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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互联网著作权的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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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AbstractInternet copyright means that copyright holder has the right which can protect his works in the internet environment.Internet copyright infringement is the issue that some people use the Internet technology and some means to impinge on the Internet copyright and Neighboring rights,beacuse th

2、e law of Copyright is so imperfect and can not make the standard of the Internet environment,so that the right of the copyright holder is not fully protected.This paper elaborates on the related theories about the protection of Internet Copyright.To the existing problems of Internet Copyright in our

3、 contry,it also learn the experiences and practices concerned from abroad and then makes some recommendations about the proctection.In the hope that it can reduce the phenomenon of Internet copyright infringement,so that the protection of Internet copyright can be developed and improved.Key words:In

4、ternet;copyright;protection浅论互联网著作权的保护在科技日新月异,互联网越来越普及的今天,传统作品被大量传上网,互联网上的原创作品也大量出现,在这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各种关于互联网上著作权的权利冲突和纠纷问题。它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获得报酬权。长久下去,必然打击创作者的创作热情,从而导致整个社会的文化与经济发展停滞不前。然而现行的法律在面对互联网世界时却表现出了许多不适应。由于著作权保护的立法相对滞后,侵权现象日益严重。此外,互联网从业者对互联网著作权保护的观念薄弱以及相关方面的技术保护不足也是导致侵权现象严重的重要原因。本文将通过对互联网著作权保护的相关理论

5、的阐述,并针对我国互联网著作权现存问题,同时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和实践成果,对我国互联网上著作权的保护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能起到减少互联网著作权侵权现象的作用,使互联网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得到发展和完善。一、互联网著作权保护的意义著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刘剑文,张里安现代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49由于互联网迅速发展,信息的传播和获取也越来越方便快捷,而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内容也自然发生变化。互联网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互联网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郑坤山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

6、随着互联网为代表的新经济成为一个利益巨大的经济部门,传统的著作权人希望将其对传统作品的权利自然延伸到互联网上,互联网上的既得利益者则希望互联网上的权益得到传统著作权的扩大保护。郭扬刍议网络著作权侵权由此,互联网著作权的权利冲突和纠纷不断出现,日益增加。(一)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作品是著作权人的心血结晶,它凝结着著作权人的脑力与劳力创造。若不能保护著作权,势必会打击人民创造作品的积极性,这对社会的发展是极度不利的,也是对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极大破坏,所以,必须保护著作权人合法利益。而保护互联网著作权,最核心最重要的就是要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我国 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根据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

7、在第10条关于著作权的具体权利形式中增加了十多项规定,其中第12项是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承认了传统著作权在网络等电子环境下所享有的受保护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号)第2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和新的数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媒体,不论是传统媒体,还是互联网络媒体,未经著作权人

8、许可,也不符合法定许可的条件,擅自复制、转载、传播他人作品的,均构成侵犯著作权,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李欣网络著作权简单来说,互联网上著作权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层,相对于传统作品,传统作品被上传至互联网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这里特指“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限的或者无限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某个特定的时间或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从而在立法上明确了这一权利;第二层是指网上数字作品的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如复制权,发表权,署名权,发行权等权利。郭扬刍议网络著作权侵权著作权法在互联网上的适用、新的权利的设立、新的著权客体的认可及对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等,这些都明确表示要保护

9、著权人在互联网环境中应当享有的权利,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保护,自然能鼓励著作权人创作,从而促进社会不断向前发展。(二)促进互联网法律合理发展保护互联网上的著作权,完善互联网知识产权的立法,无庸质疑是促进互联网法律合理发展的必备步骤。知识经济时代是以网络资讯科技高度发达为表现的社会经济形态,那么我们在进行著作权立法时,就不得不考虑国际互联网的特殊性,所以,相应地,著作权法的立法理论基础较之于传统的立法,也应在一定程度上进行更新。吴汉东,胡开忠等著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20目前我国的互联网发展刚刚起步,各方面的条件并不成熟,若要针对虚拟空间的特点制定新的、完善

10、的关于规范互联网的法律,是存在一定困难的。目前,国内大多数学者倾向于在原有的法律法规基础上,针对互联网空间的特点加以改进,等到条件成熟以后再制定专门的法律。当今世界,互联网上日益增加的案件纠纷中,著作权侵权案件占了不小的比重,这就急切需要结合互联网的特点不断完善现有的著作权法,通过更新著作权的立法理论,完善著作权立法,从而更好地指导审理互联网上著作权侵权案例的司法实践。再通过在司法实践中获得的经验教训反过来作用于促进互联网上著作权的立法。在这样不断循环的过程中获得更多关于互联网法律的经验,从而促使专门的关于互联网法律早日成型。简而言之,保护互联网上的著作权需要不断地完善现行法律,在此过程中积累

