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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扣税凭证的20个问题(含抵扣方式、丢失专票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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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增值税扣税凭证的20个问题(含抵扣方式、丢失专票等)问1:什么是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扣税凭证具体包括哪些?答: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取得或开具的记载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并据此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具体包括:1增值税专用发票;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3农产品收购发票;4农产品销售发票;5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6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问2: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税款抵扣,最晚应在什么时

2、限之内进行认证或勾选?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360日(2017年7月1日后开具的)或180日(2017年7月1日前开具)内认证(或勾选),并在所属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应在开具之日起360日(2017年7月1日后开具的)或180日(2017年7月1日前开具)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稽核比对通过后才能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证(勾选)、申报抵扣或者

3、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除上述扣税凭证外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道路、桥、闸通行费,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目前尚无抵扣时限的相关规定。问3: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实现税款抵扣?答: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通过扫描认证和网上勾选两种方式实现税款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纳税信用A级、B级、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

4、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目前,北京对除纳税信用D级和特定企业外的一般纳税人,均可以登录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但需注意的是,扫描认证必须在每月月底前完成,认证后无法更改;网上勾选认证的勾选期为每月征期结束后次日至下月申报前,可多次进行勾选,最后确认。问4: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是180日还是360日?答:根据最新公布的税务总局2017年第11号公告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

5、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180天内认证抵扣。问5:纳税人取得普通发票扣税凭证进行抵扣税款时,应注意哪些方面?答:目前有效的普通发票扣税凭证主要有三类,即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一)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是由

6、经核准从事农业产品收购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和非经营单位收购免税农业产品时开具用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由收购企业自行开具,可按照买价依13的抵扣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农产品收购发票及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申报抵扣时,通过通用数据采集软件将抵扣信息采集后导入申报平台,实现抵扣税额的目的。(二)农产品销售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包含以下几类: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免税农产品销售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依

7、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凭自产自销证明由销售方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通用机打发票。需要注意的是,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三)通行费发票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8、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通行费申报抵扣时,将通过计算后得出的可抵扣税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的第8栏“其他”栏填报,并汇总到第4栏“其他扣税凭证”内申报抵扣。如何区分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还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看发票中如出现“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的字眼,就属于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其他的从谨慎性角度都按照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处理。问6:纳税人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应如何实现税款抵扣?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关于原增值税纳税人有关政策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

9、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自用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除特殊规定外均可抵扣进项税额。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纳税人取得后应在开具之日起360日(2017年7月1日后开具的)或180日(2017年7月1日前开具)内办理认证(或勾选),并在所属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逾期不得抵扣。问7:纳税人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丢失应后如何处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具体程序为:(1)丢失机动车销

10、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2)持存根联复印件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登报声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丢失登记表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问8: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代扣代缴义务,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是否可以用来进行税款抵扣?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11、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但需注意的是,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问9:增值税抵扣凭证经认证后,出现哪些认证结果的,该件不得作为抵扣凭证?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文件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

12、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1、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4、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允许抵扣的情形。问10: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进行抵扣?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规定,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问11:哪些项目即使纳税人取得正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也不得进行

13、税款抵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

14、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问12:纳税人遗失了取得的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如何处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文件规定,应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15、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问13: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在规定时间内认证或勾选确认的,是否一律不得抵扣?答:需视情况而

16、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50号公告)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2017年36号公告修改为“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国税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本处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请您留意】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政策将发生变动。问14:上述问题中允许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抵扣,其中的客观原因具体包括

17、哪些情况?答: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以下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2.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

18、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问15:纳税人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时,应报送哪些资料?答:纳税人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时,应报送以下资料:1.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2.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3.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4.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复印件必须整洁、清晰,在凭证备注栏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必须裁剪成与原票大小一致)。问16:待认证或勾选确认的增值税扣税凭

19、证,在规定时间内认证或勾选通过,但未按期申报,是否一律不得再抵扣?答:需视情况而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

20、税额不予抵扣。以上规定也适用于通过增值税查询平台勾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继续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问17: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失控发票的,应如何处理?答:“认证时失控”和“认证后失控”的专用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查处。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

21、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属于税务机关责任的,由税务机关误操作的相关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属于技术性错误的,由税务机关技术主管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问18:取得不动产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如何申报抵扣?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相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

22、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相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问19: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出或折扣折让的情况时,应如何处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

23、法处理:(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税控开票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税控开票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二)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

24、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问20:纳税人取得走逃(失联)企业的专用发票时,应如何处理?答: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

2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异常凭证由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文章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华税短评:本文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抵扣中涉及的常见问题,企业财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尤其要注意发票认证期限、取得失控发票如何处理等问题,以上问题都涉及企业的税收利益,操作不好则会导致企业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甚至转出等问题,造成企业税收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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