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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鞍钢钢材加工有限公司钢材加工中心工程项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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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 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表 项目名称:广州鞍钢钢材加工有限公司钢材加工中心工程项目 委托单位: 广州鞍钢钢材加工有限公司 广州市花都区环境监测站 二○一四年九月 项目名称:广州鞍钢钢材加工有限公司 承担单位:广州市花都区环境监测站 站长:梁汉超 项目负责 :颜芬 报告编写 :邱成磊 签发: 广州市花都区环境监测站(负责单位)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公益大道府西一街6号 电话:020-86970705 传真:020-86970705 邮编:510800 报 告 编 制 说 明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本站负责对广州市花都区排放污染物单位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 2、 本报告只对来样或自采样负监测技术责任。对本报告若有疑问,请向监测站办公室查询。对监测结果若有异议,应于收到本报告10日内向办公室提出复测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对不可保存的样品以及超出保存期的样品,恕不受理。 3、 本报告涂改无效,无报告编写者、签发者签字无效。 4、 本报告无监测站业务专用章及计量章无效。 5、 未经本站书面批准,不得部分复制本报告。 广州鞍钢钢材加工有限公司钢材加工中心工程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表 1. 前言 广州鞍钢钢材加工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赤坭工业园(东经:113.068151,北纬:23.391230),由广州市花都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受广州鞍钢钢材加工有限公司的委托,广州市花都区环境监测站负责对该公司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我站监测人员于2014年9月份期间进行了现场监测,现制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 2. 验收监测依据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2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3号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2.3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 2.4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9]246号《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2.5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的《广州鞍钢钢材加工有限公司钢材加工中心工程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2.6 广州市花都区环境保护局文件花环监字[2014]81号《关于广州鞍钢钢材加工有限公司钢材加工中心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2.7 广州鞍钢钢材加工有限公司委托花都区环境监测站对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委托书。 3. 建设项目概况 3.1 基本情况 广州鞍钢钢材加工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赤坭工业园(赤坭大道与经三路交汇处)。项目占地面积74054平方米,建筑面积17824平方米。项目总投资14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5.3万元。项目主要进行钢材加工,建设2条纵切生产线,年产钢材纵剪分条产品20万吨/年,并建设一座仓储能力5000吨的棒材存储库。 3.2 主要设备与工艺及原辅材料 3.2.1 主要生产设备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 单位 1 纵剪线 2 条 2 32吨电动桥式起重机 1 台 3 20吨电动桥式起重机 1 台 4 16吨电动桥式起重机 1 台 5 挂梁桥式起重机(10吨+10吨) 1 台 6 过跨台车 1 台 7 螺杆式空压机 2 台 8 压缩空气净化设备 2 套 9 卧式带锯机 1 台 3.2.2生产工艺 3.2.3主要原辅材料 序号 名称 用量 单位 最大库存量 1 冷轧板卷 2 吨/年 10000 2 电镀锌板卷 1 吨/年 10000 3 热度锌板卷 1 吨/年 10000 4 高强度冷轧板卷 1 吨/年 10000 5 酸度热轧板卷 1 吨/年 10000 3.3 环境保护设施和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情况 3.3.1 废水 该项目废水以员工生活污水为主。废水经隔油、隔渣等处理后接驳入市政污水管网排入赤坭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3.3.2 噪声 该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纵剪线、起重机、过跨台车、空压机、带锯机等生产设备运转及作业噪声,经减振、消声等措施,再经距离衰减,以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4.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花环监字[2014]第81号《关于广州鞍钢钢材加工有限公司钢材加工中心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4.1 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4.2 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三同时”制度。按该项目的《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切实搞好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将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减轻到最低程度。重点要求如下: 4.2.1 按《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做好该项目施工现场的环保工作,防止施工粉尘、噪声和污水等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按照《关于严格控制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通知》(穗环〔2012〕17号)的要求,做好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以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要求。 4.2.2 建筑工程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和施工材料必须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的规定。 