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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关联交易是否需报送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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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无关联交易是否需报送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问: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年度内未发生关联业务,是否也应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附件明确本报告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填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六)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根据上述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但部分地方要求无论是否当年度是否发生关联业务往来,均应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以下政策供参考: 《广东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关联业务往来申报表报送及填写要求的通知》(穗国税发〔2010〕93号)第一条规定,无论当年度是否发生关联业务往来,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应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一并报送《关联申报表》的纸质报表和电子申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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