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与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技巧
山东省国税局培训中心 许明
引子:
税制改革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将生产性增值税改为了消费性增值税,即:2009年1月1日后购买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建筑物、小汽车、游艇和摩托车等),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建议:
1.如果企业2008年底前需要更新的设备,可以延缓到2009年购买。
2.如果2008年底前必须购买的设备,可以采取签订赊销合同或分期收款销售合同将发票的取得时间转移到2009年的1月份。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了来料加工、补偿贸易、来件装配进口设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三.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了外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鲁地税函【1997】113号文件:企业已经提取计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的工资薪金,即使职工没有实际支取,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不管是生产企业还是商业企业,增值税征收率一律改为3%。
五.矿产品的增值税适用税率由13%提高到17%。
六.纳税期限由10日改为15日。包括营业税、消费税一样。
第一讲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变化
国税发【2008】101号
一.2008年度申报表以会计利润为基础,并结合新税法第5条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步骤填报。
应纳税所得额(25行)=营业收入(1行)-营业成本(2行)-营业税金及附加(3行)-销售费用(4行)-管理费用(5行)-财务费用(6行)-资产减值损失(7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8行)+投资收益(8行)+营业外收入(11行)-营业外支出(12行)+纳税调整增加额(14行)-纳税调整减少额(15行)(包括: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所得、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22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4行)
二.申报表的数据来源
(一)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数据来源于利润表。
(二)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应当将损益表或利润表的数据根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内容进行转化。
三.A类报表适用适用范围
(一)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企业。
(二)适用于居民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
1.按中国法律设立的企业,都属于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5%。
包括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
2.按外国法律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也属于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25%。
反避税条款,新增
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资产具有控制权或决策权。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条
思考:外国银行在菏泽设立的分行是否属于实际管理机构?
答:不是。
第二讲 企业所得税2008年度汇算清缴政策及申报表的填报技巧
第一行:营业收入
一.填报要求:
(一)主表第1行=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二)主表第1行与去年第1行区别:不包括视同销售收入。主表第1行不是计算广告费、宣传费、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三)主表第1行数据来源于附表一第2行=利润表的营业收入。
(四)附表一的解读
1.附表一第2行=第3行+第8行
2.附表一第1行“销售收入合计”=第2行+第13行=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附表一第1行是计算广告费、宣传费、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与去年口径一致。
3.附表一第13行“视同销售收入”应当作为纳税调增项目进行调增。结转到附表三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第3列。
二.主营业务收入包括的内容
(一)销售货物收入
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条件的变化: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销售货物收入税法才需要确认缴纳企业所得税:
1.合同已经签订,且与该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
思考:甲企业销售给乙企业商品一批,合同约定,乙企业在验收合格后支付全部货款。甲企业于2008年12月15日交付货物,但乙企业验收后发现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要求退货,但甲企业直到2008年1月31日也没有作出回应。
问:甲企业是否应当将该批货物收入确认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不需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甲企业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
答:必须缴纳。
2.企业既没有保留与商品所有权有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有没有对售出的商品实施实质性控制。
思考:甲房地产企业2008年销售给乙企业一栋商品房,并应乙企业的要求负责代销,并负责物业管理。
问1:甲企业是否对该房屋具有管理权?
答:有。
问2:该管理权与商品的所有权是否有联系?
答:没有联系。
因此,应当确认该商品房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3.收入的金额能够准确的计量,估计的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思考:甲企业对本企业的办公楼进行评估,发生评估增值1000万元。
借:固定资产1000
贷:资本公积1000
问1:评估增值的1000万元是否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答:不需要。
问2:是否缴纳印花税?
答:缴纳。
问3:是否缴纳房产税?
答:财税地字【1986】008号:按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的,其房产原值按会计制度确定。
建议:
思考:土地使用权应当计入房屋价值还是无形资产?
答:(1)2001年12月31日前购买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计入无形资产核算,不需要计入房屋的价值。
原会计制度规定。
(2)2002年1月1日——2006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先在无形资产核算并按规定摊销,待建房时将摊余价值一次性计入房屋建筑物的价值。
财会【2001】43号
(3)2007年1月1日起购置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应当计入无形资产核算,不需要计入房屋建筑物的价值,但如果属于随同房屋建筑物一并购置的土地,不能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入房屋建筑物的价值。
新会计准则。
思考:企业发生的房屋建筑物的装修费是否缴纳房产税?
