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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抵扣凭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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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有一种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得作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抵扣凭证 一般地,稍具财务知识的人都知道,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最重要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税法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可是,有一种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你知道是哪种吗? 现将有关增值税抵扣凭证有关知识和大家探讨。 一、增值税抵扣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为避免浪费,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衔接,货运专票最迟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7月1日起停止使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不难看出:自2016年7月1日起,增值税扣税凭证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5种。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属于以上5种抵扣凭证的,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除外,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抵扣时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以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次月申报抵扣。 三、特殊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取得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填报抵减额呢?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5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思考:一般纳税人取得取得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在纳税申报表上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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