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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夫妻财产制发展的趋势及原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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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相伴而来的是人们对财产所有权的明确要求,无论是针对普通的合同当事人还是对相伴到老的夫、妻。这就关涉到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状况.我国对婚姻法进行了三次修正,2001年最新的婚姻法确立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并增设了个人特定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补充。固然这一规定适应了我们现阶段的社会发展现状,但我们还必须看到其还存在着亟需完善的地方.本文首先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沿革作了简要介绍;第二部分从现行夫妻财产制度与以往财产制度的对比出发,肯定了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进步意义;然后基于三个原因指出了当代夫妻财

2、产制度发展的趋势,最后试着针对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和如何完善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观点和建议.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法定财产制度,约定财产制度,Abstract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s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the level of peoples material life had enhanced very much。 Accompanied problem is people s right of the property , whether for ordinary parties related

3、 with the contract or for you husband or wife accompanied with you .This relates to the condition of husbands and wives property system legislation. Our country has carried on three revisions to ”Marriage law”. In 2001, the newest Marriage law has established the legal property system and the agreem

4、ent property system, and additionally has built the individual specific property manufacture for the legal property system supplement. No doubt that this stipulation has adapted the development of our present situation , but we also must see it also has the place which urgently needs consummation。 F

5、irstly ,this article has made the brief introduction to the evolution of our countrys husbands and wives property systems legislation 。Based on the contrast of the present husbands and wives property system and the former property system , the second part has definited our country present husbands a

6、nd wives property systems progressive significance。 Then it has pointed out three reasons of the contemporary husbands and wives property system development tendency。 Finally, it trys to address the deficiencies of our countrys current marital property system and give some views and recommendations

7、to this。本文为互联网收集,请勿用作商业用途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Key wordsproperty system of couple,legal property system ,the agreement property system论当代夫妻财产制发展的趋势及原因前言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财产关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是指规范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婚姻的对外财产责任以及婚姻终止与清算的法律制度。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继承前苏联的婚姻家庭立法的基础上,对夫妻财产进行了三次立法改革,分别是1950年的婚姻法、1

8、980年的婚姻法和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直到目前为止,现行婚姻法修正案在夫妻财产制度方面取得了重大的突破,完善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并增设了个人特定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补充.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我国的夫妻财产制立法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随着经济的发展,夫妻财产从数量上发生了重大变化,财产的形式也日趋多样化,人们对于夫妻财产的看法也发生了改变,再加上法定财产制出现一定的局限性,约定财产制度的自主化和灵活性决定其最终成为我国夫妻财产发展的主要趋势。一、 当代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沿革 (一) 夫妻财产制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

9、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家庭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其核心是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问题。 (二) 当代夫妻财产制度发展概述 婚姻法的三次立法活动中,共同财产制始终是我国的法定财产制,但对其类型、范围的规定则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1950年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这就是说夫妻双方对各自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共同行使所有权,即实行夫妻财产的一般共有制。1980年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由一般共同制修

10、改为婚后所得共同制。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中,法定夫妻财产制虽仍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但却通过明确共同财产的范围及设立个人特有财产制,对共同财产制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在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方面,1950年婚姻法对此未作出明文规定,1980年婚姻法第13条第1款在确立“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一基本制度的同时,又规定“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在立法上正式确认了夫妻财产约定制度。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在许多方面完善了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新婚姻法规定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实行的是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以个人特有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补充,约定财产制的效力高于法定财产制。个人收集整理

11、,勿做商业用途文档为个人收集整理,来源于网络二、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一)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类型 1、 法定夫妻财产制 我国的法定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习惯上称为夫妻财产共同财产制.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规定为一方特有财产及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我们可以总结出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1)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2)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取得的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前或解除婚姻关系后都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关于夫

12、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新婚姻法第17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但本法第18条第3 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以上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的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婚后所的共同制适应了婚姻家庭作为一个共同生活体在财产上的需求,有利于婚姻家庭职能的实现和婚姻家庭的稳定,也符合我国公民对于夫妻财产关系的认识。卓冬青,刘冰,甘世凤,白云.婚姻家庭法(2).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5.202 本文为互联网收集,请勿用作商业用途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13、2、 约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又称夫妻财产约定制,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对他们的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加以约定的一种法律制度.新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 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 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40条规定: “