答: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房屋建筑物的装修费可以单独设置“固定资产——装修费”科目核算,不需要追缴房屋建筑物的价值。按预计下一次的装修时间间隔期折旧扣除。
国税发【2005】173号:企业不管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凡是与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部分,必须缴纳房产税。
如:中央空调、给排水、电路、消防设施、智能化楼宇设备等。但可以单独拆除使用的,如灯具、投影仪等不需要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需要经常更换的部件,如灯泡等也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纳税筹划必须在合同签订前就筹划好
问4:评估增值的1000万元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不需要。但应当注意:企业按评估增值部分提取的折旧也不得税前扣除。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思考:甲企业为乙企业生产一台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价款1000万元。但生产该设备的一个主要部件必须由丙企业生产加工。甲企业和丙企业的合同约定,待丙企业计算出实际成本后,加上20%利润确定双方的交易价格。2008年12月15日,甲企业按期完工并交付货物,收取1000万元货款,但丙企业的部件的成本直到2008年底都没有计算出。问:甲企业是否应当确认1000万元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不需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必须缴纳增值税。
国税函【2008】875号
与会计准则取消了“与商品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提供劳务收入
劳务收入确认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国税函【2008】875号
与会计准则一致。
(三)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1.会计上必须按权责发生制一致确认收入实现。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8、19、20条: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期及金额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既没有遵循权责发生制一致,也没用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
思考:甲企业2008年5月1日将沿街房租赁给乙企业使用,合同约定,每年的5月1日支付下年度12个月的租赁费12万元。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12
贷:其他业务收入8
预收账款4
税务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9条:税法应当确认12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4万元。
申报:
附表一第5行填报8万元,结转到主表第1行填报8万元营业收入。
附表三第5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第3列填报4万元,结转到主表第14行纳税调增4万元。
2009年:
借:预收账款4
贷:其他业务收入4
税务处理:纳税调减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万元。
申报:附表一第5行填报4万元,结转到主表第1行填报4万元营业收入。
附表三第5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第4列填报4万元,结转到主表第15行纳税调减4万元。
(四)建造合同收入
1.会计制度:按当年完工进度或完工的百分比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4条:企业受托加工大型设备、船舶、飞机等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的,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应当按纳税年度内的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会计制度与税务处理基本一致。
思考:某建筑公司承包一项工程,总造价480万元,预计总成本450万元。工期为3年。2008年完成的工作量为135万元。
会计处理:
完工进度=135/450=30%
营业收入=480*30%=144万元
合同毛利=144-135=9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135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9
贷:主营业务收入144
与税法没有差异。
申报:附表一第6行填报144万元,结转到主表第1行144万元;附表二第5行填报135万元,结转到主表第2行135万元。
三.其他业务收入包括的内容
(一)材料销售收入(FB1-9)
(二)代购代销收入(FB1-10)
(三)包装物出租收入(FB1-11)
(四)其他(FB1-12)
四.视同销售收入(FB1-13)
(一)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FB1-14)
1.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企业以非货币资产换取其他企业的非货币资产,应当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
(1)如果非货币性交易具有商业实质:应当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实现。
(2)如果非货币性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应当按成本价转帐,不需要确认收入实现(与小企业会计制度一致)
例:甲企业以成本价25000元的A产品换取乙企业的B产品。乙企业B产品的成本价为30000元。甲企业换入的B产品作为固定资产使用,乙企业换入的A产品作为库存商品处理。二者的公允价值均为60000元,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值。增值税率17%。假设上市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甲企业和乙企业都没有对上述商品提取减值准备。除增值税外,不考虑其他税费。
甲企业:
借:固定资产——B产品=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25000+60000*17%=35200
贷:库存商品2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0
税务处理:
应当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申报:附表一第14行填报60000元,结转到附表三第2行第3列60000元,结转到主表第14行纳税调增60000元;附表二第13行填报25000元,结转到附表三第21行第4列25000元,结转到主表第15行纳税调减25000元。
(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FB1-15)
企业所得税法第25条:企业以货物(包括自产、委托加工、外购)或财产或劳务用于抵债、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等应当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意:将列举的资产用于列举的项目视同销售;否则不需要视同销售。
思考: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丙企业办公楼使用,是否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1)营业税?
