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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税率的快递服务专用发票可以随便抵扣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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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6%税率的快递服务专用发票可以随便抵扣么? 企业从异地购买办公家具,委托某快递公司进行了托运,运费结算时,某快递公司提供了税率为6%的专用发票,票面记载内容为快递服务费。请问这张发票可以认证抵扣么? 一、增值税不能抵扣 这张发票不能抵扣,属于错误税率的发票,也就是传统意义的无效发票。为什么呢? 无论是财税﹝2013﹞106号文,还是财税﹝2016﹞36号文,对于快递业的适用税率均作了明确规定。 财税﹝2013﹞106号文第三章第十二条增值税税率规定: 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税率为11%; (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其附件1中将通常意义的快递业收派服务归集到“物流辅助服务”分类中,定义为税率为6%,但是对收派服务作了严格规定: 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这里明确规定:收件或者派送服务只有发生在一个城区内,属于“物流辅助服务”,如果超出了同城的概念,就不属于“物流辅助服务”,就不能适用6%的税率,而应从属“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11%的税率。 财税﹝2016﹞36号文,对于上述概念,做了同样的表述。 所以跨城的快递公司的货运业务,不属于“物流辅助服务”中的“收派业务”,不适用6%的税率,而应适用11%的税率。 二、所得税不能税前扣除 发票税率错误,属于没有按照规定开具发票,也就属于不合规定的发票,因此该类发票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8﹞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异地货物运输业务属于交通运输业,不属于收派业务。企业收到了与业务属性税率不匹配的专用发票,不应进行抵扣,需要与对方沟通,更换正确的专用发票,以免为自己带来增值税与所得税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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