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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监察制度全套汇编【一份参考范本】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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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六部分 1.各级领导职务纪律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监察制度全套汇编 各级领导职务纪律第一条 为规范和约束各级领导工作行为,培养高尚生活情操,促进各级领导提高素质、发挥表率作用,保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纪律。第二条 本纪律规范的各级领导范围包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裁班子成员;各子公司、分公司(含专业分公司)、直属项目部及以上单位所属项目部的主要领导;机关业务主管(含)以上职务人员。第三条 职务纪律:(一)不准私自经商办企业;不准私自从事第二职业;不准将个人购买或与他人合伙购买的各种车辆和机械或借用他人名义购买的车辆和机械向公司出租。(二)不准私自与亲属经营的企业或经济实体发生业务往来

2、或提供方便;不准私自租用亲属或亲属与他人合伙购买的各种车辆和机械;不准私自与已解除劳动关系(因辞退、辞职、开除等)和退休、内退人员经营的企业和经济实体发生业务经济往来。(三)不准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四)不准在招聘员工、采购物资、分包工程、对外付款等所有公务活动中收取或索要对方钱物或把中介费、回扣等据为己有。(五)不准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不准向公司的关系单位(业主、分包商、供货商等)挪借财物。(六)不准参与赌博和涉足色情娱乐场所。(七)不准私自安排亲属在同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不准私自安排亲属在本单位或部门从事财务、采购、司机工作。(八)不准隐瞒本单位发生的质量、机械、安全、交通、火灾等事故和单

3、位或员工违法、违纪事件;不准包庇、袒护下属的违法、违纪行为。(九)不准泄露不允许外传的会议内容。(十)不准拉帮结派;不准搞有害公司利益的非组织活动。第四条 本纪律所规定的各项不准,是各级领导必须严格遵守的最基本的工作纪律和职务要求。如违反其中任何一项,将给予撤职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给公司造成直接、间接经济损失的,按经济损失的数额一并赔偿;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条 本纪律的执行分级负责。董事会负责考核监督监事、总裁班子成员和子公司主要领导的执行;监事会负责考核监督董事的执行;总裁班子负责考核监督各分公司、专业公司、各级项目部主要领导及机关业务主管以上领导的执行;综合部企业管理

4、办公室负责本纪律执行情况的检查落实。以上各级领导同时接受全体员工的监督。 注释:1.本纪律所称“商业机密”是指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只限公司内部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经营信息、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管理信息等事项。2.本纪律所称“亲属”是指以下人员: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儿女的配偶及其父母;兄弟姐妹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兄弟姐妹的子女及其配偶;儿女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3.违法、违纪的重大事件是指: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受到5日以上拘留,单处或并处500元以上罚款的事件;违法构成犯罪的

5、事件;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单处或并处500元以上罚款的事件;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事件。第13页 第六部分 2.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完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机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监督和评价的活动。第三条 集团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内部审计

6、人员。各直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配备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协会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第五条 集团公司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中心,管理集团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二级单位的审计工作直接在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应当具备审计师、会计师、经济师等专业技术职称或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第七条

7、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内部审计,应当严格遵循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执行审计任务,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支持和保护,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三章 审计中心职责第十条 审计中心按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一)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下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审计; (二)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各责任主体的目标责任制书的考核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三)对

8、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四)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设备物资采购、工程分(发)包、承揽任务、施工生产、资产管理、资金使用、财务预算及对外投资等经营管理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六)对国家财经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七)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计;(八)对集团公司基建工程和分包工程的造价进行审计; (九)开展各类专项审计工作和专项审计调查;(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第十一条 直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应按照集团公司审计

9、中心的要求和有关审计办法开展审计工作。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内部审计人员因被审计单位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而导致无法作出正确判断时,应及时汇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人员不负相应的审计责任。第十三条 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审计中心可从集团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或所属单位中聘用审计人员。如有特殊工作需要,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审计中心可以聘请外部审计人员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有关内部审计事项。第十四条 审计中心应按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做好与国家审计机关、社会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中的沟通与