答:营业税的视同销售包括:抵债;捐赠。用于其他方面都不属于营业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如:自建自用、以自建的房屋对外投资等一律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细则第4条、国税函发【1995】156号、财税【2002】191号
(2)土地增值税?
答:不需要。
(3)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
A.上述业务发生在2007年底前,内资企业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6】31号
外资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5】970号
B.上述业务发生在2008年后:
一律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与财税【1996】079号比较:自2008年1月1日起,将资产、货物用于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思考:甲企业为生产企业,2008年将外购电暖器200台发给职工作为福利,200人中有30人为管理人员,170人为生产人员。外购电暖器的不含税价格为1000元。
问1:甲企业将外购电暖器用于职工福利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细则第4条第5款: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不包括外购。
因此,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问2: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1)购买:
借:管理费用30*1170=35100
生产成本170*1170=198900
贷:应付职工薪酬234000
(2)发放:
借:应付职工薪酬234000
贷:银行存款234000
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在确认收入时按下列办法确认:
第一:属于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视同销售项目:
A.按同类货物的平均售价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B.没有同类货物平均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价*(1+10%)
第二,属于外购货物用于视同销售行为的,应当按外购的成本价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申报:
附表一第15行填报234000元,合计到附表一第1行“销售收入合计”作为广告费、宣传费、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结转到附表三第2行纳税调增。
附表二第14行填报234000元,结转到附表三第21行第4列纳税调减234000元。
思考:甲企业将自产的钢材800万元用于本企业在建工程,同类货物的售价为1000万元。
问1: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应当缴纳。但如果属于外购的钢材用于在建工程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借:在建工程970
贷:库存商品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问2: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会计上没有反映利润,税法上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该笔业务不需要申报,也不需要纳税调整。
思考:甲企业将产品一批捐赠给乙企业,成本价80万元,同类货物的售价100万元。增值税率17%。
借:营业外支出97
贷:库存商品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税务处理:
(1)应当按公允价值销售非货币资产:
销售所得=100-80=20万元
(2)按非公益性捐赠调整
应当纳税调增97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20+97)*25%=31.5万元
建议:
将非公益性捐赠合同改签赊销合同。
借:应收账款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17
借:主营业务成本80
贷:库存商品80
应纳税所得额=20*25%=5万元
117万元的应收账款超过3年后报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抵减所得税=117*25%=31.5万元
(三)其他视同销售收入(FB1-16)
国税函【2008】828号:
1.凡是货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行为,都属于视同销售,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1)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
(2)将资产用于职工奖励
(3)将资产用于股息分配
(4)将资产用于应酬或接待等。
2.凡是没有发生所有权转移的,一律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或经过另一产品
(2)将资产改变用途
(3)将资产在总分机构之间进行转移
(4)将资产改变形状等
五.权责发生制原则在收入确认方面的理解
(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收入的确认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不管是否在当期收取,一律在当期确认;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即使在当期收取也不确认为当期收入。
另有规定除外。
(二)权责发生制的理解
思考:甲企业销售给乙企业货物一批,合同约定,甲企业应当于2008年12月15日交付货物,乙企业应当于交付货物的当天支付全部货款100万元,逾期付款的,乙企业必须另外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
甲企业按期交付货物,乙企业直到2008年12月31日才支付货款98万元。余款及1万元的违约金没有支付,甲企业同意。
问:甲企业2008年度应当确认的收入是:
A.100(对)
只要支持该收入实现的事项已经发生(货物已经交付或劳务已经提供),就获得了索取100万元货款的权利。至于没有收取的2万元,只要甲企业同意,属于债务重组损失,报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税前扣除,但乙企业没有支付的2万元应当作为债务重组利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细则和增值税细则:价外费用是指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向对方收取的违约金、逾期付款的利息、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
总结:价外费用缴纳税款(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实际收到,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不遵循权责发生制。
B.101
C.98
D.99
第二行:营业成本
一.填报:
(一)按利润表填报。
(二)主表第2行=附表二第2行
不包括视同销售成本。
二.主营业务成本
(一)销售货物成本(FB2-3)
(二)提供劳务成本(FB2-4)
(三)让渡资产使用权成本(FB2-5)
(四)建造合同成本(FB2-6)
三.其他业务成本
(一)材料销售成本(FB2-8)
(二)代购代销费用(FB2-9)
(三)包装物出租成本(FB2-10)
(四)其他(FB2-11)
上述成本项目与营业收入对应填报即可。
四.与营业成本相关的税收政策
(一)对企业所得税法第15条的理解:
企业使用或销售存货,按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借:在建工程970
贷:库存商品800
应交税费170
问1: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的钢材是否属于使用行为?
