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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保险产品条款汇编70(家庭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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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目录 1.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2 2. 家庭财产保险附加险条款(5个) 7 3. 附加盗抢保险条款 7 4. 附加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条款 7 5. 附加管道破裂及水渍保险条款 8 6. 附加现金、首饰盗抢保险条款 8 7. 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8 8. 家庭财产保险费率规章 10 9. 家庭住房附属建筑物附加保险条款 11 10. 家庭住房附属建筑物附加保险费率规章 12 11. 商业用财产附加保险条款 13 12. 商业用财产附加保险费率规章 14 13. 出租房屋租金损失附加保险条款 15 14. 出租房屋租金损失附加保险费率规章 16 15. 盗抢附加保险条款 17 16. 盗抢附加保险费率规章 18 17. 个人现金及珍贵财物附加保险条款 19 18. 个人现金及珍贵财物附加保险费率规章 20 ⅩⅩ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室内装潢; (三)室内财产: 1.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2.衣物和床上用品; 3.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 第三条 下列财产经被保险人与本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二条载明的财产; (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 (三)经本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四条 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 (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八)其他不属于第二条、第三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 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六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盗抢; (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行政执法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佣人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 第八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和费用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四)座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家庭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九条 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购置价或市场价自行确定。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当时实际价值分项目自行确定。不分项目的:按各大类财产在保险金额中所占比例确定,即室内财产中的家用电器及文体娱乐用品占40%(农村30%),衣物及床上用品占30%(农村15%),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占30%,农村农机具等占25%。 特约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 保险期限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本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前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合同在投保人一次性交清保险费后生效。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的地址、保险标的用途改变或者所有权发生转移等重要保险事项发生变更致使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办理批改手续或增收保险费。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立即通知本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对事故原因、经过、损失程度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二)及时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查勘;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查勘导致不能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正本、财产损失清单、发票、费用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以及保险人合理要求的作为索赔依据的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拒不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保险人有权根据自己查明的损失情况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相应扣减赔偿金额。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下列方式计算赔偿: (一)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 1.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2.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应根据实际损失或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乘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二)室内财产的赔偿计算: 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在分项目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赔付。 (三)特约承保财产的赔偿计算: 参照本条第一、二款执行。 (四)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按实际支出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受损标的的保险金额。若该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九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则该价值应在双方协商确定其金额后,在核定实际损失时从赔款中作相应扣除。 第二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保险标的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相关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十二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经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被保险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本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通知本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 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三十日内,保险人可终止本保险合同。保险人终止本保险合同的,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终止合同之日止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二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二)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物理性爆炸指由于液体、固体变为蒸汽或其他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化学性爆炸指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三)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①直接雷击—指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②感应雷击—指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火灾。 (四)台风: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 (五)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在79米/秒-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 (六)暴风:指风力达8级、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八)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七)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 (九)雪灾:指因每平方米雪压超过建筑结构载荷规范规定的载荷标准,以致压塌房屋、建筑物。 (十)雹灾:指因冰雹降落造成的灾害。 (十一)冰凌:指严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的成下垂形状的冰块。 (十二)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十三)崖崩: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塌,以及大量积雪在重力作用下从高处突然崩塌滚落。 (十四)突发性滑坡:斜坡上不稳的岩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十五)地面突然下陷:地壳自然变异、地层收缩引起地面突然下陷。 (十六)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十七)自然灾害:指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十八)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十九)重大过失行为: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的较高要求,甚至连一般人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 (二十)地震:地壳发生的震动。 (二十一)行政行为、执法行为:指各级政府部门、执法机关或依法履行公共管理、社会管理职能的机构下令破坏、征用、罚没保险标的的行为。 (二十二)自燃:指可燃物在没有外部热源直接作用的情况下,由于其内部的物理作用(如吸附、辐射等)、化学作用(如氧化、分解、聚合等)或生物作用(如发酵、细菌腐败等)而发热,热量积聚导致升温,当可燃物达到一定温度时,未与明火直接接触而发生燃烧的现象。 (二十三)重置价值:指替换、重建受损保险标的,以使其达到全新状态而发生的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附录: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限 一个月 二个月 三个月 四个月 五个月 六个月 七个月 八个月 九个月 十个月 十一个月 十二个月 按年费率(%)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注: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 ⅩⅩ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庭财产保险附加险条款(5个) 附加盗抢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保险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和存放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室内的保险标的,由于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翻墙掘壁,持械抢劫,并有明显现场痕迹经公安部门确认盗抢行为所致丢失、损毁的直接损失且三个月以内未能破案,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保险标的因外人无明显盗窃痕迹、窗外钩物行为所致的损失; (二)保险标的因门窗未锁而遭盗窃所致的损失; (三)保险标的因被保险人的雇佣人员、同住人、寄宿人盗窃所致的损失。 三、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以主险的保险金额为限,便携式用品(手提电脑、电子记事本、摄像机、照相器材、收音机、录音机、CD机、VCD机、DVD机)的最高保险金额为5000元,且列明清单。 四、赔偿处理 (一)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拒赔。 (二)盗抢责任损失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被追回的保险标的,其已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三)被保险人向本保险人报案后,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标的仍未查获,方可办理赔偿手续。 (四)附加盗抢保险的每次事故免赔额为200元。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附加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条款 一、保险金额 以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家用电器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致使电压异常而引起家用电器的直接损毁,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供电线路因遭受家庭财产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袭击; (二)供电部门的施工失误; (三)供电线路发生其他意外事故。 二、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以及违章用电、偷电或错误接线造成家用电器的损毁; (二)家用电器超负荷运行、自然磨损、固有缺陷、原有损坏、用电过度、自身发热以及超过使用年限后的损坏;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附加管道破裂及水渍保险条款 一、保险金额 以投保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负责因被保险人室内的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和暖气管道(含暖气片)突然破裂致使水流外溢或邻居家漏水造成被保险人财产的损失。 三、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私自改动原管道设计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 (二)由于施工使管道破裂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 (三)因管道试水、试压造成管道破裂跑水造成的家庭财产损失; (四)不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附加现金、首饰盗抢保险条款 凡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并附加盗抢保险的,其盗抢保险金额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的保户,可投保本附加险。 一、保险金额 以投保家庭财产盗抢保险的保险金额的10%为限,最高保险金额为8000元,其中现金(含有价证券)2000元,首饰6000元。 二、保险责任 存放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室内的现金、有价证券、首饰,由于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翻墙掘壁,持械抢劫,并有明显现场痕迹经公安部门确认盗抢行为所致丢失、损毁的直接损失且三个月内未能破案的,保险人负责赔偿。 三、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在室外遭受抢劫、盗窃; (二)保管不慎所致; (三)现金(含有价证券)的利息损失。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及附加盗抢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及附加盗抢保险条款为准。 