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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增值税免税-却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进项税额可否抵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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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享受增值税免税,却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想必这个问题有点老土,小编基本的逻辑理解是: (1)一是免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但是开具了呢,就打破了免税的待遇,自然是要计缴增值税了; (2)二是既然这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计缴了增值税,那采购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正当的抵扣的,国家没有吃亏! 可是我们不得不担心的提出如下的问题,因为这可能引起同志们的质疑,主要体现在如下二个方面: (1)享受免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开具了是不是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呢?即享受免税是必须的,不能由自己决定,可能真有这样为人民服务认识的; (2)采购方取得的上述专用发票,为取得的不合规取得的抵扣凭据,不得抵扣。 如果真有上面的两个结果,那就悲惨了,由此今天小编就与大家来梳理一下这个政策的问题。 问题一:免税是不是必须的 免税当然不是必须的,这一点在财税[2016]36号文件中是这样规定的: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所以为了生意,有时就要放弃免税,不然谁愿放弃呢?文件当然给出了限制条件,即不能按天选择,最少也要选择36个月吧,由此这就是:36个月,要么免税,要么应税! 这个问题算是解决了! 问题二:历史上有没有对上面问题的限制性规定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第780号)提出如下的意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免税货物如环保产品,可以依照上面的规定,当然对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后来扩展到食用植物油),这是特批的享受免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供下一方用于抵扣的,其他行业没有这个待遇。 不过上述享受免税的销售货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也明确了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所以纳税人可以放弃免税,并可以按要求作出备案等管理要求,那就计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下一方可以抵扣,这个算是破解的方式了。 问题三:有没有部分放弃的情形呢 那从上面的规定来看,是要么放弃免税,要么计税,这是全部的意思,可并不是针对某个客户可以选择应税或免税。参照原增值税纳税人的体系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规定: 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这就怕漏洞大了,管不好,也是合理的,当然也是刚性的规定,即通常意义上,这个放弃不是部分放弃,而是全部的选择。 那比如营改增后享受免税的事项,通常也是要全部的选择,比如对外提供技术开发服务免税的事项,也宜遵照此规则。但对于这个技术服务,其实还是有点特别之处的,比如有一个技术开发服务,去科技部门备案不成功,那企业按应税处理,此时就不宜认为人家选择了应税,因为不符合免税只是说明了这个是本就是应税行为,并不属于免税的范围之内,自然没有选择之说的,这个不要引起误解。 问题四:小微企业享受免税,但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是不是就全否定了免税 我们知道,2016年8月1日起,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试点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同时对于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不超过9万元的,是享受免税的,不过由于平时不知道有超过上述标准,其中开具了几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那如果当月销售额是2.8万元,其中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5000元销售额,此时是不是2.8万元都要按应税处理,而不是按5000元作应税呢? 上述情形对于其他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中涉及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也是一样的问题。其实我们可以考虑,这种情形并不是纳税人放弃了免税而要缴税,上面的5000元纳税人当然可以在月底去追回来,但估计难度大,开具红字难度也大,还不够折腾的呢。但如果仅是5000元计税,余下23000元是免税,也是可以接受的。从小编的理解看,在不存在选择的前提之下,发生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这只是发生应税处理的一个结果,此时取得方亦不会因此不得抵扣。在限制性的规则方面,并未对这种情形还有何限制。小编的理解是,小微企业享受免税,其中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则计税,其余仍享受免税,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方,可以正常进行抵扣。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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