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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专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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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专题 契税 (一)企业改制契税减免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 财税〔2015〕37号 适用对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的企业。 如何享受:申报前备案,需提供资料: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重组文件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材料。 (3)企业改制方案。 (4)改制资产评估报告。 (5)工商局变更(新设)通知书。 (6)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的证明材料。 (7)改制后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8)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明。 (二)事业单位改制的契税减免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 财税〔2015〕37号 适用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 如何享受:申报前备案,需提供资料: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事业单位改制的文件。 (3)事业单位改制方案。 (4)改制资产评估报告。 (5)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的证明材料。 (6)改制后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7)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明。 (三)公司合并的契税减免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 财税〔2015〕37号 适用对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 如何享受:申报前备案,需提供资料: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合并文件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材料。 (3)合并资产评估报告。 (4)合并前后的公司章程(加盖工商局档案专用章)。 (5)合并前后投资主体构成证明(加盖工商局档案专用章)。 (6)合并前后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7)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明。 (四)公司分立的契税减免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 财税〔2015〕37号 适用对象: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 如何享受:申报前备案,需提供资料: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其分立的批文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材料。 (3)公司分立资产评估报告。 (4)分立前后的公司章程(加盖工商局档案专用章)。 (5)分立前后投资主体构成证明(加盖工商局档案专用章)。 (6)分立前后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7)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明。 (五)企业破产的契税减免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政策依据: 财税〔2015〕37号 适用对象:破产企业。 如何享受:申报前备案,需提供资料: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企业破产的批文或法院判决。 (3)破产资产评估报告。 (4)非债权人承受房地产的,需提供破产企业职工名单、签订安置职工的劳动合同及工资清册。 (5)债权人或职工承受房地产的,需提供与破产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证明或雇佣关系证明。 (6)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明。 土地使用税 (一)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说明: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政策依据: 财税[2015]5号 适用对象:整体改制的企业。 如何享受:申报前备案,需提供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重组文件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材料。 (3)企业公司制改制方案。 (4)改制资产评估报告。 (5)工商局变更(新设)通知书。 (6)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的证明材料。 (7)改制后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8)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明。 (9)企业改组重组的相关证明资料。 (二)公司合并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说明: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政策依据: 财税[2015]5号 适用对象: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 如何享受:申报前备案,需提供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合并文件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材料。 (3)合并资产评估报告。 (4)合并前后的公司章程(加盖工商局档案专用章)。 (5)合并前后投资主体构成证明(加盖工商局档案专用章)” (6)分立前后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7)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明。 (三)公司分立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说明: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政策依据: 财税[2015]5号 适用对象: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 如何享受:申报前备案,需提供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其分立的批文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材料。 (3)公司分立资产评估报告。 (4)分立前后的章程(加盖工商局档案专用章)。 (5)分立前后投资主体构成证明(加盖工商局档案专用章)。 (6)分立前后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7)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明。 印花税 (一)企业改制过程中印花税优惠 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政策依据: 财税[2003]183号 说明:公司制改造包括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适用对象:改制企业。 如何享受:申报前备案,需提供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改制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综合类 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过程中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优惠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2)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3)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4)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契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5)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1.财税[2014]8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说明:(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其中,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重点新闻网站等整体转制为企业;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等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2)“转制注册之日”,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进行工商注册之日。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起确定转制完成并享受本通知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适用对象:转制文化单位。 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 (2)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3)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 (4)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5)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依法应经批准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如何享受:应在减免税事项发生时(企业所得税在预缴时备案)提请备案后享受优惠, 企业所得税备案资料包括: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有关部门对文化体制改革单位转制方案批复文件。 本专题根据苏地税规【2016】5号文件整理,详情可查询苏地税规【2016】5号。 如有政策变动,按最新政策执行。如有疑问,可拨打地税纳税服务热线12366—2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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