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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建筑服务增值税如何做会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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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营改增后,建筑服务增值税如何做会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的相关会计处理时需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1993]83号)和《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执行。建筑服务业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比较特殊,表现为:1.建筑工程与普通工业生产不同,工期通常较长,耗费较高,需要设置工程施工、工程结算科目;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45条第(二)项对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做了特殊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3.建筑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发生的特定项目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并从销售额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实际等于采取差额征税的方式。笔者在下文将分别列举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会计处理,以供读者参考。一般计税方法下企业的会计处理:A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提供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会计处理如下:1.购进原材料/周转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价15000元,应在这一步骤进行价税分离: 借:原材料/周转材料 12820.5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179.49   贷:银行存款 150002.将原材料/周转材料投入工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2820.51 贷:原材料/周转材料 12820.513.接受采用简易征收方式计税的C公司提供的建筑服务,价值12000元,款项已支付,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1650.4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9.51 贷:银行存款 120004.按建筑承包合同约定的日期收到预收账款36000元,开具发票,此时发生纳税义务,虽然未确认营业收入,但应计提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3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567.57 工程结算/预收账款 32432.435.期末结转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038.57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38.57简易计税方法下企业的会计处理:B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提供一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会计处理如下:1.购进原材料、周转材料时,无需价税分离,不计算进项税额。2.接受采用简易征收方式计税的D公司提供的建筑服务,价值12000元,款项已支付,取得普通发票。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1650.4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349.51 贷:银行存款 120003. 按建筑承包合同约定的日期收到预收账款36000元,开具发票: 借:银行存款 3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48.54 工程结算/预收账款 34951.464.期末结转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699.03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699.03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由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不设专栏,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其他处理与一般纳税人的简易计税项目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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