14、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通过以上法条我们可以明确以下几点:(1)夫妻约定财产的条件和方式。夫妻约定财产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三点:约定的主体必须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夫妻双方;约定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能通过胁迫、欺诈方式使一方作出约定;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规避法律或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2)夫妻约定财产的时间和范围。新婚姻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约定的时间可以是结婚前也可以是结婚后。约定的范围可以是夫妻婚前财产也可以是婚后所得财产

15、。关于约定的具体内容,可以约定采取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部分共同制等.(3)约定的效力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从对内效力看,夫妻财产关系经双方约定成立后,立即发生对内效力。从对外效力看,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告知第三人的,才能发生对外效力.(4)约定的变更与终止.夫妻对财产关系进行约定后,可以依原订立约定的方式对约定进行变更或终止.(5)约定的无效与撤消.关于约定的无效与撤消的条件,新婚姻法未作出具体规定.这些法条, 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主体、内容、效力、债务清偿、补偿请求权等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使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得到进一步完善。 3、 个人特有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又称夫妻特有财产制,是指在

16、夫妻婚后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时,依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一定个人所有财产的范围,夫妻对该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及处分权,以及相应的财产责任,特有财产的效力等相关规定组成的法律制度。夫妻特有财产根据其发生的原因分为法定的特有财产和约定的特有财产。新婚姻法第18条对特有财产作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该法条前四项具体地列出了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最后一项是概括性的规定,涵盖了列举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不周延的所有

17、财产,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我们理解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应注意以下几点:(1)关于夫妻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收入,个人出资购置的结婚物品以及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所得的孳息等都属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2)关于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因为这些财产具有人身性,因此属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3)关于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应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意愿,依法保护其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故将该财产作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4)“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妻因各自日常生活,职业所需的专用物品,如个人使用的衣物、书

18、籍等。(5)关于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是一个概括性规定,包括难以逐一列举的其他个人财产。(二)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及其进步意义1、 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再一次做了修改和补充,不但形成了现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而且完善了约定财产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四点:(1) 更明确了个人财产。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即在采用法定的婚后所得共有制时,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用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及其它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修改后的婚姻法明确肯定了夫妻婚后所得制下

19、的一方特有财产,不但在夫妻财产所有权理论上是一项突破,而且对于保护公民正当的财产权益,倒进社会主义家庭关系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在实践中,一方面要只夫妻一方个人特有财产的所有权加以保护,不允许任何故意侵害这种个人财,所有权的非法行为;另一方面也需注意以下几个实际问题:第一,对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一方特有财产,应当承认另一方的使用权,而不能收取代价。比如夫妻共同居住在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中,不能要求无产权的一方支付房租夫妻共同使用属于一方所有的家用电器,不能要求无产权的一方支付使用费等。第二,一方特有财产在婚姻共同生活中正常耗损、灭失的,不能要求无产权的一方给予补偿.第三,在婚姻共同生活中

20、,双方协商一致对夫妻一方特有财产作出添附行为的,应当对添附财产的产权另外界定。比如一方婚前所有l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婚后所得加盖扩大的,添附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所有。(2) 约定财产除外,婚前财产不再转化为共同财产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发布过一个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其中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个解释虽然对处理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纠纷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这种财产所有关系“转化”的规定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在法理上也有值得商榷之处

21、.为了充分确认和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所有权,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一)做了纠正,申明:“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手中的财产有了明显的增加,如果把婚前财产因结婚时间的延续而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极有可能使财产多的一方对婚姻充满危机感,从心理上排斥婚姻,为了确保个人财产,使同居等非婚行为频繁出现.适当缩小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不但无害于维护婚姻的伦理性好促进男女平等,而且会更好地增进婚姻家庭的稳定和推动文明社会的进步。(3)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有所改变我国

22、现行法律对属于夫妻个人所有财产和双方共有财产做了明确的界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排除个人特有财产,其范围具有法定性。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以下几类: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非特定性的继承或受财产及其它应当归夫妻共同所得的财产。 另外,在离婚时,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利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也就是说,在离婚时对财产的归属有争议,又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4)约定夫妻财产有所完善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

