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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系列05-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判断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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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虚开增值税发票系列05: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判断标准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不需要缴纳滞纳金和罚款。 今天,我们继续讨论如何判断纳税人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标准。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判断纳税人是否是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存在真实交易: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注意:购货方与销售方须根据合同的甲、乙方确定。 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 即使前3个条件已经同时具备,税务机关约谈时,税务机关现场的询问记录就非常非常非常重要。如果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则不属于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至少存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风险。 参考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 思考: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除货物数量外其他内容与实际相符,可否作为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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