10、合作。第四章 审计中心权限第十五条 审计中心在履行职责时,行使下列权限:(一)要求报送资料权。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预算、财务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二)参与决策权。有权参加集团公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方面的决策会议,参与协助集团公司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三)检查权。检查被审计单位账簿、报表、凭证,勘察相关资产,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四)调查取证权。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同时要求提供者签名或盖章,必要时可以采用复制、录音、拍照、摄

11、像等方法进行;(五)采取强制措施权。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审计组长同意,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主要负责人授权可暂予封存;(六)建议权。有权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七)处理、处罚权。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处罚决定,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严格执行。第十六条 审计中心对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遵纪守法、经济效

12、益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通报表扬或提出奖励的建议。第五章 奖 惩第十七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内部审计、拒绝提供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审计中心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给予其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给予其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集团公司应当给予表扬或奖励。第二十条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13、、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集团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调离审计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审计中心负责实施和解释。 第六部分 3.分包工程结算审计规定分包工程结算审计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分包工程的结算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分包工程是指与集团公司签订工程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的工程。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分包工程结算审计是指集团公司审计中心和各二级单位的有关部门按照相应的职责,对分包单位送审的竣工结算及相关资料进行的审查与监督活动。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单

14、位(不含子公司)的分包工程结算审计。第二章 一般原则第五条 分包工程结算审计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存在争议的事项,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解决。第六条 分包工程竣工结算应按照本规定或分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不得无故拖延,也不得以“未与业主办理工程结算”为由拖延。第七条 分包工程一般只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对于工期较长的分包工程(一年以上的),可进行年度结算审计或分段审计。第八条 分包工程结算审计应采用全面审核法。即根据竣工图纸和现场签证单,进行现场实盘工程量,然后将实盘的工程量与送审的工程量逐项进行对比。同时,根据合同约定单价或价目表逐项核实审核对象的单价。第九条 审

15、计定案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作为办理财务结算和拨付工程尾款的依据;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未经审计的,财务部门不得办理财务结算和拨付工程尾款。第三章 审计依据第十条 分包工程结算审计的依据: (一)工程总包合同、分包合同、补充合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二)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单、现场签证单、隐蔽工程记录、竣工验收证明书;(三)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工程量表、分包单位领用材料数量汇总表、分包单位自购材料价格确认表;(四)预算定额、单位价目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政策性调整文件;(五)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预算价格或总包单位(业主)的确认价格;(六)其他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文件、资料。第四章 审计内容第十一条 采

16、用定额计价模式的分包工程结算的审计内容:(一)工程量审计: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定额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有无多算、少算、重算、漏算、错算等现象;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工程量表填写是否完整,签字是否齐全。(二)定额套用审计。选用定额是否恰当,单价套用是否准确,有无高套和重套现象;对换算套用的,各种换算是否正确、合理。(三)取费审计:各项取费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定额规定,取费基数、费率标准是否正确。(四)材料审计:材料价格是否执行合同约定价格、总包单位(业主)确认的价格。对合同约定由集团公司提供材料的分包工程,材料实际领用量是否控制在限额量以内,对超限额部分是否从工程结算造价中作了扣除。对合同约定由分包单位提

17、供材料的分包工程,分包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全部供应,是否有从集团公司领用材料的情况,对从集团公司领用的材料是否从财务结算中作了扣除或抵作工程款预付分包单位。(五)人工、施工机械审计:人工工日单价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是否合理。对合同约定由分包单位提供机械的分包工程,分包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全部提供,是否有使用集团公司机械的情况,使用集团公司机械的费用是否从财务结算中作了扣除或抵作工程款预付分包单位。(六)现场签证审计:分包工程的现场签证单格式是否规范,签字是否齐全,是否有代签或补签现象。现场签证单的内容是否真实、合理。(七)其他费用审计:水电费、措施费、试车费等构成工程造价的费用处理是

18、否符合合同约定。对合同约定应由分包单位承担的税金是否从财务结算中作了扣除。第十二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或合同固定单价承包方式的分包工程结算的审计内容:(一)工程量审计: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或合同约定的计算规则,有无多算、少算、重算、漏算、错算等现象;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工程量表填写是否完整,签字是否齐全。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审计: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否符合国家清单计价规范要求的“四统一”,即统一项目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计量单位和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组成是否合理,计算是否准确。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及规费费率是否准确,计取是否合