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或其同住的家庭成员)在其所居住的住所,使用、安装或存放其所有或租借的财产时,由于过失或疏忽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在法律上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以及因上述民事损害赔偿纠纷引起合理、必要的诉讼、抗辩费用和其他事先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除第二款列明外,保险人在本保险单列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对下列各项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故意、欺诈、酗酒、殴斗以及在精神错乱、病理性痴呆情况下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涉及知识产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侵害赔偿责任及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三)使用或驾驶各种动力与非动力交通、运输工具所造成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四)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有关规定,由污物、水、气、噪音、磁波和电子波造成的财产和人身损害事故的赔偿责任和费用; (五)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雇员民事侵权造成他人的财产或人身伤害的赔偿费用; (六)饲养的动物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七)燃放烟花爆竹所引起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八)惩罚性赔偿及罚款; (九)各种间接损失及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私自承诺的费用。 三、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供法律确认的文件副本及申请赔偿报告书和有关证明材料; (二)如一次责任事故赔偿金额达到最高赔偿限额,则保险责任即行中止,被保险人如需恢复原赔偿限额时,应补交保险费,并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如一次责任事故未达至最高赔偿限额,其有效赔偿限额应是最高赔偿限额减去赔偿金额后的余额。 (三)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未经本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不得自行对索赔方作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ⅩⅩ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庭财产保险费率规章 一、基本费率表 险别 项目 费率(‰) 免赔额 主险 房屋及室内设备 1.0 0 室内装潢 1.2 0 室内财产 1.2 0 附加险 盗抢保险 3.0 200 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 1.2 0 管道破裂及水渍保险 2.0 0 现金、首饰盗抢保险 3.0 0 第三者责任保险 赔偿限额(万) 1 2 5 10 4 3 2.5 2.0 二、保险费 保险费=(保险单上载明的分项保险金额×分项年费率)之和 三、短期费率表(按年费率的百分比计算): 保险期限 一个月 二个月 三个月 四个月 五个月 六个月 七个月 八个月 九个月 十个月 十一个月 十二个月 按年费率(%)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注: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算。 短期费率=年费率×保险期间对应的年费率的百分比 四、浮动范围 允许对费率进行上下浮动范围为30%。 ⅩⅩ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庭住房附属建筑物附加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人扩展承保本保险单载明地址内房屋附属建筑物由于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导致的损失,但对于存放于附属建筑物内的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附属建筑物指附属于房屋外部或者独立于房屋的围墙、院门、车库、储物棚或储物室、游泳池、球场、喷泉、池塘等。 二、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本附加险项下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购置价、市价或建造价格自行确定,并载于保险单中。 保险价值为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三、赔偿处理 (一)对于本附加险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采用下列方式赔偿: 1.货币赔偿。根据受损标的的实际损失和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2.实物赔偿。本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保险标的; 3.实际修复。本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保险标的。 对受损保险标的在替换或修复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下列方式计算赔偿: 1.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2.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扣除保险单列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计算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应根据实际损失或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乘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扣除保险单列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计算赔偿金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ⅩⅩ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庭住房附属建筑物附加保险费率规章 一、基本费率 家庭住房附属建筑物附加保险的年费率是1.2‰。 二、费率说明以及保险费计算 保险费=保险金额×附加保险费率 三、退保 退保时,保险费按短期费率计算。 短期费率(按年费率的百分比计算): 已承保月份 一个月 二个月 三个月 四个月 五个月 六个月 七个月 八个月 九个月 十个月 十一个月 十二个月 百分比(%)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算。 四、浮动范围 允许对费率进行上下浮动范围为30%。 ⅩⅩ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商业用财产附加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存放在保险单载明地址房屋内用于商业经营用途的财产因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损失时,保险人按照其实际损失扣除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200元后,在保险单载明的相应保险金额范围内计算赔偿。 二、责任免除 存放在房屋内的仓储物(原料、半成品、成品)、用于商业性餐饮和制造制作活动的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项下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ⅩⅩ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商业用财产附加保险费率规章 一、基本费率 商业用财产附加保险的年费率是1.5‰。 二、费率说明以及保险费计算 保险费=保险金额×附加保险费率 三、退保 退保时,保险费按短期费率计算。 短期费率(按年费率的百分比计算): 已承保月份 一个月 二个月 三个月 四个月 五个月 六个月 七个月 八个月 九个月 十个月 十一个月 十二个月 百分比(%)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算。 四、浮动范围 允许对费率进行上下浮动范围为30%。 ⅩⅩ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出租房屋租金损失附加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相应的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已租出的座落于保险单载明地址的房屋因遭受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该房屋无法居住,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租金实际损失时,保险人负责赔偿受损房屋合理恢复至可居住状态时的租金损失。 二、赔偿处理 发生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日租金损失额和扣除每次事故绝对免赔天数后的实际修复天数计算赔偿。实际日租金损失额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日租金赔偿限额时,以每日租金赔偿限额为准。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租金损失的赔偿天数最多不超过30天。 