答:是。
问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5条规定,是否可以税前扣除800万元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8条: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得重复扣除。
总结:企业所得税法第15条规定的“使用”是指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视同销售行为的使用行为。
(二)存货成本的计算方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3条:只能从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中选择,不得采取后进先出法。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与会计准则统一了。
计价方法的选择是企业自主行为,不需要报批,但应当报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行:营业税金及附加
一.填报:
按利润表填报
二.与营业税金及附加相关的税收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1条:下列税种不得扣除:
1.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
2.准予抵扣的增值税不得扣除。
(二)其他的税种可以税前扣除,但扣除的时间和渠道不一样:
1.不得抵扣的增值税应当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通过折旧或摊销的方式分期扣除。
2.车辆购置税应当计入所购车辆的成本,按折旧税前扣除。
3.耕地占用税除房地产企业外,必须计入房屋建筑物的成本,提供折旧方式税前扣除。
4.企业按规定提取但尚未缴纳的税款可以扣除,不需要纳税调整。
财税【1995】48号
实施条例第9条
第四行:销售费用
一.填报:
按利润表填报。
二.与销售费用有关的税收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企业费用的扣除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属于当期的费用,不管是否在当期支付,一律在当期扣除;但不属于当期的费用,即使在当期支付,也不得确认为当期的费用扣除。另有规定除外。
思考:甲企业2008年5月1日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按银行利率预提利息30万元,贷款期限5年,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借:财务费用30
贷:长期借款——应计利息30
问1:这30万元的财务费用是否已经从利润总额这扣除?
答:扣除。
问2:这30万元的利息支出是否已经支付?是否取得发票?
答:都没有。
问3:是否可以在2008年度税前扣除?
答;2008年度准予扣除,不需要纳税调整。
问4:是否说明发票不需要作为扣除凭证?
答:不是。
遵循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准予扣除,不需要纳税调整。但以后年度实际支付利息时,如果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还必须重新调整200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并计算出少缴的所得税=30*25%=7.5万元
按下列办法进行账务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7.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7.5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7.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7.5
同时,2008年度虚增的净利润多提的公益金和公积金应当予以冲回。
(二)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必须是能够准确的计量的,估计的费用一律不得扣除。
例:甲企业2008年度销售某产品的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合同约定,该批产品实现3年保修,预计保修费用21万元。
问1:这21万元的预计保修费用会计上应当计入2008年度的所得还是分摊到3个年度?
权责发生制:不包括预计费用
借:销售费用21
贷:预计负债——预计保修费用21
问2:2008年度确认的21万元的保修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不可以。
应当纳税调增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1万元。
申报?
与各项准备金的纳税调整一样。
(1)附表二第28行:填报21万元,结转到主表第4行填报21万元;
(2)纳税调整:
附表十第15行“其他”——第1列:0;——第2列:0——第3列填报21万元——第4列:21万元——第5列:21万元。结转到附表三第49行第3列纳税调增。
假设2009年甲企业实际支付保修费用10万元,
借:预计负债10
贷:银行存款10
税务处理:纳税调减10万元。
申报:
附表十第15行“其他”——第1列:21万元;——第2列:10万元——第3列填报0万元——第4列:11万元——第5列:-10万元。结转到附表三第49行第4列纳税调减10万元。
其他的各项准备金的纳税调整与该办法申报类似。
第五行:管理费用
一.填报:
按利润表填报。
二.与管理费用有关的税收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0条:企业发生的管理费用可以据实扣除,除非有限额限制。
第六行:财务费用
一.填报:
按利润表填报。
二.与财务费用有关的税收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7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可以扣除。
1.发生: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属于本期负担的利息,不管是否在本期支付,可以在本期扣除。
2.合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
(1)企业向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可以据实扣除。
(2)企业经过人民银行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不管是否超过银行利率都可以据实扣除。
(3)企业行非金融企业借款支付的利息不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可以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A.非金融企业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企业,不包括个人。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及银行法的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向个人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管是否超过银行利率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02年版)
