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知识产权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支配特定的蕴含人的创造力并具有一定价值的信息,享受其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对象是特定的信息,特征包括主客观双重属性、与载体的可分离性、可复制性、可共享性。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知识产权以特定的信息为保护对象
2、知识产权具有法定性
3、知识产权是对世权、支配权(义务主体是除权利人外一切人、自由支配)
4、知识产权可分地域取得和行使
5、知识产权的权项可分别授予多人行使
知识产权许可使用
1、独占许可:除被许可方可以按照约定独占的使用有关知识产权,包括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内的任何第三方均不能使用该知识产权的活动。(被许可人自己名义)
2、排他许可: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约定范围内独家使用有关知识产权,不允许第三方在该范围内使用该知识产权,但可保留自己在该范围内使用的权利。(在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可以自己名义起诉)
3、普通许可使用:被许可方按照约定使用有关知识产权,学科方仍可以许可第三方使用该知识产权的活动。(共同起诉;无书面授权不可自己名义起诉)
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停止侵害:行为人违反法律实施了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而且该侵权仍在继续,不以主管过错为要件。该责任形式可以和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并用 。
2.赔偿损失(1)行为人实施了侵害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2)权利人由财产损失(包括既得利益的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
(3)侵权行为和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生活准则所要求的注意义务)
3.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侵权行为+过错
著作权法-赔偿损失+违法所得+合理开支+五十万以下
专利法-侵权所得+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合理开支+一万到一百万
商标法-侵权所得+商标许可使用费倍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合理开支
诉讼时效期间
(1)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2)侵犯著作权或商标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二年
著作权-狭义指作者对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广义包括邻接权。
区别:1.权利主体不同。智力作品的创作者&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
2.权利的对象不同。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经过传播者加工后的作品
3.内容不同。著作权主要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发表、署名等人身权和复制、发行等财
产权;邻接权的内容主要是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书刊的权利、表演者对表演的权利等。
4.产生的原因不同。符合法定条件,产生就可获得保护&著作权人授权及+再利用
联系:1、邻接权基本上是以著作权为前提,多数与作品有关
2、二者具有某些共同的特征,如分地域取得和行使。
3、有关著作权的一些规定也适用于邻接权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之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要件 :1、作品必须表达了一定的思想 2、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 3、具备独创性4、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5、合法性
独创性要件:1、独创性包括独立完成和创作性2、独创性是指表达的独创性3、独创性高度的要求不高4、独创性与作品的文学、艺术、科学价值无关。
作品的种类: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对象
1.政府文件: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他方正式译文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2.时事新闻: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的事实消息。但如果在时事新闻中报道者夹叙夹议地对时事新闻进行了整理加工,以综述、评论等表达形式进行报道,这样的报道付出了自己的创造性劳动,应当享有著作权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是作者;有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
1、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演绎人。如果被演绎的对象享有著作权,则 A许可 B不能侵害原作品的著作权 C他人使用双重授权。
2、合作作品的整体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A可分割B不能分割C一方死亡
3、汇编作品属于汇编人。
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其他享有署名权。
5、职务作品通常事实作者or单位
6、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7、美术作品原件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8、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
9、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是否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视为作者的作品。
10、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约定,否则归该特定人物享有 。
著作人身权(制作者对其作品事由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特点:1、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在一定条件下可被视为作者2、具有较强的专属性,大部分情况不得继承、转让或放弃3、其与其他人身权相比存在一定差异
1、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①发表权的特点A.发表权是一次性的权利B.发表权与著作财产权密切相关,但其本身没有财产内容 C.发表权可以由他人代为行使(条件如下:作者身份不明时;生前未发表的,未明确表示不发表;电影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团体享有的职务作品)D.发表权的行使可能与他人的肖像权、隐私权冲突
2、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乃自己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
1、复制权,以任何再现作品的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 ,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特点:A.方式 B.不特定的公众 C.对象(原+复)
3、出租权,指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指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指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原作为基础+新意)。
11、翻译权,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指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或其他材料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A.注释权 B.整理权 C.以有线方式直接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的权利
表演者权
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许可他人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被许可人还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指录制者对其录音录像制品所享有的权利
1、复制、发行权 2、出租权3、信息网络传播权4、录像制品的广播权
广播组织权-广播组织就自己播放的节目信号所享有的权利(客体是信号)
1、转播权:禁止他人转播2、录制、复制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对其节目信号录制、复制
广播组织权的保护期为50年,发表起算主义,首次播放为起算点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出版作品,可不经著作权人允许但要支付报酬。
法定许可使用
指根据法律规定,以特定方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