实际修复天数是指自房屋无法居住之时起至合理恢复至可居住状态之时止期间的天数。 三、每次事故绝对免赔天数 本附加险项下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天数为5天。 四、被保险人义务 房屋遭受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尽快进行修复,不得拖延。对于无故拖延期间的租金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所投保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所投保主险条款为准。 ⅩⅩ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出租房屋租金损失附加保险费率规章 一、基本费率 出租房屋租金损失附加保险的年费率是2.5‰。 二、费率说明以及保险费计算 出租房屋租金损失附加保险的保险费=保险单上载明的每日租金赔偿标准×最长赔偿天数×附加保险费率 三、退保 退保时,保险费按短期费率计算。 短期费率(按年费率的百分比计算): 已承保月份 一个月 二个月 三个月 四个月 五个月 六个月 七个月 八个月 九个月 十个月 十一个月 十二个月 百分比(%)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算。 四、浮动范围 允许对费率进行上下浮动范围为30%。 ⅩⅩ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盗抢附加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鉴于投保人已支付相应的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中载明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存放于保险单载明地址室内的保险标的因遭受经公安部门确认且90天内未能破案的、有明显现场痕迹的外部人员盗抢行为所致丢失、损毁的直接损失,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200元的绝对免赔额后,按实际损失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一)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因下列原因遭受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无明显盗窃痕迹的盗窃行为或窗外钩物行为; 2.门窗未锁而遭盗窃; 3.被保险人的雇佣人员、同住人员、寄宿人员的盗窃行为; (二)便携式电脑、无线通讯工具遭受盗抢的损失,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三、被保险人义务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四、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报案后,从案发时起3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标的仍未查获时,保险人方予以赔偿。 (二)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被保险人应将被盗抢保险标的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被追回的保险标的,其已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所投保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所投保主险条款为准。 ⅩⅩ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盗抢附加保险费率规章 一、基本费率 盗抢附加保险的年费率是1.5-5‰。 独立住宅费率在基本年费率基础上上浮10%。 二、费率说明以及保险费计算 盗抢附加保险的保险费=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标的对应的保险金额×附加保险费率 三、退保 退保时,保险费按短期费率计算。 短期费率(按年费率的百分比计算): 已承保月份 1个月 2个月 3个月 4个月 5个月 6个月 7个月 8个月 9个月 10个月 11个月 12个月 百分比(%)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算。 四、浮动范围 允许对费率进行上下浮动。上下浮动范围是30%。 ⅩⅩ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现金及珍贵财物附加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鉴于投保人已支付相应的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存放于保险单载明地址房屋内的现金、有价证券、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因遭受有明显现场痕迹的外部人员盗抢行为所致丢失、损毁的直接损失、经公安部门确认且90天内未能破案的,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一)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无明显盗窃痕迹的盗窃行为或窗外钩物行为; 2.门窗未锁而遭盗窃; 3.被保险人的雇佣人员、同住人员、寄宿人员的盗窃行为。 (二)本附加保险合同责任范围以外的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三、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四、被保险人义务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五、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报案后,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标的仍未查获时,保险人方予以赔偿。 (二)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被保险人应将被盗抢保险标的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被追回的保险标的,其已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所投保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所投保主险条款为准。 ⅩⅩ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现金及珍贵财物附加保险费率规章 一、基本费率 个人现金及珍贵财物附加保险的年费率是2-5‰。 二、费率说明以及保险费计算 个人现金及珍贵财物附加保险的保险费=保险单上载明的个人现金及珍贵财物保险金额×附加保险费率 三、退保 退保时,保险费按短期费率计算。 短期费率(按年费率的百分比计算): 已承保月份 1个月 2个月 3个月 4个月 5个月 6个月 7个月 8个月 9个月 10个月 11个月 12个月 百分比(%)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算。 四、浮动范围 允许对费率进行上下浮动。上下浮动范围是30%。 ⅩⅩ人寿保险公司 国寿家庭幸福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国寿家庭幸福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被保险人名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5人以下(含5人)家庭,其成员年龄在1周岁至7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工作或者劳动的,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家庭成员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人在投保本保险时,可根据保险责任的4种组合作出选择,4种选择为A,B,C,B+C。 A、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3、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ⅩⅩ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4、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B、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其家庭所用的煤气、石油液化气或者天然气泄漏引起的中毒、爆炸、火灾以致死亡或者残疾的,本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参照保险责任A第1、第3及第4项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C、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其住所内因触电(电击)或者电源线路故障以致死亡或者残疾的,本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参照保险责任A第1、第3及第4项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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