23、有、部分共同所有。 根据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财产纠纷时,应按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进行处理。这样当时人在处理各方财产时有更大的灵活性,同时满足涉外婚姻家庭的特殊需要,维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 我国现行夫妻制度的进步意义(1) 适应了夫妻财产制形式多样化的需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单一的公有制格局已被打破, 各种经济形式和包括家庭在内的投资主体相继出现,家庭已成为一种重要的经济组织, 这在客观上要求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应适应不同主体的需要, 实现形式多样化。新婚姻法突出了约定财产制的法律地位, 并对约定财产制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符合私法的基

24、本原则, 为公民选择适合自己需要的夫妻财产制提供了广阔的空间.(2) 增设了夫妻个人特定财产制,进一步完善了对个人财产的法律保护先前的婚姻法在夫妻财产范围方面规定过于宽泛,夫妻没有个人特有财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个体户、私营企业主大量出现, 他们的财产数额较大, 将所有个人财产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不利于提高当事人创造财富的积极性。考虑到社会财富的增加,新婚姻法增设夫妻特有财产制,充分体现了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有利于调动当事人创造社会财富的积极性。(3) 体现了对弱者特别是妇女的保护,反映了社会主义新型夫妻关系的要求新婚姻法第17条对夫妻共有财产之规定, 继承了建国以后实行了50年的法定

25、夫妻财产制的基本精神,以确认共同财产制为立法原则,既方便于为人民所接受,又充分考虑到男女两性在经济收入方面的实际情况,尤其是有利于对多数由妻子承担的家务劳动进行了充分评价。另外新婚姻法第39 条、40 条、42条、47条之规定, 对妇女在家庭中的权益及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经济帮助等是一种极大的保护.这充分贯彻了婚姻自由与男女平等原则, 体现了对弱者的保护。三、 适应我国当代夫妻财产制度发展的总趋势(一) 约定财产制成为当代夫妻财产制度的主要趋势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财产特别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关系更加复杂。约定内容的多样性和灵活性推动了夫妻财产制度的进步,使夫妻

26、财产关系从形式上的平等逐渐过度为实质上的平等,约定夫妻财产制度逐渐成为当代夫妻财产制度发展的主要趋势。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 法定财产的局限性(1) 奖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存在缺陷笔者认为,应根据奖金的性质进行区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国内许多学者也阐明了这种观点,有的学者提出,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作为工资组成部分的奖金与基于个人荣誉取得的奖金,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前者如夫妻一方在工作中,基于工作出勤率所得的全勤奖、基于完成工作质量所得的质量奖等,都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后者如夫妻一方所得的科技发明成果奖、参加国际国内比赛按获奖名次所得奖金等,则是基于个人荣誉取得的奖金,其具

27、有人身性,与个人身份有着密切的关系,故这种奖金应属于获奖一方的个人财产。陈苇.婚姻家庭继承法学 C.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203也有学者认为奖金是由于个人在某些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而获得的奖励,是对个人价值的肯定,对夫妻一方有积极的鼓励意义。廖继红.婚姻财产制研究J.贵州大学学报. 2001(1).45-48这两种观点有其科学性,但从司法实践角度来看,这两种说法又具有片面性,太过笼统,不能正确认识奖金的性质,从而增加了司法实践的难度。因此我认为区分说更合理、更科学,更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2) 夫妻分居期间所得财产的规定不够严密 笔者认为,分居不应作为划分财产归属的标准,而应以夫妻双方的意志

28、来认定.另一方面,如果夫妻的分居是基于感情不和而造成共同居住的关系难以维系,那么这样的分居就要仔细考虑了。我认为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而导致的分居是解除或暂停婚姻关系的意愿的外在表现,此时双方连共同生活的关系都不能维持,哪还愿意将个人财产与对方分享,况且在实践中,此类分居的财产多为各自管理和处分,基本上不存在经济关系上的往来,也无进行经济交流的意愿,此时夫妻间的某些权利义务关系是终止的,因此,对于感情不和造成的分居,应实行分别财产制,这样更有利于夫妻财产关系的处理.有的学者认为,在分居期间,双方的经济财产关系一般均已中断,夫妻各方所得的财产处于分离状态,双方以自己的财产进行生活和对外经济交往,事