要求在于:①已发表②方式符合法律③支付报酬④不得损害精神权利和其他财产权利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2、报纸、期刊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其他报刊已经刊登的作品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声明不许就no)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著作权人没有保留权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著作权人没有保留权
合理使用
指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情形,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作品出处等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包括未发表作品,但不能将之陈列 。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的 。(no港澳台)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专利法
指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对其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利
特征:1、保护对象为发明创造;2、保护对象的公开性;3、依法定程序授予;4、时间性;5、特殊的专有性。
作用:1、鼓励发明创造;2、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和经济社会发展;3、促进科技进步和国际技术交流。
专利权的保护对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发明 -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技术方案
(1)利用自然规律或自然现象(2)是具体的方案(3)包含了创新(4)种类:产品&方法
2、实用新型-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外观设计: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1)追求审美效果;(固定的形状、产品为载体、重复生产)(2)以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为设计对象。色彩不能独立构成外观设计。(3)须适于工业应用。
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1、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2、科学发现 3、智力活动的规则与方法 4、疾病的诊断与治疗方法,用于实施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的仪器装置可被授予专利 5、动物和植物品种(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 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7、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商标)
新颖性:指相关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告知的专利文件中。
1、不属于现有技术,现有技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A.公开的方式: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以其他方式公开
B.公开的时间-现有技术的时间界限是申请日
2、抵触申请-前申请对后申请抵触,使后者丧失新颖性
(1)在先专利的申请日早于在后申请,但公布或公告之日却在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之后。
(2)同一日提出申请的,不适用
(3)在线申请的公布公告之日早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则在先申请构成现有技术。
(4)在先的申请可以由包括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之内的任何人提出
3、不视为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 A.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B.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C.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漏其内容的
创造性: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
1.新颖性。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专利文件中;2.创造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3、实用性, 必须适于工业应用,能够在工业上批量生产 4.富有美感,从视觉感知上的愉悦效果; 5.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专利权
1.独占实施权。专利权人独占性地享有对受保护的发明创造予以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进口等行为。
2.实施许可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该专利。
3.处分权。专利权人可以将其专利权转让或放弃专利权;转让必须整体转让;放弃必须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其专利权。
4、标示使用权。专利权人有权利在其专利产品或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专利强制许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直接许可具备实施条件的申请者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行政措施。
(1)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防止权利滥用的强制许可)
(2)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反垄断的强制许可)
(3)为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
(4)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专利指定实施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临时过境权限制
临时通过中国境内的外国运输工具,为自身的需要在其装置或者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
专利权消灭的其他原因
1.保护期限届满: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2.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3.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
专利权的宣告无效,指已被授予的专利权因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根据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请求,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后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制度
1、请求宣告专利无效的理由
A.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意义上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
B.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前未经保密审查
C.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D.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美感、不与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等实质要件
E.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说明书没有达到“充分公开”的规定
F.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书没有清楚、简要地表达请求保护的范围
G.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H.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或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I.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独立权利要求没有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J.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方案申请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K.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L.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属于科学发现等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M.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与另一专利属同样的发明创造
2、请求宣告无效的时间
起始日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专利之日,专利权终止后也可以提出宣告无效的申请
3、宣告无效请求的审查机构
