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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如何笑傲-营改增-过渡期(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270677 上传时间:2024-05-24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5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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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建筑企业如何笑傲”营改增”过渡期(老会计人的经验)一、税收新动态和新环境早在2016年2月份,住建部曾经发过一个文件,建办标20164号文件,在文件中提到:建筑业营改增增值税率为11%,并且也提到我们今后的工程造价,将是税前工程造价(1+11%)来计算的.到了两会期间,李克强总理在2016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当中就已经明确提出,2016年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性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到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营改增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可以说很不轻松.

2、尽管在新的试点实施方案当中,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清包工、甲供工程、老项目3种情形下,可以选择简易办法征税,但选择的时候我们并不轻松.二、纳税人身份与计税方式过渡期的选择1、营改增以后,新项目一般是一般计税原则,建筑企业一般都是超过500万这个销售额的,所以都必须是一般纳税人.特定情况也可以简易计税.2、对老项目可以规定两种计税方法:第一是一般计税,第二就是简易计税.不管新旧项目,5月1号均为一般计税,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当然对于特定的行为,这里面也指了老项目可以申请,选择用简易计税方法来计税.新项目,特定情况下也可以选用简易计税方法.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如何操作和选择的.(1)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是

3、以票控税,销项税额减掉进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发票来确定了应纳税额,一般我们可以给甲方开11%的增税专用发票.(2)小规模纳税人.只能是简易计税的方式.第一、3%增值税的普通发票.但是甲方这样的发票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的,一方交纳了3%的增税,而另一方不能抵扣,这个环节就会多产生一个3%的税金.第二、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避免开普通发票,下游企业不能抵扣的矛盾.但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开出这样的发票.我们在实务操作当中务必重视这个相关的开票问题,当我们想要一般计税方式,我们就不可避免的税负会或高或低,因为我们不再像营业税那时候一样,按照收入直接乘以3%来计交增税的.我们在增值税情况下,我们是按照销项减进

4、项,我们销项是确定的,而我们进项是不确定的.三、可能出现的税负暂时偏高的形态1、营改增实施日前已经完工,项目营改增后,开始收款开票.甲建筑公司2016年4月A工程项目完工,工程合同额2000万元,成本已经发生1000万元,收入尚有500万元没有收到.到5月1号以后再接着收吧,但是5月1号以后呢,没有成本了,按照我们这个合同的收款日期,我们这500万就一定是交增增税的,一般计税方式下,我们就存在着500万只有销项没有进项的情景,那税负一定是暂时会偏高的,2、营改增试点实施日前已经是收完工程款尚未完工的项目甲建筑公司2016年4月B工程项目尚未完工,工程合同额2000万元已经全部收到,预算成本10

5、00万元,已经入账500万元.在这种情形下,已经说5月1号以后不再有收入了,只有成本,我们当然是可以允许你抵扣进项税的.还可以这样来描述案例,工程项目尚未完工,工程合同额2000万元,但是收到了1900万,只有100万没有收到,那么只有100万是5月1号以后要收的,我们成本都是今后要入账的,我们有收入,有成本,营改增以后我们税负一定是暂时偏低的.3、营改增前已经工程结算尚未收款,也未开具发票的项目相信大家呢,很多是这种情况下的.甲建筑公司,2016年4月C工程项目完工,工程合同额2000万元已经结算,但未到付款时间也未开发票,累计已经发生成本1000万.该项业务工程合同额已经结算,表明已经确定

6、了我们也应当收取的这个加款.但是呢,合同当中已经明确了,有一个约定的付款时间,预付款时间没到,所以我们也没有开发票.在这种情况下呢,我们是有成本的,累计已经发生成本1000万.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今后5月1号以后的收款,那么势必是一般计税的增值税.这种情况下呢,你没有成本的情况下,也会导致我们税负已经是暂时偏高的.4、营改增之后甲供材甲供设备的项目甲建筑公司2016年4月承接了D工程项目,该项工程材料设备有1000万,均由建设方提供,也就是甲供,减掉材料后,工程合同额为1000万,因为这是一个营改增以前的甲供工程,在营改增以后具体执行.这种情况下呢,我们建筑公司也存在着问题,因为在营改增以前

7、,甲供的材料是需要计入施工方来交纳营业税的,营改增以后,5月份以后供应的材料算不算5月1号以前的施工方甲供材料计征营业税的这个计税范围,在5月1号以后,计税方购买的1000万的甲供材料,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这种情况下对于施工方来说是个问题.因为施工方呢,是没有材料的,这个纯粹的一个工程劳务.工程合同额现在为1000万的话,也就是可以理解为,基本上是只有销项,没有进项的,那么暂时的税负也一定是偏高的.5、营改增之后,先有收入后有成本的项目.甲建筑公司,2016年5月承接了E工程项目,该项目工程属于政府工程.因为关系不错,提前支付了2000万元的备料款.该工程直到12月才发生了1000万材料费,这

8、时候呢,我们是先收到钱的,后发生成本的,也就是先有销项的,后有进项的,这种情况下怎么办呢?这种情况下只好先交税了.在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期间,这里面都提到了取得销售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在营改增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里面也是同样如此规定的,所以要先交税吧.我们有进项的时候呢,我们收入已经确定了,我们就只能是留抵了,这也是一种极端的情况.6、营改增之后先有成本后有收入的项目甲建筑公司,2016年5月承接了F工程项目,该项工程属于政府BT工程,该工程直到12月已经发生了1000万元材料费,但是还没有收入呢,因为政府就是不给你钱,或者呢,还没有到移交的时候呢,是不确定这个收款的,这时候呢

