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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证据调查.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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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刑事案件证据调查第一节 刑事案件中的证据种类 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证据有下列七种:(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一、物证 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以及其他可能揭露犯罪和查获犯罪嫌疑人的实物和痕迹。二、书证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书证表现形式通常是文字,但也可是图表或符号;形成书证的惯常工具是纸和笔,但并不拘泥于此。三

2、、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一般是口头陈述,以笔录加以固定;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通常也称为“口供”。它的内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六、鉴定结论 刑事案件中需要进行鉴定的专门性问题非常广泛,常见的有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法笔迹鉴定、痕迹鉴定、化学鉴定、会计鉴定、技术鉴定等。七、勘验、检

3、查笔录(一)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包括文字记录、绘图、照相、录像、模型等材料。(二)检查笔录 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八、视听资料 一、言词证据的种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讯问笔录,证人的询问笔录、鉴定结论 二、实物证据的种类 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第二节 刑事案件证明标准 一、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含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诉讼证明必须达到案件事实、情节清楚

4、。二是证明案件事实情节的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对于判断一个案件的查证工作是否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具体标准,可归纳为以下几点:1.每一证据材料均经过查证属实,准确无误,符合客观事实 2.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内在联系性 3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情之间的矛盾,都得到合理排除;4结案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5形成的证据体系所得出的结论是惟一的、排他的,不可能再有其他的可能性。二、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的证明要求 1、立案 移送检察院 提起公诉 作出判决 2、“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 第三节 刑事案件证据调查 一、侦查机关的证据调查(一)主要内容 其内容大致可以归纳为三类:

5、第一类,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实体法事实;第二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方面的事实;第三类,程序法事实。1、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实体法事实(1)犯罪行为是否已经发生。(2)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犯罪。(3)犯罪过程,包括犯罪时间、地点、作案手段、方法、动机和目的等。(4)有无依法应当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事实。(5)行为的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2、犯罪嫌疑人主体方面的事实(1)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2)法律对犯罪嫌疑人规定的有关情况(3)犯罪后的表现 3、程序法事实(1)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采取某种强制措施的事实;(2)有关回避的问题;(3)关于诉讼期限是否超越法律规定的事实

6、;(4)是否存在侵犯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方面的事实;(5)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二)刑事证据收集的基本要求 1、依法进行:主体合法、程序合法、手段合法 2、及时进行 3、客观全面 4、深入细致 5、应用科学技术手段(三)侦查机关的调查行为 1、讯问犯罪嫌疑人(1)讯问的人员和人数:必须是侦查人员进行,且不得少于2人(2)讯问的时间、地点(3)讯问应当分别进行(4)询问前的准备(5)讯问步骤、方法(6)讯问未成年人、聋哑人和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要求(7)讯问犯罪嫌疑人禁止性规定(8)讯问笔录的制作 2、询问证人、被害人(1)询问证人的目的(2)询问证人的程序和方式:1.询问证人

7、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2.侦查人员询问地点;(3)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4)告知权利义务,保障安全(5)询问特殊人群(6)证人自主陈述为主(7)应当制作笔录,核对无误签字确认 3、勘验(1)现场勘验:对发生犯罪事件的场所以及遗留有痕迹、物品的处所进行的勘验,包括当场对事主以及有关群众进行的调查访问。(2)要求:及时;全面;客观;细致;合法;规范;安全。(3)任务:1、发现、固定、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 2、存储现场信息资料 3、判断案件性质 4、分析犯罪过程 5、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 6、为侦查破案、刑事诉讼提供线索和证据。(4)现场勘验内容包括:实地勘查、调查访问和资料整理3个方面

8、。(四)容易出现的问题 1、程序性问题: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未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依法通知家长、监护人或教师到场。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受害人时侦查人员少于二人,事后再由其他侦查人员补签名,经常造成时间人员在同一个案件材料中的重叠现象。讯问笔录或询问笔录未经犯罪嫌疑人、证人或受害人校对,即要求其签名,造成笔录内容与供述或陈述内容不一致,影响了证据的真实性。使用计算机制作笔录时,存在着简单复制的现象,可能影响证据的使用效力。2、实体性问题(1)收集证据不及时(2)收集证据不客观 如李某强奸杀人案中,侦查人员首先在被害人阴道提取到了嫌疑

9、人的精液后在本村李某家中发现了被害人的皮带,遂对李某开展调查工作。审讯中经多方努力,李某最终作了有罪供述,但DNA鉴定证明精液不是李某的。事隔一年多,侦查人员在另一起案件中,发现精液是同村人张某的。后经进一步的深入调查,被害人皮带是李某的小孩拣到带回家中的,李某不是作案人。但侦查人员先入为主,认为皮带在其家中,其就是嫌疑人,从而误导了侦查工作方向,这是一种低级的主观经验主义错误,最终酿成了一宗冤假错案。(3)收集证据不全面 重口供,轻物证;重视有罪证据的收集,忽略或刻意忽略无罪证据的收集;(4)收集证据不细致二、辩护律师的证据调查(一)刑辩律师调查取证的方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37条的规

10、定,方法有:1、查阅、摘抄、复制证据材料2、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3、调查访问4、法庭调查和辩论(二)目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从宽从轻或减轻刑罚(三)原则 1、应当遵循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2、应当遵循保守职务秘密的原则 3、应当遵循事后调查原则(四)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行使 刑诉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刑法第306条第1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1、会见时,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理要求应尽力协助解决,而对其无理要求,如要求为其开脱罪责、向亲属通风报信等应坚决

11、拒绝,并阐明律师职责。2、调查时必须持有律师事务所的调查证明和律师证。3、必须事先征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同意,并向被调查人说明律师的职责即调查访问的目的和要求。4、对证人或者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调查,应当事先征得检察院、法院的许可。案例分析 被告人章某于某年春节在某市一居民小区趁被害人林某一家出去串亲戚之际,撬开林家的门入室盗窃,窃取现金1000元及贵重物品价值6000元。在其盗窃得手即将离去之际,林某儿子的同学赵某(小学生,男,10岁)来林家找林某的儿子,章某谎称自己是林家的亲戚来帮林某看家。赵某相信无疑,没有进屋就离开了。章某趁机溜走。林某回家后发现被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根据赵某提供的情况追查到章某。在讯问时,章某否认自己实施了盗窃行为。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认为章某虽否认犯罪,但有目击证人赵某的证人证言和起获的赃物证明章某的盗窃行为,遂将案件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经审查起诉也认为章某犯盗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庭审的过程中,被告人章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的主要证人赵某年仅10岁,不具备作证资格,因此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章某犯盗窃罪证据不足,要求人民法院判决章某无罪。问题分析本案中的证据调查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补正。(从侦查主体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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