审查机构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进行监督
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周边限定原则: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完全按照权利要求书的文字确定,对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要作严格、忠实的解释,其文字表达的范围就是专利权保护的最大范围,专利权人行使其权利必须受该范围的限制
中心限定原则:权利要求的文字所表达的范围仅仅是专利权保护的最小范围,可以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方案为中心,通过说明书及其附图的内容全面理解发明创造的整体构思,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四周的一定范围
折中原则: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书的内容确定,说明书和附图可以解释权利要求。
侵犯专利权行为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没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以营利为目的的事实专利权人的专利的行为。
构成要件:1、有擅自使用专利权人专利的行为;2、实施行为以营利为目的;3、实施的技术与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具有相同或近似性;4、专利权人的专利必须为有效专利。
1.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判定
(1)全部覆盖原则 (2)等同原则(3)禁止反悔原则(4)多余指定原则
(5)现有技术抗辩原则:被控侵权的技术或者设计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专利技术方案或者设计相同或等同的情况下,如果被告答辩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控侵权技术与一项该专利的专利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或者设计相同或等同,则被告的实施行为不构成侵犯原告的专利权
2.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确定为基础 (1)“相近种类”产品的判断 (2)判断设计是否相似的标准
商标:用于区别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识别性标记
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构成要件:商标的积极构成要件——显著性+应当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
商标构成的消极要件——禁止用作商标的规定
商标注册的相对禁止条件
(1)侵害他人在先商标 A.在先注册商标 B.申请中的商标 C.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 D.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E.驰名商标 (2)侵害他人其他权利
商标注册的绝对禁止条件
(1)因缺乏显著性,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但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A.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B.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C.缺乏显著性的
(2)既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也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3)误导公众的地理标志(用于商品上的具有特殊地理来源和与原产地相关的品质或声誉的标记) (4)不符合法定构成要素——非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的组合,以及其组合 (5)其他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商标权的限制
1、合理使用
(1)描述性合理使用:商标权人将文字和图形注册为商标后,无权排除他人对该文字和图形在其已有含义范围内的使用。
(2)指示性合理使用:即用商标来指示商标权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奔驰汽修店)
2.商标权用尽,指商标权所有人或者经其同意,将带有商标的产品投放市场后,对于任何人使用和销售该产品,商标权人无权禁止
3.非商业性使用 (1)滑稽模仿 (2)新闻报道以及新闻评论 (3)字典等参考书中使用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专利权用尽)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先用权)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反向假冒)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驰名商标的认定
1.驰名商标: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
特征 (1)知名度高 (2)吸引力强 (3)标识性强 (4)商业价值大 (5)易受侵害
2.驰名商标的认定
以“个案认定”和“被动保护”为原则
(1)认定驰名商标的主体
A.行政机关认定 B.司法机关认定
(2)认定驰名商标的参考因素
A.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B.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C.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
D.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E.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包括市场调查报告、市场价值评估报告等
近似商标的判断方法及原则
(1)以是否会造成混淆为基本判断标准 (2)以相关公众对特定商品的一般注意为标准 (3)整体比对与主要部分比对相结合 (4)比对应当在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5)应当考虑请求保护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反向假冒行为构成要件:(1)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 (2)更换其注册商标 (3)投放市场
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条件:申请的商标复制他人;未在中国注册;范围相同或类似;容易导致混淆
对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
就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条件: (1)注册或使用的商标应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 (2)注册行为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1、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处于保密状态、一般人不易通过正当途径或方法获得的信息。
特征:主管秘密性(保密的主观愿望);客观秘密行性(不为公众所知)
2、非物质性:商业秘密为人类智力劳动成果。
3、经济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
4、实用性:在生产和经营中应用,并能创造出积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特性。
5、专有性:其持有人在事实上独占的技术信息和经营性信息。
保密措施: A.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B.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C.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D.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E.签订保密协议 F.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G.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危害:1、损害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2、扰乱社会公平竞争秩序3、阻碍技术进步和遏制创新的积极性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主要指国家与国家之间通过签订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方式就缔约成员之间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协调和合作。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优先权: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自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利就是优先权。
作用:(1)使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提出申请后,有足够的时间考虑是否向其他国家提出专利申请,并且有时间选择在其他国家的专利代理人,输必要的手续;(2)有充分的时间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进行修改、改进,而不必担心在此期间被他人抢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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