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价值转移避税探秘价值转移是一种国内鲜有介绍的避税手法,国内也不泛具体案例,但在文献资料基本没有提及,实务界遇到此类避税手段,更是不知如何应对,实务处理不免五花八门。现举例说明价值转移的避税机制。假设自然人甲有一财产,该项财产计税基础10万、公允价值12万元,甲与一个和自己存在关联关系的依托机构签订一份租赁协 议,将该项财产租给信托机构,租期20年,每年租金100元,按年支付。协议签订不久,甲以8万元价格将该财产售予不相关第三人,假设此时财产考虑租赁合 同后的公允价值也是8万元。本例中应如何对甲计征所得税呢?本案例中的财产公允价值在租赁合同签订前是12万元,签订后是8万元,减值的原因将租赁合同将
2、该项财产使用权能让渡20年所致。租赁合同改变了甲对该项财 产的所有权内容,具体是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了,财产的公允价值因此下降了,但甲持有该项财产的计税基础是否也应该随着向下调整呢呢?如果税法不调整的话,甲便实现了提前扣除财产成本的避税目的。价值转移避税手法不限于财产课税背景下,在法人课税背景下,法人的拟制性质让这种避税手段如鱼得水,期权因素搅和其中,如同火上浇油,让价值转移手法花样翻新,更具有迷惑性、欺骗性与蒙蔽性。法人课税背景下的价值转移主要分为二类,一是直接价值转移,一是间接价值转移。直接价值转指的是通过对股份权利项目作局部变动,从而引起股权对应的公允价值发生变动。直接价值转移最大特点是其仅
3、引起各个股东所持股权价值的此消彼长。法学界对股权性质争议不停,各派学说各持己见,但在税法背景下,股权性质一般采综合说。股权是多种权利的综合,主要有清算股本取回权、分配权、参与管理权 等。在私密型企业背景下,控股股东完全有能力有条件变更股东所持股权的权利内容,而税法有时也提供了进行这种人为操纵的理由。如有的股东是自然人、有的股 东是法人,在这些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下,让法人股东多分红,是不是更有利于利用居民企业之间股息免税优惠呢?暂时转让或永久转让股息收取权,公司以低于或高于原股份公允价值扩股等方法,也属于直接价值转移避税手法,这都是国外避税者玩过的花招。间接价值转移是指通过资本剥离、赠送
4、等手段,实现公司股权价值的总体减少,各个股东所持股权价值也随之相应减少,但不改变原来的持股比例。间接价值转移实现方法有多种,如通过分配手段。通过分配实现间接价值转移方法亦称资本剥离(capital stripping),一般是在法人股东欲出售所持股份,而公司持有较高留存收益的情况下发生,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利用居民企业之间股息免税优惠政策,股 息分配后,股价下降,转让收入随之下降。这种手法其实也属性于纳税属性替换避税方法,具体来说,就是将部分股权转让收入转换成股息收入了。赠送也可以实现股权价值的间接转移。具体实现手段如公司与关联企业进行交易,如公司以低于市场价格向关联方出售资产或提供服务、低息或
5、无息向关联方提供贷款等,转让定价对这些手段有详细论述,本文在此不再赘述。债权工具或期权等金融工具也会导致公司股权价值的间接转移,如公司以低于市场价格发债也会引起股权市场价值下跌。股票质押回购、股票售后回购等交易形式也可能为股份价值转移提供机会。特殊重组是投资形式改变,投资实质不同,而股份价值转移与此正相反,股份价值转移操作表现出来的情况则是投资实质改变,但投资形式没变。价值转移通常只是避税计划的第一步,下一步一般伴随的是处置价值已发生转移的股份,但纳税人往往会主张按股份原计税基础进行扣除。这种投资形式表面不变假象,往往会误导税 法或执行者错误地以为计税基础是系结在投资形式上的,这种避税手法无异于偷梁换柱、金蝉脱壳。价值转移避税手段在国外讨论较多,但各国立法跟进节奏并不同步,英国和澳大利亚税法中设有专门的反避税规则,特别是澳大利亚将以前零散分布的针对不同交易 类型的价值转移反规则整合在一起,形成王一套完整的、协调统一的、逻辑清晰的反避税制度,以便协调应对针对价值转移的反避税活动。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