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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抬头为员工名称的医药单据能否入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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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发票抬头为员工名称的医药单据能否入账? 近日,有个公司由于尚未给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该公司出纳拿着好厚的一大摞医药费发票犯愁,并向有关人士咨询这些员工个人抬头的医药费发票如何入账?企业所得税前能否扣除? 一、正确的账务处理分两步 1.报销员工医药费6万元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60000 贷:库存现金60000 2.月末结转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6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60000 二、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据此,员工报销的个人医药费可以列入职工福利费,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入账提醒 1.若企业未参加医疗统筹(社保),员工报销的个人医药费可以列入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在汇算清缴的时候做纳税调增. 2.若企业已参加医疗统筹(社保),在缴纳医疗保险费之外又给员工报销医疗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若已经计入了福利费,则需要在汇算清缴的时候全部做纳税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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