大地税函【2008】36号
B.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基准利率。
不包括浮动利率。
国税函【2003】1114号文件规定的包括浮动利率作废。
(3)资本化:
A.企业为购置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发生的借款利息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成本,通过折旧或摊销方式分期扣除。
B.企业为生产需要经过12个月以上才能完工(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在完工前发生的借款利息应当计入存货的成本,完工后计入财务费用扣除。新增
(二)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从关联方取得的债权性投资占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不得超过下列标准,超过部分的利息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1.金融企业:不得超过5倍
2.其他企业:不得超过2倍
财税【2008】121号
思考:甲企业与乙企业属于关联方,甲企业预计2008年实现所得100万元,乙企业亏损120万元。
(1) 甲企业应当缴纳所得税=100*25%=25万元
(2) 乙企业缴纳所得税=0
合计缴纳所得税=25万元
筹划:
2008年1月1日,甲企业向乙企业发行债券1000万元,按银行利率7%支付利息70万元。
(1)甲企业应当缴纳所得税=(100-70)*25%=7.5万元
(2)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20+70=-50万元
乙企业缴纳所得税=0
合计缴纳所得税=7.5万元
少缴所得税=25-7.5=17.5万元
限制:
假设乙企业在甲企业的注册资本为200万元。
甲企业从乙企业取得的债权性投资1000/权益性投资200=5倍大于2倍
甲企业准予扣除的利息=200*2*7%=28万元
应当纳税调整的利息支出=70-28=42万元
(1)甲企业应当缴纳所得税=(100-70+42)*25%=18万元
(2)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20+70=-50
合计缴纳所得税=18万元
比税法没有限制前多交所得税=18-7.5=10.5万元
(三)思考:甲企业向乙企业(非关联方)借款1000万元,每年按10%支付利息100万元,但银行利率7%。
问:超过银行利率的30万元是否缴纳所得税?
答:必须缴纳。
申报:附表三第29行:
第1列:100万元
第2列:70万元
第3列:30万元纳税调增
假设:甲企业每年按3%支付利息30万元。
是否可以纳税调减40万元?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附表三第29行的填报说明。可以纳税调减40万元。
申报:
第1列:30万元
第2列:70万元
第4列:40万元纳税调减
(四)企业为对外投资借款的利息直接计入财务费用,不需要资本化计入长期投资成本,延续了国税发【2003】45号
第七行:资产减值损失
一.填报:
按利润表填报。
二.与资产减值损失有关的税收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包括坏账准备。
(二)申报调整的办法与保修费用一致。
第八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一.填报:
执行会计准则企业填报。按利润表。
二.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有关的税收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6条:企业资产持有期间发生的评估增值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发生的评估价值也不得税前扣除。
(二)财税【2007】80号:企业持有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投资性房地产在持有期间发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一律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处置有关资产时,按处置收入减除投资时的计税成本后的差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1)甲企业于2008年2月6日购入乙企业的股票10000股,每股市价5.5元,已宣告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5000元。交易费用300元。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10000*5=50000
应收股利5000
投资收益300(交易费用)
贷:银行存款55300
思考:会计上确认的交易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1条:企业投资的计税成本按下列方法确定:
第一,属于以现金方式发生的投资:
投资的计税成本=买价(不包括交易费用)
交易费用可以直接损益扣除。
与会计准则没有差异。
第二,以非现金资产发生的投资:
投资的计税成本=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
(2)2008年12月31日,甲企业持有的乙企业股票市价为6.4元。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0000*(6.4-5)=14000元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14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4000(计入利润总额)
税务处理: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当纳税调减14000元。
申报:主表第8行填报14000元利润。
附表七第2行——第1列:50000元—— 第2列:50000元—— 第3列——64000元—— 第4列:50000元——第5列:-14000元,结转到附表三第10行第4列“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填报14000元纳税调减。
(3)2009年1月25日,甲企业将持有的乙企业股票全部出售,扣除相关费用后,实际取得56000元,全部存入银行:
借:银行存款5600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4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50000
——公允价值变动14000
投资收益6000
问:这6000元的投资收益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投资转让所得=处置收入-投资时的计税成本=56000-50000=6000元,与会计核算的投资收益一致,不需要纳税调整。
问:其他项目是否还需要调整?
