

3、率;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后的,适用16%、10%的税率。【例】B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向C公司(一般纳税人)采购一批货物(原适用税率为17%)并预付了货款,C公司于2018年5月13日发货。则C公司应当货物发出的当天,开具16%税率的增值税发票给B公司。若C公司采取的是直接收款的方式并于4月3日收讫销售款项,则C公司即使是5月1日之后补开发票,也应当按17%税率开具。4.问:我公司今年3月份销售货物已按17%税率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听客户说可能5月份要退货,请问到时候我们该如何开具红字发票?(上海国税)答:纳税人5月1日以后发生销货退回,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对应蓝字发票的税率开具

4、红字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进行红字发票的开具处理,发票过了认证期限但是符合该文件规定开具红字发票情形的,可以按该文件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福建国税)二、总结(一)纳税义务发生5月1日前1.按原税率开票2.按原税率开红票3.未开票申报补开票按照原税率在申报比对过程中,一旦比对结果不符,税局就会远程上锁企业金税盘或税控盘,企业财务将无法运行,也开不了发票。除优惠资格未备案导致比对异常情况下税局会直接解锁外,税局异常

5、处理岗人员会与企业联系,核实导致不符的缘由。若核实后认为不能解除异常,税控盘仍然被锁,并由税源管理部门做下一步核实处理。4.5月1日后开票(原税率)会存在滞纳金等涉税风险。(二)纳税义务发生5月1日后5月1日前开票按原税率开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解读: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按新税率开发票三、谈判原则1.2018

6、年5月1日前,已发生采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8年5月1日前,下同),必须通知尽快按17%/11%开具增值税发票。2.2018年5月1日前,已发生采购,在5月1日前不能开票,5月1日后才能开票的,仍需按17%/11%开具增值税发票。3.2018年5月1日之前,已发生采购,在5月1日前不能开票,5月1日后无法按旧税率开票,应合理协商结算价格的折扣,折扣按照下列公式计算:(1)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计算公式117-117/(1+17%)17%=A-A/(1+16%)16%111-111/(1+11%)11%=B-B/(1+10%)10%其中A/B为调整税率后的含增值税价格(2)考虑城

7、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计算公式117-117/(1+17%)17%(1+12%)=A-A/(1+16%)16%(1+12%)111-111/(1+11%)11%(1+12%)=B-B/(1+10%)10%(1+12%)其中A/B为调整税率后的含增值税价格4.2018年5月1日后将发生的采购业务,已经签署合同的,如原合同约定税率、增值税税额、不含增值税价款其中之一,可以按照“由于国家深化增值税改革调整税率,由17%降至16%(或11%降至10%),进而会影响合同中关于税率、增值税税款的约定,也就影响合同价款调整”原则,调整合同价款,价款调整计算参考第“3”条。如原合同约定仅约定“含税总价”,2018年5月1日后在按新税率开票时,需要与供应商协商一定比例折扣,折扣计算参考第“3”条。5.2018年5月1日后将发生的采购业务,尚未签订合同的应完善合同条款和预算调整,2018年5月1日后在开票结算时,依照合同约定执行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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