11、经验促进互联网法律合理发展,最终完成专门的互联网法律。(三)促使互联网健康发展互联网的出现,给传统法律带来极大的冲击,也带来了新的挑战。互联网世界的虚拟性、开放性、自由性使得现行法律在互联网上表现出极大的不适应。有人认为,在互联网这个虚拟世界了,说什么做什么都是自由不该受法律约束的,否则便会有害互联网的发展。这很明显是错误的观点。互联网的发明和发展都是为了人类而存在的,无论互联网在技术上发展到什么程度,人永远是互联网世界的主人。而只要是人的活动,互联网上的一系列关系就变成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就必然要受到人类社会规范的约束。李祖明互联网上的版权保护与限制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34完善互

12、联网的相关立法,也有助于促进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技术是新的生产力,也就要求生产关系必须与之相适应,作为生产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应当面对现实、服务现实,不断作出调整。特别是以鼓励创造、促进人类科技进步与文化发展为立法宗旨的著作权法,其与科技发展、互联网发展的关系就更为密切。李祖明互联网上的版权保护与限制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35不断完善关于互联网著作权的立法,保护互联网上的著作权,能够促使互联网上载、下载作品规范化,这对梳理现在杂乱无序的互联网世界是极有裨益的。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规范互联网行为是最大限度地避免互联网另一面利刃给人们带来伤害的及其必要的步骤。保护互联网上的著作权

13、,促进互联网的法律发展,可以促使互联网健康发展,从而使互联网这把双刃剑更多地倾向于好的方向使用。二、我国互联网著作权保护存在的缺陷互联网侵犯著作权的现象在不断的大量而重复地出现着。侵权者凭借互联网的成本低、隐蔽性强的特点屡屡实施侵权行为,而传统的著作权的保护在面对互联网世界时却显得力不从心。因此要完善互联网著作权的保护,需要从多方面去努力。(一)互联网著作权保护的立法建设相对滞后法律往往落后于时代的变化,即法律具有滞后性。法律的制定通常以先前出现的行为或事实为依据,所以不可避免的总会落后于生活。调整我国著作权制度最重要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于1991年,当时互联网在中国的发展处于萌芽

14、阶段,该法对这一新兴事物所能引起的法律问题未做规定,因此对发生于九十年代末期的互联网著作权侵权纠纷审理实践而言,1991年的著作权法显属滞后。薛晓红中国因特网版权保护现状及面临的法律问题J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1)因此根据法院对这些案件审理得出的实践经验,著作权法在2001年做了修订,新增加了许多关于著作权的具体权利形式的规定。然而它依然是不完善的。比如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对传播权如何界定、侵权者如何担责等规定不够明确,还有因互联网出现的一些新型的互联网的侵权案件越来越多,维权成本却很大,特别是这类案件取证难度大、赔偿金额难认定。陈琼珂,唐闻佳,栾吟之网络著作权频引

15、诉讼 专家建议与其相争不如共享N解放日报20081127新型的案例不断出现,它们的审理表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已远远落后于司法实践。随着这类案件的不断增多,我国互联网著作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已迫在眉睫。薛晓红中国因特网版权保护现状及面临的法律问题J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1)除了著作权本身的立法外,同时还需要注意看到与互联网作品著作权密切相关的技术方面保护不足。互联网作品著作权的技术保护是指著作权人自己主动采取措施,保护和管理自己的著作权,为防止他人侵害自己的著作权而采取的一种手段。郭卫华等网络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38例如,作者可以在数字化作品中使用电子水印、数

16、字签名。我国尚未有关于著作权人技术措施保护的法律规定,更没有对合理规避的情形加以概括,因此对现实生活中那些专门从事解密、提供解密技术与装置或其他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也无法直接予以制止,在实践中只能追究盗版者的侵权责任。与著作权相关的立法中,需要对这些领域进行研究解决和完善。屈茂辉,凌立志网络侵权行为法M湖南: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162(二)互联网从业者对互联网著作权保护的观念薄弱互联网侵权行为的实施离不开互联网从业者提供的服务,因此必须规范互联网从业者的行为。蒋志培,张国香如何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座谈会综述N人民法院报200004061999年末的大学