19、理。(三)现场签证审计及其他费用审计同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六)、(七)项的规定。第十三条 采用合同固定总价承包方式的分包工程结算的审计内容:(一)工程内容审计:是否全面、完整地履行完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有无“甩项交工”的情况。(二)现场签证审计及其他费用审计同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六)、(七)项的规定。第五章 审计流程及各岗位职责第十四条 分包工程结算审计流程及各岗位职责如下: (一)组织竣工验收:分包单位完成了分包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内容后,项目经理即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分包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二)盘点工程量: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部各施工专业技术人员根据竣工图纸、设

20、计变更单、现场签证单,按照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工程量盘点说明的要求,进行现场实盘分包工程量(除合同固定总价外),填制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工程量表并签字,分包单位合同签订人签字并加盖分包单位公章,总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分别签字并加盖项目部公章。项目部各施工专业技术人员应在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完成工程量的盘点工作。(三)确认主材(即定额中未计价材或装置性材料,下同)领用量或价格:我公司供应主材的分包工程,项目部材料人员应根据分包单位领料单和退库单填制外协单位领用材料数量汇总表并签字(除合同固定总价外);分包单位自行采购主要材料的分包工程,项目部材料人员应对采购价格进行确认(除合同固定总

21、价、单价外),填写外协单位自购材料价格确认表并签字。分包单位合同签订人签字并加盖分包单位公章,总包单位项目部材料负责人、项目经理分别签字并加盖项目部公章。项目部材料人员应在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完成主材领用量或价格的确认工作。(四)编制结算:分包单位根据签字齐全的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工程量表和分包合同结算条款的规定,以图纸卷册为单位编制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书,编制完毕后报总包单位项目经理确认,确认无误后,进入网上审批流程,即通过网络办公平台将分包工程竣工结算审批表提交二级单位经营预算科主管。(五)初审结算:二级单位经营预算科人员应对照竣工图纸及主材领用表,分别核对分包工程量和主材领用量的真实性

22、、准确性。对工程量计算不正确的,应在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工程量表备注栏中进行更正,并在初审结算书中进行调整;对施工中的主材实际领用量大于预算耗用量(工程量+损耗量)的,超出部分应在外协单位领用材料数量汇总表备注栏中注明,并按照实际价格在分包工程结算造价中进行扣除。二级单位经营预算科应在分包单位提交竣工结算45日内初审完毕,并与分包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出具分包工程初审结算书,分包工程初审结算书由封面、初审说明、分包工程结算表或调整表组成。二级单位经营预算科主管通过网络办公平台将分包工程竣工结算审批表提交分公司总经理审批。分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提交集团公司审计中心主任。(六)审定结算:二级单位经营预算科初

23、审完毕后,将上述有关结算计价资料完整地提交集团公司审计中心一份。审计中心对分包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计监督,审计中心应在二级单位提交竣工结算30日内完成审计,并与分包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审计中心主任通过网络办公平台将分包工程竣工结算审批表提交集团公司总裁批准,批准后审计中心出具审计意见书。(七)办理结算签章手续:二级单位经营预算科依据审计中心出具的审计意见书,与分包单位在分包工程审定结算书上办理结算签章手续,并于7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分包工程审定结算书移交所在单位财务科。(八)办理财务结算及付款:二级单位财务科依据审计意见书及分包工程审定结算书,办理财务结算并进行账务处理,

24、同时根据合同约定和资金状况进行付款。对合同约定应由分包单位提供但在我公司领用的材料、租用的机械、周转性物资、劳保用品等费用,应按照主管部门提供的实际用量及价格在财务结算中扣除或抵作工程款预付分包单位。对合同约定应由分包单位承担的税金在财务结算中扣除。第十五条 二级单位经营预算科、集团公司审计中心分别以分包合同为依据,建立分包工程合同台账及分包工程结算台帐,以备查阅。二级单位经营预算科应于每季度末5日内向集团公司审计中心报送上一季度分包工程结算报表。第六章 罚 则第十六条 未按本规定第二章规定的原则办理分包结算的,给予责任人每次300元罚款。第十七条 项目部技术人员在盘点工程量时,弄虚作假、玩忽