4.2.3 排水系统须实行雨污分流。员工生活污水须经收集预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管道,纳入污水处理厂作进一步处理。 4.2.4应选用低噪声的工艺和设备。各种声源经减振、降噪处理后,噪声排放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4类标准。 4.2.5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并立足于综合利用,确实不能利用的须落实妥善的处理处置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项目产生的废边角料等一般工业固废应尽量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须合理处理处置;生活垃圾须交市政环卫部门作无害化处理,不得随处倾倒或焚烧。 4.3 该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原则上先按该项目环评文件提出的总量指标进行控制。即纳入市政管网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废水排放量≤562.5 m3/a,CODcr≤0.169t/a,氨氮≤0.014t/a。项目稳定运行后,则按我局核发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规定的定量执行。 4.4 项目建成后,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正式投入使用。 4.5 本文为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对《报告表》的批准文件,可凭本文向项目审批部门办理项目建设的批准手续。 4.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7 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再接到本文日起60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或者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15日内直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5. 验收监测评价标准 5.1广州市花都区环境保护局文件花环监字[2014]81号《关于广州鞍钢钢材加工有限公司钢材加工中心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确定本次建设项目验收监测的评价标准。 5.2 废水评价标准 本次验收监测评价标准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标准值见下表。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单位:mg/L(pH值及注明的除外) 监测因子 pH值 悬浮物 CODcr 五日生化需氧量 氨氮 动植物油 浓度限值 6-9 400 500 300 --- 100 5.3 噪声评价标准 本次验收监测评价标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4类标准。 6. 验收监测内容 6.1 废水监测 6.1.1 监测点位、因子和频次 类别 监测点位 监测因子 监测频次 废水 入水口 pH值、悬浮物、CODcr、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 、动植物油 1次 总排放口 6.1.2 监测分析方法 项目 监测方法 方法来源 pH值 玻璃电极法 GB/T 6920-1986 悬浮物 重量法 GB/T 11901-1989 CODcr 重铬酸钾法 GB/T 11914-1989 五日生化需氧量 稀释与接种法 HJ 505-2009 氨氮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5-2009 动植物油 红外光度法 HJ 637-2012 6.2 厂界噪声监测 6.2.1 监测点位、因子和频次 类别 监测点位 监测因子 监测频次 厂界噪声 噪声源设4个监测点位 等效声级dB(A) 1次 6.2.2 监测分析方法 项目 监测方法 方法来源 等效声级dB(A) 仪器法 GB22337-2008 6.3 监测分析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6.3.1 验收监测中使用的布点、采样、分析测试方法,首先选择目前适用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分析方法、监测技术规范,其次是国家环保总局推荐的统一分析方法或试行分析方法以及有关规定等。 6.3.2 本站已通过省级计量认证,并获得广东省优质实验室称号。 6.3.3 参加验收工作的监测采样人员和分析测试人员均持有省级环保部门颁发的监测资格证,持证上岗。 6.3.4 验收监测工作中使用的监测仪器设备均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技术要求,并通过计量检定,在进入现场前对现场检测仪器及采样器进行校核。 6.3.5 监测过程的管理严格按照本站《质量手册》进行。 6.3.6 验收监测期间,经现场检查,确保该企业生产工况稳定,生产负荷及污染物处理设施负荷均达到设计能力的75%以上。 6.3.7 验收监测的采样记录和分析测试结果,按国家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有关要求进行数据处理和填报,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三级审核。 7. 验收监测结果 7.1 本站监测人员于2014年9月对广州鞍钢钢材加工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监测、采样和实验室分析。验收监测期间,广州鞍钢钢材加工有限公司运行正常,运行负荷达到设计能力的75%以上。 7.2 废水监测结果 [单位:mg/L(pH及注明的除外)] 日期 监测位置 pH值 悬浮物 CODcr 五日生化 需氧量 氨氮 动植物油 9月10日 入水口 7.11 337 586 212 36.1 67.8 总排放口 6.74 85 305 86.0 9.72 18.5 标准限值 6-9 400 500 300 —— 100 该项目餐饮废水排放量≤562.5m3/a、CODcr≤0.169t/a、氨氮≤0.014t/a。 7.3 噪声监测结果 监 测 地 点 和 编 号 噪声级 Leq dB(A) 标准 Leq dB(A) 编号 监 测 点 名 称 昼 间 夜 间 昼 间 夜 间 1 东面边界外1米 57.2 --- 60 --- 2 南面边界外1米 59.5 --- 70 --- 3 西面边界外1米 56.8 --- 60 --- 4 北面边界外1米 56.7 --- 60 --- 8. 验收结论和建议 8.1 监测结果评价 8.1.1 该项目废水排放的监测结果均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的要求。 8.1.2 该项目噪声的监测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4类标准的要求。 8.1.3该项目建成后,污染物排放总量原则上先按该项目环评文件提出的总量指标进行控制。即纳入市政管网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废水排放量≤562.5m3/a, CODcr≤0.169t/a,氨氮≤0.014t/a。废水排放达到环评文件提出的总量指标进行控制的要求。 8.2 对委托方的建议 8.2.1 接受当地环境监测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污染物排放进行的不定期日常监测和管理,及时掌握污染物排放情况,便于环保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企业自身内部监督管理。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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