17、生诉李翔、京讯案是一起典型的辨别互联网从业者中的网络服务商责任的案件。原告出版的大学生杂志特刊中核心内容部分杂被告京讯公司开办的“首都在线”网站中的某个网站上刊载。鉴于第一被告京讯公司在收到律师函后立即采取了核实侵权措施、删除所上载的侵权内容等系列积极行为,制止了侵权内容的继续存在和传播,故而不用对第二被告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从该案可以得知,互联网从业者对互联网著作权的侵权是需要负一定责任。现实中有许多互联网著作权的法律意识淡薄,并没有像上述案件中京讯公司作出正确的处理而间接助长了网络著作权被肆意侵犯的歪风。比如说,网络管理者提供设备,引导并鼓励用户将游戏软件上载到BBS以及获取游戏软件的

18、行为,或者将在网络上传输的他人作品下载并复制成光盘,收集成册出版等等。屈茂辉,凌立志网络侵权行为法M湖南: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129130他们可能在主观上有着单纯资源共享或盘算营利的分歧,但这些行为在客观上都一致地侵犯了互联网著作权。不可否认的是,许多互联网从业者是在没有互联网著作权这个概念的前提上才做出侵权行为的。所以加强互联网从业者对互联网著作权保护的观念,立法规范互联网从业者的行为是非常重要以及迫切的。(三)互联网著作权侵权现象严重在著名的“中国网络著作权第一案”中,原告陈卫华以笔名“无方”撰写了戏说MAYA一文并上载到个人主页“3D芝麻街”上,并注明“版权所有请勿转载”。被告电脑商情

19、报社未经同意便在原告陈卫华个人主页上擅自下载了戏说MAYA一文然后出版,经法院判决,原告的网络文学著作权应当受到保护,被告因此被判败诉。此外,1999年初,世纪互联公司在其下属的网站设立了一个栏目,在未得作者同意的情况下,该栏目先后刊登了王蒙等六位作家的小说,任何互联网的用户均能通过进入该网址浏览和下载这六位作家的作品,这六位作家认为世纪互联公司的这种行为侵犯了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还有彼阳诉新浪案,大学生诉李翔、京讯案等等诸如此类的涉及互联网上著作权侵权的案件。上述列举的是我国法院已经审理的有代表性的关于互联网著作权案件,而笔者在平时上网时看到更多未被广知的著作权侵权事件。例如,著作权人

20、在互联网上发表了文字作品却被别人抄袭、剽窃发在别的网页上;著作权人在互联网上创作了美术作品,却被别人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便私自打印出来做为商用;还有互联网上盗图盗文的事情跨国发生诸如此类的侵权案件层出不穷日趋增多,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而被侵犯权利的著作权人却苦于现行法律相关规定不明确或是诉讼成本高或是调查取证难之类的现实,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独自咽下苦水。这种忍气吞声的行为无疑是助长了侵权者的气焰,使侵权者越来越肆无忌惮,使得侵权现象越发严重。三、国外互联网著作权保护规定的启示(一)国外互联网著作权保护的规定世界各国现都在加大对互联网上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也都面临着修改、调整现行知

21、识产权制度以适应现代技术的发展。许多国家、地区和有关组织也都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和手段。如世界贸易组织通过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了版权条约和录音制品条约;美国1998年通过了数字千年著作权法;欧盟颁布了信息社会版权指令等等。佚名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以日本为例,它在数字环境下完善著作权立法,集中体现在互联网环境中加强对著作权的保护。依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两个新条约,日本两度对其著作权法进行了修订,作出了有关互联网环境中著作权保护的规定。这两次修订使日本著作权法基本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两条约相一致。主要涉及著作权所有人控制作品在网上传播的权利,保障网上传播权得以实现的技术措施和

22、版权管理信息,对规避技术措施和改变或除去著作权管理信息的法律救济,以及互联网环境中的权利限制等方面。日本著作权法还通过对著作权侵权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加重了侵权人的违法成本和风险,起到了威慑侵权人的作用。此外,日本相关权利人组织积极与执法机构合作,在应对互联网侵权盗版行为、打击互联网侵权盗版的维权活动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周鑫国外如何应对网络侵权N中国新闻出版报20090205这些规定为我国完善著作权法提供了很好的可供借鉴范例。(二)我国对国外互联网著作权保护先进立法的借鉴为了规范互联网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国际社会已对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信息数字化、网络传输、技术措施、版权管

