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私车租赁非要发票才可以列支汽油费、过路过桥费,不必!导读:没必要逼着企业去开票才允许扣除相应的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只要有私车无偿公用合同协议就可以了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企业因业务需要,可以租用租车公司或个人的车辆,但必须签订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中规定的汽油费、修车费、过路过桥费等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5号)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向具有营运资质以外的个人租入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
2、,租赁费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不得税前扣除.个人的车子租给公司用,一定得签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协议?一定得提供合法凭证?这个合法凭证怎么理解?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那么私车公用就得有租赁合同(协议)外加发票?不过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
3、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从上述中,是否得出结论:个人向其他单位无偿提供租赁汽车服务不需要视同销售情形,既然不属于视同销售租赁汽车服务,又没有销售租赁汽车服务(没有收钱).既然如此,私车公用为什么还要提供合法凭证了,不需要提供啊,因为和增值税不搭界啊,开什么发票呢?还有什么六个月合同协议之说了.营改增和增仁政税有异曲同工之妙,比如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视同销售的表述: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我们觉得私车公用真的没必要提供六个月以上的合同协议,没必要逼着企业去开票才允许扣除相应的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只要有私车无偿公用合同协议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