29、实上形成了两个独立的经济生活单位,故应将分居期间的财产视为个人财产。瞿桂范.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缺陷及立法完善J.法学研究, 2006(6),108-110但该说法存在缺陷,原因如下:从法理的角度来看把分居期间的财产看为个人财产破坏了现行婚姻法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分居的原因有很多种,仅以分居来划分财产是不合理的,况且从某种角度而言,这是鼓励夫妻一有矛盾就分居,不利于社会的稳定。许胜.对进一步完善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思考.EB, http:/www.148cn.org/data/2006/0508/article_1762.htm访问时间2007年4月18日因此这种观点

30、总体来说不可取。新婚姻法对分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相关法条可以推出,这部分财产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就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规定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因为有的分居并不是感情原因造成的,而是一些客观原因造成的,这样一概将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不科学的.因此根据分居的事实理由分情况处理,更具有合理性、科学性,更能较好地处理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案子。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文档为个人收集整理,来源于网络(3)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的范围规定存在问题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或妻一方个人生活专门使用的,它具有明显的个人性质,一旦脱离了专用人往往就失去了应有的价值,如衣服、鞋帽

31、等.在审判实践中,对一般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归个人的原则一直适用,但是对于不是用于个人生活,而是用于价值收藏等价值较大的财产,就不能仅仅因为财产本身的男、女款式而认定为特有财产,如女方收藏的大量女式钻戒等.除此之外还有一点问题就是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一方夫妻财产购得,自为一方个人财产无疑,但是若以夫妻共同财产购得,而为夫妻个人财产则有不妥。随着经济水准的不断提高,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也不再表现为首饰、衣物等,电脑、小汽车已开始步入寻常百姓家,而这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为一方所有,显为不公,因此生活用品的外延应依赖于司法解释予以界定。顾薛慈.郁宏军.论夫妻财产制与经济补偿 EB. 访问时间2007年4月

32、20日这样才能更好地处理一些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文档为个人收集整理,来源于网络本文为互联网收集,请勿用作商业用途 2、 约定财产制的自身问题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还有许多不足之处。从总体上看我国婚姻法有关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范,仍过于概括、宽泛,致使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可能成为夫妻进行不法行为、危害第三人合法利益,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一种手段,目前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存在以下问题: (1)对新婚姻法第19条第1款的夫妻财产约定的类型的规定,学术界和实务界在理论上出现了严重的分歧,学术界的不少学者认为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约定的类型的规定是采取了一种封闭式的立法模式,而实务界认为是采

33、取了一种开放式的立法模式。而立法对此规定也没有做出进一步的明确界定,长期下去,在实践中肯定会带来许多的麻烦。 (2) 正如一些学者所分析的:“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重在规范财产的静态归属,缺乏动态方面的法律调控”。黄振香.我国的夫妻财产约定制及其制约因素J.福建行政学院福建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4).45-48.新婚姻法仅规定夫妻可以对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所有权归属关系进行约定,这只是对夫妻财产关系的静态确认,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有财产和特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以及债务清偿责任等重要问题可否进行约定,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我认为这也是婚姻立法

34、的一疏漏。(3) 没有明确财产约定的时间。对当事人可以在何时订立夫妻财产的约定,我国新婚姻法未对约定时间做出明确的规定。(4) 没有建立财产约定登记制度。夫妻财产约定涉及面广,不仅关系到婚姻当事人、其他家庭成员的切身利益,还涉及到第三人和民事交易的安全.新婚姻法限定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夫妻财产契约,完成了从非要式行为向要式行为的转变.然而书面形式不具有充分的公示性,在这种情况下,夫妻财产约定的交易安全仍会受到外界的挑战.这也是婚姻立法的一疏漏。(5) 我国分别财产制的债务清偿规定不够全面。夫妻财产约定不仅仅是财产权利的一种分配,也是债务的一种分配.新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

35、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但是这有可能侵犯到该夫妻一方本人和该方债权人的利益.由于,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有可能是共同债务。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在由负债夫妻一方承担全部债务清偿责任之后,夫妻他方对自己应承担的共同债务理应给予相应的补偿.这样才能公平的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的财产权益,并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新婚姻法并没有对此做出全面的规定. (6) 夫妻财产关系是一种动态的法律关系,夫妻做出财产约定后,有可能出现原约定的内容不再适应婚姻当事人的情况,或继续适用原