23、理信息等版权保护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明确和解释,形成的国际规范,也成为我国加入WTO必须承诺的条件。然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承认:互联网环境所引发的问题在国际公约中尚未进行全面的解释和明确,一些问题也需观察研究有待将来解决。因此,互联网环境的著作权问题需要我们进行认真研究与思考。李维网络环境著作权保护的几点思考N光明日报20010131我国立足本国国情并努力与国际接轨,寻求一条有效的解决途径,为越来越繁荣的互联网络知识产权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我国于2001年修改了著作权法。2005年,首次发布的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中,提出建设“创新国家”,以及将打击侵权盗版的剑锋直戳网络领域。国务院在2006年

24、出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并且承诺在条件成熟时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党的十七大报告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的首要措施,明确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这些信息都表明了我国想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决心。同时,我国也积极借鉴国际上关于互联网上著作权保护的先进立法。佚名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例如,根据伯尔尼公约关于某些特殊情况,“合理使用”他人作品“不得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的范围作了限制。如将原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新闻媒体为报道时事新闻“

25、引用已发表的作品”改为“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发表的作品”。将第四款“新闻媒体刊登或播放其它新闻媒体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改为“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而且规定“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这一点也应引起网络媒体的注意。又如将原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改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的法定许可。彭冬莲,荀昌荣论新著作权法对网络作品的法律保护J,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07(05)四、加强互联网著作权保护的建议(一)完善互联网著作权保护的立法互联网

26、著作权的立法不仅要具有一般法律的强制性,还应具有激励性。互联网信息传播快捷、覆盖面大,法律保护的目的是鼓励传播,繁荣创作,保护和促进互联网和著作权的共同健康发展。国家通过立法赋予民事主体对网络知识财产和相关的精神利益享有著作权,明确侵权范围、行为种类、赔偿标准及侵权主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是当前网络文化和互联网经济健康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叶晓辉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若干思考D南京:金陵科技学院2006另外,在全球网络环境下应对互联网侵权行为,完善著作权法律的同时,不能忽视互联网技术的重要作用。互联网技术也在应对互联网侵权行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日本作者作曲家和出版者协会使用了一种名为J-MUSE

27、的搜索引擎,利用搜索技术能自动巡逻、搜索并确定音乐文件所在位置,确定并锁定非法下载音乐行为所在网站,取得了很好的效果;韩国文化观光部于2005年4月26日成立“著作权保护中心”,建立了一套系统化和常规化的应对在线和离线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有效的著作权保护系统,通过有效运转版权实时监控系统,既便于著作权执法机关及时掌握互联网上侵权盗版的情况,也便于社会公众将有关侵权盗版情况反馈给版权执法机关,极大地提高了执法的效率。周鑫互联网环境下的法律利刃 著作权法作用凸显N中国新闻出版报20090211我国需要制定和完善有关于著作权人技术措施保护的法律规定,这样才能更好的保证互联网环境中的著作权受到严密的保护。

28、我们在加强互联网著作权保护力度的同时,需要注意平衡各方利益。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归根到底,就是不断平衡着著作权人利益和公众利益。利益衡平是修改著作权法律的基本原则,同时是著作权法司法实践中的基本原则,特别是当新技术引起著作权立法空白时,它具有填补空白、正确处理新型著作权纠纷的意义。吴汉东,胡开忠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03互联网世界具有其特殊性,不能完全比照传统著作权的要求来规范互联网著作权,这会伤害资源的传播使用。所以我们既要让著作权保护问题不成为妨碍互联网信息发展的因素,又要注意保护作家、艺术表演家等等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务必要在完善著作权立法保护的过程中积极

29、寻求互联网环境中的规范与发展的平衡点,促使法律能最大程度地兼顾各方利益,实现社会价值利益最大化。此外,笔者认为,现在互联网世界中一些约定俗成也可以作为著作权立法的参考。例如,发表在互联网上的文字、图片或其他形式的作品,可以以留言或使用聊天工具的形式询问并在征得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在网页上进行转载并注明作者和出处。这极大地方便了资源的传播共享,而且又在一定程度上尊重了著作权人的意愿,尽可能地保护了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因此,我国可根据从实践中取得的经验,在考虑衡量各方利益后,适当参考一些有共识的约定,加快修改与完善著作权法,制定保护互联网著作权的专门法律或行政法规。(二)加强互联网从业者的著作权

