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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种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方法简易备案新规.doc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2279000 上传时间:2024-05-24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49.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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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4种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方法简易备案新规按现行增值税法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存在4种简易计税情形,纳税人在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时须履行备案手续,现结合最新文件梳理如下,供大家参考。一、建筑服务: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二、简易计税情形: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

2、的通知(财税201758号)4种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提供下列情形的建筑服务,适用或者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方法,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

3、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4.一般纳税人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注:全国口径存在差异,如:南昌国税可选择适用。)三、简易备案规定: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2、纳税人应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3、纳税人备案后提供

5、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资料范围,完整保留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建筑服务的资料备查,否则该建筑服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对少缴的税款应予追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4、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无需备案。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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