36、约定显示公平,我国新婚姻法对当事人可否变更或撤消原约定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3.人们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的转变 随着中国传统文化、传统理念的变化,以及西方文化的渗透,夫妻对待夫妻财产的观念也有所变化。由于夫妻各自经济能力的不等,其价值观念和婚姻家庭观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个人权利意识和独立意识不断增强;在财产分配上出现了相对的不平等。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在不断地变化,一些人特别是年轻人,为了保持生活的独立性或出于其他原因,开始尝试婚前协议、AA制的生活方式,而从事企业经营或其他高收入职业的人群,为了保护个人财产权利,避免因配偶的债务殃及自己的财产,或者为了减少夫妻财产因个人债务而承担的风险,或者为了防

37、止对方借婚姻谋取财产,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需求更为强烈.此外,随着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纠纷增多,采用约定财产制的人们也会有所增加。 另外,婚前财产协议,符合了社会发展和人们的需求,在司法实践方面得到普遍应用。据江苏某市一位“婚姻与人口学会”提供的一部分统计数据表明:在对一万对离婚夫妇进行调查后发现,因没有实行“婚前财产协议的离异夫妇中,发生财产分割、争执的,占59强;反之,进行过“婚前财产协议”而后发生离异行为的夫妇,在财产分割方面比较顺利,争执也较少,这样也避免了法庭以强制的手段予以裁决的激烈行为.据统计,在有过“婚前财产协议”的离异夫妇中,发生财产争执、矛盾的,仅占89由此可见,“婚前财产协议”

38、在司法实践方面是有积极意义的。 朱晓燕 莫晓燕 婚前财产协议离我们有多远EB, http:/www.law- 访问时间2007年5月13日 (二)适应和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发展的趋势1、 约定财产制度方面的完善要适应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存在一定的缺陷,现行立法不能满足夫妻当事人在婚姻生活中对财产方面的要求.对此,笔者建议: 首先,立法上对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现行约定财产制的缺陷并不在于这一制度本身,而是在于这一制度所作的规定不完善。有的学者主张取消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这实质上是否认婚姻的契约性质和当事人处分财产权利的自由,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应进一步

39、加以健全和完善。在立法上增加对夫妻约定财产的管理、使用 、处分、债务的清偿,特别是生产、经营负债以及婚姻终止时财产分割等问题的规定,同时也要对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变更与撤消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例如明确夫妻约定财产的时间、有效条件、内容等。 其次,增加夫妻约定财产的登记、公证等程序.对夫妻约定财产进行登记、公证十分必要.这样一旦婚姻破裂,法院对夫妻财产的认定比较容易,可以减少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难度,更好地区分个人特有财产,更有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夫妻约定财产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另外第三人与夫妻双方或夫妻一方进行经济活动交往时,第三人可以到夫妻约定财产登记或公证机关对其财产情况进行核

40、实。这样既可以保证在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时,任何一方都应当对自己所负的债务独立清偿,他方不负连带责任,增加了夫妻约定财产的透明度,又有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2、 夫妻财产处理方面的完善 首先,建立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人制度。在继续保留在日常家事范围内夫妻对共同财产有相互代理权的基础上,明确夫妻一方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人,对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代表人,行使财产所有者的职能,对内管理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忠实和注意义务。同时为避免管理人滥用权利,管理人就共有财产作出重大处分或在共有财产上设定负担,须经法院谨慎审查和授权,否则,共有财产的债权人,配偶他方的法定继承人有权向法院提起撤消管理人处分行为

41、的诉讼。管理人因没有尽到应有的职责或利用管理人的权利故意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可提请法院追究重大过错方的侵权责任,责令其用个人财产赔偿损失。 其次,保障夫妻双方和第三人的利益,主要有以下几点: (1)夫妻财产约定制不应该局限于夫妻关系当事人对财产的所有权上,应允许夫妻双方在订立财产约定时将所有权和管理权、收益权相分离,即允许夫妻双方以协议的方式确定财产所有权归夫妻一方,财产的管理权、收益权、占有权、使用权归夫妻另一方,这样,更能适应于现代新时期的夫妻财产关系.(2)第三人在与夫或妻一方进行交易前,赋予起与交易一方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或公证处就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进行查询的权力,这样不仅使各方的