30、保护观念互联网从业者对互联网上的著作权保护的意识淡薄,是造成互联网上著作权侵权案件屡屡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所以必须从法律规定和思想教育上促使互联网从业者加强互联网著作权保护的观念。互联网从业者对他人利用其设施或服务事实的侵权行为承担过错责任,已成为一种全球性趋势,我国也不应当例外。因为,若规定互联网从业者的责任过严过重,将不利于互联网服务业的健康发展,进而损害整个互联网的发展。所以,法律不仅要明确互联网从业者的责任标准,使责任风险具有较强的可预见性,而且要对互联网从业者的责任加以适当限制,使其责任负担不至于过于沉重。薛虹简述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法律责任从立法上明确互联网从业者的责任,发挥互联网

31、从业者维护互联网安全的作用,应当体现为加强对互联网从业者的监督和管理,利用其在互联网空间的关键地位,追查和处理互联网上的侵犯著作权的活动。此外,互联网从业者要注意加强自身建设,主动保护互联网上的著作权,最重要的是要加强对网站的著作权管理。随着互联网上网用户迅速增加,互联网从业者自办网站的著作权管理难度不断加大。由于互联网相关法律的滞后导致事后救济措施的缺位,很难为网上的著作权人提供有效的保护。互联网从业者自办的网站要依法经营和依法管理就必须做到:一是定期开展对自办网站的清理,对发现网站上有未经合法权利人授权的内容(包括未经授权的软件、音乐、电影以及其他作品等)要及时清除,重点清除不符合国家有关

32、互联网管理规定的内容。二是应当注意做好对自办网站内容在著作权方面的审核及对所链接网站内容的合法性审核,严格对他人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性的审查;不得将未经合法授权的软件、音乐、电影等放置于自办网站中。三是互联网从业者自办网站上访问量大的录音制品曲目,应与国际唱片业协会和国内有关版权机构签定合作协议,按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统一支付报酬,促进互联网业务市场的发展。四是互联网从业者为其他商业网站提供网络设施时,应在双方签定的协议中明确规定其利用网络设施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互联网管理规定。如接到著作权人对上述网络内容的侵权警告,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该网站,必要时应及时移除相关内容。薛希希强

33、化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的相关对策J通信企业管理2005(03)7274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互联网从业者的责任,加强互联网从业者对互联网上的著作权保护的观念,规范互联网从业者的行为,有利于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遏制互联网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发生。(三)加大打击互联网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力度正如前文所述,互联网上存在着许多被侵犯权利的著作权人因着各式各样的困难而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应该加大力度打击互联网著作权侵权案件。著作权法加强了行政执法的手段,该法第46、47条进一步细化了各种著作权侵权行为,增加了行政执法手段,加大了处罚力度,有利于强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分的行政执法,打击各种著作权侵权行为。杨晨岑试论网络

34、著作权及其法律保护D辽宁:辽宁师范大学,2006另外,也应该增强司法审判中的保护措施。由于互联网上资料的极易复制或删除,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很有可能会造成证据灭失,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对审理互联网著作权案件意义重大。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可以在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周涛裕刍议网络著作权的司法保护机制 news/2006/1/ma50883555341321600216720. html20090210需要注意的是,证据取得有极大难度,若执法人员的互联网技术不过关,是很难在讯息极速变化的互联网上截取证据。因此,要加大力

35、度打击互联网著作权侵权,首先需要公安部门更新高科技设备,不断提高运用高新技术的能力,这样才能让侵权者无法钻空子。另外,国际合作也是有效遏制互联网侵权的途径之一。互联网所特有的全球性、无限复制性、实时性和交互性以及网络技术发展的高速性,使互联网版著作保护面临许多新的挑战,互联网著作权保护难度增大。为了积极应对日益蔓延的互联网侵犯著作权行为,除了各国采取各种方式努力提升社会公众的著作权法律意识,采用各种技术保护措施和手段保护各种著作权作品,加强著作权立法、执法和司法审判等之外,开展打击互联网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国际合作,也是遏制全球互联网侵权活动蔓延的有效途径。国际合作是多领域、多方面的,既包括著作权