9、,我们只有进项,没有收入,没有销项,那么我们进项发生这么多,如果不能抵扣的话,那是一个非常浪费的现状,那么你就考虑我们还有没有其他项目呢是一般计税的,可以抵了1000万材料的进项呢.总结1、是营改增之前的项目,应尽快结算,尽快早开发票,当然是地税的营业税发票.2、营改增之后项目收入成本尽可能的配比入账,配比入帐的方式,我们是想解决一个问题,就是销项和进项尽可能的匹配.3、营改增之后项目税负应该平衡的转嫁.我们营改增以后,新老项目原则上采用一般计税方式11%的这个税率,销项税就会很高,但是我们的下游企业的进项税也会很高,当价款不变的情况下,税负如果很高的,成本也就会很低,当成本很低的时候,利润就

10、会很高,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是可以实现了税负转嫁,那么就看一个双方对价格的谈判是如何把控的.4、营改增之后增值税的销项进项,我们不再分项目核算,也就是都可以相互抵扣的.5、营改增以后,我们最重要的不是税负的变化,而是我们能够挣多少钱才是主要的.四、营改增对合同签订方式的影响营改增之前合同的签订方式,我们按照工程造价这种结构来进行描述,假设营改增以前我们这个预算定额人工费4000,材料费7020,我们利润假设是1000,我们合同价格基本上就是12210这样一个价格.在营改增以后我们合同的签订方式,将由税前造价乘(1+11%)来计算合同总价的这种模式,我们就变成这种结构了:人工费4000是不含税

11、的,材料费7020要拆分为两部分,比如说拆分出6000的不含税成本,进项税1020,对于利润,我们在营改增以前干同样的工程利润是1000万,营改增以后干同样的工程,利润还应该是1000万,那么我们合同价格将变成4000+6000加上1000=11000,11000为不含税合同造价,1100011%为这一笔合同的一个大概的销项税额;11000(1+11%)就是为我们的含税的合同造价12210.那么,该笔合同需要缴纳多少增值税呢?我们还是按照销项减进项的模式来进行套算.我们销项税额1210,我们进项税额1020,中间的差额就是应交增值税190,在营业税的时候,我们合同额为12210,我们要交纳3%

12、的营业税即366万,尽管增值税合同额没有变化还是12210,但是我们交的税金反而减少为190.这种情况下呢,利润没有变化才是我们要追求的.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呢,假设我们进项税金1020没有.我们要交纳的增值税为1210,但是我们的利润没有减少.合同额总额也没有变化,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也仍然是可以接受的.我们重点评价的是,我们的利润有没有发生增减变化.五、营改增后土地作为开发成本当中的大项,能否纳入到进项被抵扣?主要是这样的几个方面的问题要考虑:1、营改增之前已经拿到了土地证且正在开发,能否抵扣.2、营改增之后拿到的,政府出让土地可不可以抵扣.3、营改增之后拿到土地的企业.我们买他的土地,我们

13、能不能拿到进项呢?4、营改增之后,股东以土地投资到企业的,那么这块土地是征税呢,还是不征税呢?5、营改增后和有土地的企业合作,开发合资建房,一方土地一方出资金,建好之后,分房自用,这是我们经常提到的合作建房的模式.6、整片拿地分割转让的,我搞到一万亩土地,生地变成熟地后,以后我只卖其中100亩,我可以抵扣多少进项,所以这是我们考虑的问题.我们可能的方式,我归纳了有5种情况.1、土地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2、土地允许差额销售额减除3、土地允许按照11%计算抵扣4、期初土地允许or不允许抵扣5、土地允许差额配比销售额减除六、因营改增产生的新老项目,在执行中合同该如何过渡原则上为一般计税方式,也可选择老

14、项目简易办法.那么如何确定新老项目?1、5月1号以后,新办理的工程施工许可证算新项目;2、在4月30号以前就已经办好的工程施工许可证,我们确定为老项目;3、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是否是4月30日之前;4、既有总包合同,又有分包合同的情况:当总包,分包,都是新合同的情况下,总包、分包可以选择一般计税,也可以选择简易征收.那么可能有人问,新合同也可以简易征收吗?回答是可以的,在政策文件当中提到了,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来进行计税.2、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

15、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来进行计税.3、总包是老合同,分包是新合同,或者总包分包都是老合同,那么这种情况下,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使用简易计税方法来进行计税.当然,选择一般计税也是可以的.七、我们建筑行业跨地经营情况非常普遍,营改增以后税交给谁呢?第一,原则上是机构所在地.第二,总机构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那么就是各自独立纳税,特别是我们总分公司这种体系的.第三,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范围内的,经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

16、.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因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劳务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相关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为固定业户,应当向你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在建筑劳务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

17、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八、纳税地点和资质什么关系?1、资质决定了,我们是母子公司,还是总分公司;2、母子公司,只能各自纳税;因为资质的限制,不可能共享资质.3、总分公司可以汇总纳税.分公司可以和母公司总公司共享资质.4、最有效的方式,应该是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只需要在当地提缴税款,然后回机构所在地进行一个汇算就可以了.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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