25、职守,故意多盘工程量的,按多盘数额的5倍处罚有关责任人。第十八条 项目部材料人员提供的材料领用数量或价格,不全面、不完整、不真实的,给予每人每次300元罚款。第十九条 二级单位预算人员提供的分包工程结算资料不齐全、不完整的,审计中心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责任人每次300元罚款。第二十条 审计中心审计人员监督不力,致使分包工程结算资料不齐全、不完整的,给予每人每次300元罚款。第二十一条 二级单位财务人员办理财务结算和付款时,未扣除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的有关费税的,按未扣除数额的5倍处罚有关责任人。工程款支付超出审定造价的,按超出部分的5倍处罚有关责任人。第二十二条 办理分包结算的有关人

26、员不准利用所掌握的专业知识为分包单位编制结算,违者给予每人每次300元罚款。第二十三条 二级单位初审分包工程结算造价的审减额和审计中心审定分包工程结算造价的审减额之和,超出分包单位送审造价的5%时,按超出部分的10%处罚分包单位,罚款额在分包工程结算造价中扣除。第二十四条 审计中心审定分包工程结算造价的审减额,超出二级单位初审造价的3%时,视具体情况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罚。第二十五条 对审计中心审定分包工程结算造价有异议的,可向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申请复审。第二十六条 在分包结算中以权谋私、收受贿赂、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给予责任人10000元罚款;给集团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损失额的5倍增加

27、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七条 在分包结算中分包单位不积极配合,态度蛮横、恐吓威胁我公司人员的,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并从合格分承包商名录中除名。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审计中心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六部分 1.各级领导职务纪律各级领导职务纪律第一条 为规范和约束各级领导工作行为,培养高尚生活情操,促进各级领导提高素质、发挥表率作用,保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纪律。第二条 本纪律规范的各级领导范围包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裁班子成员;各子公司、分公司(含专业分公司)、直属项目部及以上单位所属项目部的主要领导;机关业务主管(含)以上职务人员。第三条 职务纪律:

28、(一)不准私自经商办企业;不准私自从事第二职业;不准将个人购买或与他人合伙购买的各种车辆和机械或借用他人名义购买的车辆和机械向公司出租。(二)不准私自与亲属经营的企业或经济实体发生业务往来或提供方便;不准私自租用亲属或亲属与他人合伙购买的各种车辆和机械;不准私自与已解除劳动关系(因辞退、辞职、开除等)和退休、内退人员经营的企业和经济实体发生业务经济往来。(三)不准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四)不准在招聘员工、采购物资、分包工程、对外付款等所有公务活动中收取或索要对方钱物或把中介费、回扣等据为己有。(五)不准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不准向公司的关系单位(业主、分包商、供货商等)挪借财物。(六)不准参与赌

29、博和涉足色情娱乐场所。(七)不准私自安排亲属在同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不准私自安排亲属在本单位或部门从事财务、采购、司机工作。(八)不准隐瞒本单位发生的质量、机械、安全、交通、火灾等事故和单位或员工违法、违纪事件;不准包庇、袒护下属的违法、违纪行为。(九)不准泄露不允许外传的会议内容。(十)不准拉帮结派;不准搞有害公司利益的非组织活动。第四条 本纪律所规定的各项不准,是各级领导必须严格遵守的最基本的工作纪律和职务要求。如违反其中任何一项,将给予撤职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给公司造成直接、间接经济损失的,按经济损失的数额一并赔偿;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条 本纪律的执行分级负责。董事

30、会负责考核监督监事、总裁班子成员和子公司主要领导的执行;监事会负责考核监督董事的执行;总裁班子负责考核监督各分公司、专业公司、各级项目部主要领导及机关业务主管以上领导的执行;综合部企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纪律执行情况的检查落实。以上各级领导同时接受全体员工的监督。 注释:1.本纪律所称“商业机密”是指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只限公司内部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经营信息、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管理信息等事项。2.本纪律所称“亲属”是指以下人员: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儿女的配偶及其父母;兄弟姐妹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31、配偶兄弟姐妹的子女及其配偶;儿女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3.违法、违纪的重大事件是指: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受到5日以上拘留,单处或并处500元以上罚款的事件;违法构成犯罪的事件;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单处或并处500元以上罚款的事件;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事件。第25页 第六部分 2.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完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机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