36、立法方面的合作,如参加相关的双、多边条约和国际条约,也包括执法方面的合作,如建立案件通报和协作查处机制;既包括应对互联网著作权侵权活动相关执法和司法实践活动的相互交流,实现信息和经验共享,也包括各国著作权保护法律制度以及著作权立法执法活动的理论研究和探讨等。周鑫互联网环境下的法律利刃 著作权法作用凸显N 中国新闻出版报20090211除了以上几点外,权利人积极主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应对当前全球互联网侵权盗版现象蔓延的有效方式。著作权权利的价值通过著作权权利的行使得以实现。通常情况下,著作权人对其权利的行使至少有以下含义:首先,著作权人有权决定是否对其作品进行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其次,著

37、作权人有权决定是否就其作品实施某些涉及其人格利益的行为;再次,根据法律,著作权人在必要时可以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关以强制性的协助来保护或实现其权利(即寻求国家公共权力救济)。作为权利主体的著作权人,要实现其权利的价值,必须行使其著作权权利。而著作权人的权利意识和维权意识是实现著作权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尤其是在当前的互联网时代,由于互联网所特有的全球性、无限复制性、实时性和交互性以及网络技术发展的高速性,互联网环境中著作权侵权的直接侵权者为数众多,使得著作权人维权的时间成本和物质成本增加,维权难度加大。在这种情况下,不仅需要更多著作权人权利意识和维权意识的苏醒、回归和升华、强化,还需要更多的著作权人积

38、极主动地投身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打击侵权盗版活动中来,只有这样,才能更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周鑫互联网环境下的法律利刃 著作权法作用凸显N 中国新闻出版报20090211综上所述,互联网著作权的保护需要从多方面去努力。最重要的还是要完善保护网络著作权的相关方面的立法,比如制定法律法规去规范网络行为,从根本上保障互联网著作权不受侵犯。同时要加强对侵犯互联网著作权案件的打击力度,注意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侵权案件,使法律得到贯彻落实而不成为一纸空文。另外,还要使用先进的技术手段,筑起一道防卫墙,阻碍侵权行为的实施。并且要加强道德建设,大力宣扬互联网著作权的相关规定,促使全民树立著作权保护意识,使

39、其发挥预防作用,从思想上杜绝侵犯互联网著作权的隐患。参考文献1彭冬莲,荀昌荣.新著作权法对网络作品的法律保护J.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07(05).2王堃.论我国网络著作权的保护J.时代经贸,2007(72).3卢立贤.论网络著作权保护J.金融经济,2007(10).4马彦超,丁娟.浅析我国的网络著作权保护J.东岳论从,2008(07).5薛虹.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6高云.中国网络经典案例法律透视M.广州:羊城晚报出版社,2002.7屈茂辉,凌立志.网络侵权行为法M.湖南: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8吴佩江.网络法律教程M. 浙江: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9薛

40、虹.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0鲁杰.网络著作权及其侵权问题J.新西部,2007(10).11李顺德.TRIPS新一轮谈判及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发展J.知识产权,2003(03).12杨柏勇,杨才然.互联网著作权纠纷案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13James B. Kobak. Exhaus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TradeM.Global Economy Journal,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Finance Association,2005.

41、14李祖明.互联网上的版权保护与限制M.经济日报出版社,2003.15刘春田.中国知识产权评论第一卷C.上海:商务印书馆,2002.16张新宝.互联网发展的主要法治问题J.法学论坛,2004(01).17薛希希.强化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的相关对策J .通信企业管理,2005(03).目 录第一章 总 论 11.1项目概况 11.2研究依据及范围 31.3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41.4研究结论及建议 4第二章 项目建设的背景和必要性 62.1项目建设的背景 62.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8第三章 项目服务需求分析 11第四章 项目选址与建设条件 134.1选址原则 134.2项目选址 134.3建设条件

42、144.4项目建设优势条件分析 15第五章 建设方案 185.1建设规模与内容 185.2总体规划设计 195.3建筑方案 245.4结构方案 265.5给水工程 275.6排水工程 295.7电气设计 315.8暖通设计 345.9项目实施进度 35第六章 节能措施 376.1设计依据 376.2节能措施 37第七章 环境影响分析 397.1 环境影响分析 397.2 环境保护措施及治理效果 40第八章 消防与安全卫生 428.1 消防 428.2 劳动安全 438.3 卫生防护 44第九章 组织机构与运作方式 459.1 组织机构 459.2组织管理 469.3劳动定员 46第十章 投资估算 4710.1编制依据 4710.2 投资估算 4710.3资金筹措 48第十一章 经济效益评价 4911.1 成本核算 4911.2 利润估算 5111.3经济风险分析 5211.4财务评价结论 54第十二章 结 论 5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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