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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律问题-PPT.ppt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291980 上传时间:2024-05-25 格式:PPT 页数:26 大小:18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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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二讲(一)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律问题本章概述 从电子商务的发展史,我们不难看出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应用规模 本章主要介绍了电子商务经营者概念、法律地位,以及我国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管理和责任2.1 我国电子商务经营者现状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涵义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涵义网络交易中心在电子商务中介交易中扮演着介绍、促成和组织者的角色。这才是电子商务的经营者,单纯的买卖双方只是电子商务的参与者。我国电子商务经营者法律地位 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整个电子商务活动中扮演着介绍、促成、组织者的多重角色。网络交易中心网络虚拟银行认证机构网络交易中心的法律地位的法律地位网络交易中心的法律地位:网

2、络交易中心应当认真负责地执行买卖双方委托的任务,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活动 。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2)具有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装备以及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3)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4)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对网络交易中心的对口管理 进行联网的计算机系统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拟建立介入网络的单位 使用单位的主管单位审批 联网机构 国务院批准、接入许可证网络交易中心的法律地位责任承担问题 1、违约责任由买卖双方中的违约方承担,不由网络交易中心承担 2、因买卖双方的责任而产生的对第三人(包括消费者)的产品质

3、量责任也不由网络交易中心承担网络虚拟银行的法律地位的法律地位网络虚拟银行:依照客户的指示,准确、及时地完成电子资金划拨网络交易客户与虚拟银行间的法律关系在电子商务中,银行也变为虚拟银行。网络交易客户与虚拟银行的关系变得十分密切。除少数邮局汇款外,大多数交易要通过虚拟银行的电子资金划拨来完成的。电子资金的划拨依据的是虚拟银行与网络交易客户所订立的协议。这种协议属于标准合同,通常是由虚拟银行起草并作为开立账户的条件递交给网络交易客户的。所以,网络交易客户与虚拟银行之间的关系仍然是以合同为基础的。网络交易客户与虚拟银行间的法律关系 发送银行 客户网络虚拟银行 接收银行赔付过失单位赔付网络虚拟银行的法

4、律责任导致资金划拨失误或迟延的原因:过失 银行承担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欺诈 发送人承担责任网络虚拟银行承担责任的形式返回资金,支付利息补足差额,偿还余额偿还汇率波动导致的损失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的法律地位认证中心扮演着一个买卖双方签约、履约的监督管理的角色,买卖双方有义务接受

5、认证中心的监督管理。在整个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包括电子支付过程中,认证机构都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的法律地位在网络交易的撮合过程中,认证机构(Certificate Authority,CA)是提供身份验证的第三方机构,由一个或多个用户信任的、具有权威性质的组织实体。它不仅要对进行网络交易的买卖双方负责,还要对整个电子商务的交易秩序负责。它通常采用数据加密技术来保障电子交易的安全。因此,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机构,往往带有半官方的性质。2.1 我国电子商务经营者现状我国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分类及现状我国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分类及现状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

6、der,网络服务提供商)IAP(Internet Access Provider,网络接入服务商)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网络内容提供商)IMP(Internet Media Provider,网上媒体提供商)IEP(Internet Equipment Provider,网络设备提供商)IPP(Internet Presence Provider,网络平台提供商)ASP(Application Service Provider,应用服务提供商)OSP(Online Service Provider,在线服务提供商)网络服务提供者(ISP)网络服务提供者(I

7、nternet Server Provider,ISP)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仅包括网络接入服务(Internet Access Service),他们通过自己的硬件设施向用户提供以电话线、光缆或微波方式接入互联网的服务。在这种服务中,服务提供者只提供信息传输线路、通道,不提供信息内容。广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除包括提供接入服务的服务者外,还包括提供网络内容服务(Internet Content Service)的提供者(包括信息内容服务、存储空间服务、搜索服务、链接服务的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准入和服务 内容管理(1)经营网络接入服务的服务提供者。这类服务提供者应具

8、备法律要求的资质,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经营该业务。(2)网络信息内容服务提供者。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的和非经营性的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我国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许可制度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备案制度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未取得许可或者 未履行备案手续法律规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

9、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案例分析】网民王某通过某市电信局提供的服务拨号上网。王某每月上网时间不到10小时,但网费月月上涨:11月网费近300元,12月网费达到700元,第二年1月超过1000元。经查询,网费几乎全是“磁盘存储费”(电信局规定:所有拨号上网用户,电信局在本地服务器上给一个电子信箱,但平均每天免费存储1M字符,超量按0.2元/千字字符计费)

10、。从2月开始,王某发现“磁盘存储费”以每天近百元的速度递增。工作人员打开信箱,发现是王某曾发出的近600封电子邮件造成大量的“磁盘存储费”。【案例分析】王某仔细寻找发信软件的有关设置,发现浏览器“Netscape Navigator Gold 3.03”的菜单里有一选项,里面有一项“Mail and News Preferences”,点击后出现设置选项,在Composition里王某无意间在“By default,email a copy of outgoing message to:Mail Messages:”后面添入了自己的电子信箱地址。结果,王某所有发出的信都留了一个拷贝在他位于本地

11、服务器的电子信箱里。王某诉称,作为普通用户,不知道如此设置会造成共2500多元的损失,那个设置已超出了他应当具备的相关知识的范围。电信局作为服务商,有义务警告或提醒用户设置及后果,但在电信局给用户的指导材料里没有这些警告或提醒。因此,电信局在服务中有疏忽,损失应由电信局承担。案例分析受案法院认为,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现原告作为消费者选择了被告作为为其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且原告已经知道被告提供服务的价款,故原告接受了服务,理应给付被告服务费用。原告称被告提供服务前对消费者宣传、培训不够,无法律依据。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人民币2841.6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民法通

12、则第106条第1款的规定,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2 我国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管理问题我国对电信市场的管理我国对电信市场的管理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我国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管理我国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管理我国对网络接入商(ISP)的管理 互联网接入单位的条件:法人;设备;人员;符合法规 互联网接入单位的许可: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制度 我国对互联网络内容提供者(I

13、CP)的管理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商管理中的难题2.2 我国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管理问题我国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管理我国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管理互联网上网服务商的管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电子商务企业的管理电子商务企业的类型:垂直型、专业型、水平型、公司型网站 对电子商务企业管理 2.3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责任网络服务商的责任网络服务商的责任 互联网服务商(ISP)和信息服务商(ICP)的责任 侵权责任 ISP的服务质量责任 电子商务企业的责任电子商务企业的责任 网站是交易当事人的,应当对所交易的行为负责 网站是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在其能力范围内,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和披露义务,则对他人利用其交易平台提供违反国家规定的商品的行为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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