32、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监督和评价的活动。第三条 集团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各直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配备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协会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第五条 集团公司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中心,管理集团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二级单位的审计工作直接在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审计

33、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应当具备审计师、会计师、经济师等专业技术职称或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内部审计,应当严格遵循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执行审计任务,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支持和保护,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三章 审计中心职责第十条 审计中心按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履行下

34、列职责:(一)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下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审计; (二)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各责任主体的目标责任制书的考核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三)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四)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设备物资采购、工程分(发)包、承揽任务、施工生产、资产管理、资金使用、财务预算及对外投资等经营管理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六)对国家财经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七)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计;(八)对集团公

35、司基建工程和分包工程的造价进行审计; (九)开展各类专项审计工作和专项审计调查;(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第十一条 直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应按照集团公司审计中心的要求和有关审计办法开展审计工作。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内部审计人员因被审计单位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而导致无法作出正确判断时,应及时汇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人员不负相应的审计责任。第十三条 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审计中心可从集团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或所属单位中聘用审计人员。如有特殊工作需要,

36、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审计中心可以聘请外部审计人员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有关内部审计事项。第十四条 审计中心应按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做好与国家审计机关、社会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中的沟通与合作。第四章 审计中心权限第十五条 审计中心在履行职责时,行使下列权限:(一)要求报送资料权。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预算、财务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二)参与决策权。有权参加集团公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方面的决策会议,参与协助集团公司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三)检查权。检查被审计单位账簿、报表、凭证,勘察相关资产,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

37、、会议记录、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四)调查取证权。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同时要求提供者签名或盖章,必要时可以采用复制、录音、拍照、摄像等方法进行;(五)采取强制措施权。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审计组长同意,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主要负责人授权可暂予封存;(六)建议权。有权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七)处理、处罚权。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内部管

38、理制度的行为,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处罚决定,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严格执行。第十六条 审计中心对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遵纪守法、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通报表扬或提出奖励的建议。第五章 奖 惩第十七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内部审计、拒绝提供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审计中心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给予其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给予其行政处分或经济

39、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集团公司应当给予表扬或奖励。第二十条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集团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调离审计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审计中心负责实施和解释。 第六部分 3.分包工程结算审计规定分包工程结算审计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分包工程的结算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分包工程是指与集团公司签订工程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的工

40、程。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分包工程结算审计是指集团公司审计中心和各二级单位的有关部门按照相应的职责,对分包单位送审的竣工结算及相关资料进行的审查与监督活动。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不含子公司)的分包工程结算审计。第二章 一般原则第五条 分包工程结算审计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存在争议的事项,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解决。第六条 分包工程竣工结算应按照本规定或分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不得无故拖延,也不得以“未与业主办理工程结算”为由拖延。第七条 分包工程一般只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对于工期较长的分包工程(一年以上的),可进行年度结算审计或分段审计。第八条 分包

41、工程结算审计应采用全面审核法。即根据竣工图纸和现场签证单,进行现场实盘工程量,然后将实盘的工程量与送审的工程量逐项进行对比。同时,根据合同约定单价或价目表逐项核实审核对象的单价。第九条 审计定案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作为办理财务结算和拨付工程尾款的依据;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未经审计的,财务部门不得办理财务结算和拨付工程尾款。第三章 审计依据第十条 分包工程结算审计的依据: (一)工程总包合同、分包合同、补充合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二)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单、现场签证单、隐蔽工程记录、竣工验收证明书;(三)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工程量表、分包单位领用材料数量汇总表、分包单位自购材料价格确认表;(四)预