42、利益得到了保障,也完善了我国的约定财产制度。 结语综上所述,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已经跃居当代夫妻财产制发展的主流地位,法定财产制度是对约定财产制的限制和补充。约定财产制适应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弥补了夫妻财产不平等发展的现状,满足了夫妻在婚姻生活中的个人经济需要;它是灵活性、可选择性和适应性集于一体的夫妻财产制度,使个人自由意志充分体现,从而使婚姻家庭关系更加稳定和谐发展.参考文献1卓冬青。刘冰.甘世凤。白云.婚姻家庭法(2)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52陈苇.婚姻家庭继承法学。 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3廖继红.婚姻财产制研究J.贵州大学学报.2001(1)4瞿桂范。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缺陷及

43、立法完善J.法学研究。2006(6)5许胜。对进一步完善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思考EB。 http:/www。148cn.org/data/2006/0508/article_1762。htm访问时间2007年4月18日6 顾薛慈,郁宏军。论夫妻财产制与经济补偿EB。http:/www。chinaue。com/html/2005-12/200512420575314322。htm 访问时间2007年4月20日7黄振香。我国的夫妻财产约定制及其制约因素J,福建行政学院福建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4)。8朱晓燕.莫晓燕。婚前财产协议离我们有多远EB http:/www。law-lib。com/

44、lw/lw_view.asp?no=1290 访问时间2007年5月13日9中国法制出版社编.夫妻财产规定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3年 8月 第1版10林秀雄。夫妻财产制之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文献综述 在查阅资料的过程中,我发现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关于夫妻财产制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存在一定的缺陷,在学术界有很多不同的看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第一,现行婚姻法第17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工资、奖金作为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关于工资共同共有这一点,大家没有异议,但奖金作为共有财产这一点,学术界存在不同的观点:(1)共同财产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工资、奖金

45、无论为一方还是双方劳动所得,均为夫妻共同所有,这既是对家务劳动价值的确定,也有利于对婚姻当事人中财产收入处于弱势一方的保护,从而保证了婚姻家庭的稳定。郑小川、于晶在亲属法原理。规则.案例(北京:清华出版社,2006年7月第1版)一书中持这种观点。(2)个人财产说.廖继红在其婚姻财产制研究一文中,建议将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及业余爱好的专用财产及夫妻一方的人身保险金、伤害保险金、奖金奖品、科研津贴等9项财产列为夫妻个人财产。因为奖金是对个人的奖励,具有特殊的身份性,这样的财产应作为夫妻个人财产。(3)区分说。看奖金是属于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还是属于个人荣誉取得的,这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

46、前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后者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陈苇在论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群众出版社,20005年8月第1版)一文中论述这种观点. 第二,分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问题。关于这一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中观点:(1)个人财产说。穆桂范在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缺陷及立法完善一文中认为夫妻分居以后,双方的经济财产关系一切均已中断夫妻各方所得的财产处于分离状态,双方以自己的财产进行生活和对外经济交往,事实上形成了两个独立的经济生活单位,虽然此时双方保持着名义上的夫妻关系,但这仅仅是个身份关系,与实际情况相差甚远,故应将分居期间所得的财产视为个人财产.(2)共同财产说。许胜在对进一步完善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思考一文中指出

47、,把分居期间的财产视为个人财产的理由不充分,他认为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可以在分割时根据具体情况作不同的处理,但在财产认定上仍应视为共同财产。(3)区分情况而论,分居不应作为划分财产归属的标准,而应以夫妻双方的意志来认定。分居的情况有许多种,有些是因为没有共同生活的条件,如工作调动、外出学习等,这种情况下法律没有理由把分居期间的财产认定为个人财产。另一方面对于感情不和造成的分居,应实行分别财产制,这样有利于夫妻财产关系的处理。革明鸣、王龙在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几个问题一文中持这种观点。第三,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的范围存在问题:(1)在审判实践中,应该从严掌握,对于不是用于个人生活,而是用于价值收藏等价值较大的财产,就不能仅仅因为财产本身的男、女款式而认定为特有财产。程莲在试谈夫妻财产制度一文中论述这种观点。(2)有的学者认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一方夫妻财产购得,自为一方个人财产。但是如果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得,而为夫妻个人财产不妥。随着经济水准的不断提高,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也不再表示为首饰、衣物等,电脑、小汽车已开始步入寻常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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