会计上冲减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部分应当纳税调增。
申报:主表第8行填报-14000元利润。
附表七第2行——第1列:64000元—— 第2列:50000元—— 第3列——0元—— 第4列:0元——第5列: 14000元,结转到附表三第10行第3列“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填报14000元纳税调增。
第九行:投资收益
一.填报:
按利润表填报。
二.与股权投资有关的税收政策
(一)权益法下核算的投资收益不需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从居民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按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免税。
但应当注意: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企业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从上市公司分得的股息、红利是否免税,按下列规定处理:
1.股票持有时间超过12个月转让的,免征所得税。
2.股票持有时间不超过12个月转让的,应当将分得的股息、红利并入当期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从小型微利企业(20%)和高新技术企业(15%)分得的股息、红利不需要补税,遵循税收饶让的原则。
第十行:营业利润
一.填报:
第十一行:营业外收入
一.填报:
按利润表填报。来源于附表一第17行合计。
二.与营业外收入有关的税收政策
(一)固定资产盘盈
1.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盘盈属于以前年度的会计差错,应当计入以前年度的利润。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2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盘盈收入应当作为盘盈当期的其他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思考:甲企业2008年盘盈固定资产一台,七成新,重置完全价值100万元。
借:固定资产100
贷:累计折旧3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70
税务处理:应当纳税调增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7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表三第5行第3列填报70万元即可。
(二)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
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后形成的贷方余额结转营业外收入申报。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FB1-20)
(四)出售无形资产收益
借:银行存款
累计摊销
贷:无形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
营业外收入
没有差异。
(五)罚款净收入
填报经营管理活动中取得的罚款净收入。
(六)债务重组收益
1.会计准则:企业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应当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的实现。
2.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以非货币资产抵债不需要确认收入实现,按成本价转帐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非货币资产和债务重组两项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
1.乙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欠甲企业的货款105万元,双方协议,乙企业以产品一批抵债,该产品的市场价格80万元,增值税率17%。成本70万元。
借:应付帐款105
贷:主营业务收入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11.4
借:主营业务成本70
贷:库存商品70
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
申报:附表一第4行填报80万元销售收入,作为广告费、宣传费、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附表二第3行填报80万元成本;附表一第23行填报11.4万元。
2.小企业会计制度下:
借:应付帐款105
贷:库存商品70
应交税费13.6
资本公积21.4=销售所得(80-70)+债务重组收益(105-80-13.6)
申报:
附表一第15行填报80万元,作为广告费、宣传费、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附表二第14行填报70万元成本;附表一第23行填报11.4万元的债务重组收益。
(七)政府补助收入
思考:甲企业从财政部门取得环境保护专项资金100万元。
借:银行存款100
贷:补贴收入或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100
A.缴纳
B.不缴纳
C.不一定(对)
1.上述业务发生在2007年底前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1985】81号:企业取得的各项财政补贴,除国务院、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一律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企【2006】226号:企业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具有专门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计入资本公积科目,取得的财政贴息应当冲减财务费用。
2.上述业务发生在2008年1月1日后,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第7条和实施条例第26条:下列收入不征税:
(1)财政拨款不征税。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取得的财政拨款不征税,原则上不包括工商企业。
国税函【2008】159号
(2)企业代收的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不征税。
(3)按批准的标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税,但超过规定标准收取的部分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4)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一,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不征税。财教【2008】13号
第二,社保基金存款利息收入及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收入不征税。
财税【2008】136号
(八)捐赠收入
1.思考:甲企业位于汶川地震灾区,2008年发生巨额损失,乙企业与甲企业签订捐赠合同,合同约定,乙企业应当于2008年12月15日向甲企业捐赠货物500万元,但直到2009年3月份,甲企业才收到这批货物。
问:甲企业应当将500万元确认为2008年度收入还是2009年度收入?
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1条:接受捐赠的收入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当天确认收入实现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
与合同法186条配合。
2.接受捐赠的非货币资产的计税依据=捐赠资产的公允价值+增值税(含税价格)
不包括支付的运杂费等。
3.接受捐赠收入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时,企业可以选择分5年平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8】264号
(九)其他
1.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应当并入当期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超过3年应付未付款应当并入当期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应当注意:企业应付款缴纳企业所得税后,会计上应当进行备查,待以后年度实际支付应付款时,应当纳税调减。
3.企业收回以前年度已核销的坏账;
4.违约金收入;
第十二行:营业外支出
一.填报:
1.企业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全部项目都要填报。
2.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