42、算定额、单位价目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政策性调整文件;(五)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预算价格或总包单位(业主)的确认价格;(六)其他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文件、资料。第四章 审计内容第十一条 采用定额计价模式的分包工程结算的审计内容:(一)工程量审计: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定额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有无多算、少算、重算、漏算、错算等现象;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工程量表填写是否完整,签字是否齐全。(二)定额套用审计。选用定额是否恰当,单价套用是否准确,有无高套和重套现象;对换算套用的,各种换算是否正确、合理。(三)取费审计:各项取费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定额规定,取费基数、费率标准是否正确。(四)材料审计:材料价格是

43、否执行合同约定价格、总包单位(业主)确认的价格。对合同约定由集团公司提供材料的分包工程,材料实际领用量是否控制在限额量以内,对超限额部分是否从工程结算造价中作了扣除。对合同约定由分包单位提供材料的分包工程,分包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全部供应,是否有从集团公司领用材料的情况,对从集团公司领用的材料是否从财务结算中作了扣除或抵作工程款预付分包单位。(五)人工、施工机械审计:人工工日单价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是否合理。对合同约定由分包单位提供机械的分包工程,分包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全部提供,是否有使用集团公司机械的情况,使用集团公司机械的费用是否从财务结算中作了扣除或抵作工程款预付分包单位。(

44、六)现场签证审计:分包工程的现场签证单格式是否规范,签字是否齐全,是否有代签或补签现象。现场签证单的内容是否真实、合理。(七)其他费用审计:水电费、措施费、试车费等构成工程造价的费用处理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对合同约定应由分包单位承担的税金是否从财务结算中作了扣除。第十二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或合同固定单价承包方式的分包工程结算的审计内容:(一)工程量审计: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或合同约定的计算规则,有无多算、少算、重算、漏算、错算等现象;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工程量表填写是否完整,签字是否齐全。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审计: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否符合国家清单计价规范要求的

45、“四统一”,即统一项目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计量单位和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组成是否合理,计算是否准确。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及规费费率是否准确,计取是否合理。(三)现场签证审计及其他费用审计同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六)、(七)项的规定。第十三条 采用合同固定总价承包方式的分包工程结算的审计内容:(一)工程内容审计:是否全面、完整地履行完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有无“甩项交工”的情况。(二)现场签证审计及其他费用审计同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六)、(七)项的规定。第五章 审计流程及各岗位职责第十四条 分包工程结算审计流程及各岗位职责如下: (一)组织竣工验收:分包单

46、位完成了分包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内容后,项目经理即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分包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二)盘点工程量: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部各施工专业技术人员根据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单、现场签证单,按照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工程量盘点说明的要求,进行现场实盘分包工程量(除合同固定总价外),填制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工程量表并签字,分包单位合同签订人签字并加盖分包单位公章,总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分别签字并加盖项目部公章。项目部各施工专业技术人员应在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完成工程量的盘点工作。(三)确认主材(即定额中未计价材或装置性材料,下同)领用量或价格:我公司供应主材的分包工

47、程,项目部材料人员应根据分包单位领料单和退库单填制外协单位领用材料数量汇总表并签字(除合同固定总价外);分包单位自行采购主要材料的分包工程,项目部材料人员应对采购价格进行确认(除合同固定总价、单价外),填写外协单位自购材料价格确认表并签字。分包单位合同签订人签字并加盖分包单位公章,总包单位项目部材料负责人、项目经理分别签字并加盖项目部公章。项目部材料人员应在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完成主材领用量或价格的确认工作。(四)编制结算:分包单位根据签字齐全的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工程量表和分包合同结算条款的规定,以图纸卷册为单位编制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书,编制完毕后报总包单位项目经理确认,确认无误后,进入网上审批流程,即通过网络办公平台将分包工程竣工结算审批表提交二级单位经营预算科主管。(五)初审结算:二级单位经营预算科人员应对照竣工图纸及主材领用表,分别核对分包工程量和主材领用量的真实性、准确性。对工程量计算不正确的,应在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工程量表备注栏中进行更正,并在初审结算书中进行调整;对施工中的主材实际领用量大于预算耗用量(工程量+损耗量)的,超出部分应在外协单位领用材料数量汇总表备注栏中注明,并按照实际价格在分包工程结算造价中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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