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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恶意的认定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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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恶意的认定标准 目前,从税务机关对购货方取得的已定性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处理结果上来看,大部分定性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实的较少。从某种层面上来说,企业较少有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因此,税务机关在专用发票检查中,对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性要慎重,规避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对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如何定性 国家税务总局为整治税收环境,加大对虚开发票犯罪的打击力度,先后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中都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有严格的处理规定。但是这种一刀切的处理方式,对购货方(受票方)不知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销售方虚开的情况下,显得有失公平。因此,随后发出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中界定了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恶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两种行为。2007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中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对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识 认定善意取得行为必须具备以下几种条件: 一是货物交易行为的真实性。受票方的有关财务凭证、购销合同、发货明细单、仓库验收记录、货款支付凭证和运费结算单及相关单据资料等单证真实可靠,受票方没有做假账、做伪证、制造虚假资金流逃避税务机关检查; 二是内容的一致性。受票方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方与销货方一致、销货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销货方所在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所注明的品目、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相符; 三是资金结算的相符性。通过银行结算货款,受票方财务凭证的原始资料的内容和发票内容不仅要相符,银行查询的结算支票的内容和发票内容也要相符;通过现金结算货款,受票方货币资金的支付与货物购进、发票内容相符,不存在通过私人账户进行资金隐蔽迂回,在开票方、出票方和中介人等环节分割利益;通过银行背书转让支付,货款结算和开票方不一致,但要关注业务的相关性; 四是发票来源的确定性。有证据证明受票方不知销货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非法手段获得的,主观上不具有偷税意识且没有作出具体的偷税行为。 善意与恶意的认定标准 一是税务风险。纳税人的税务风险在于,认定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予以抵扣的行为,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只是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依法予以追缴。与之相关的成本、费用及其他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认定恶意取得的专用发票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不允许税前列支相应成本。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是执法风险。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在于,未依据上述标准对纳税人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定,只是简单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受票方不知销货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非法手段获得的,主观上不具有偷税意识且没有作出具体的偷税行为,就认定为受票方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要认定纳税人属于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恶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能机械地执行票、货、款一致的标准,要深入理解文件精神,认真对照认定标准加以认定。在执法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降低税收执法风险。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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