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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企业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九种情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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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一般纳税人企业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九种情形 一、不得向消费者个人开具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 2.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免征增值税不得开专用发票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三、部分简易计税方法项目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国税函〔2009〕90号 2.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四、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五、纳税人销售旧货,不得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六、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1号) 七、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消费品和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2.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 八、凡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不申请办理认定手续的纳税人,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凡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都应当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建立健全账簿。对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而不申请办理认定手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 九、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纳税人,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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