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补充条款根据2002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第三十条的规定,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条款的要求,现将甲乙双方所签定的劳动合同做如下补充:1、乙方在甲方所从事的工作中,可能会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长期过量接触可能产生的后果和甲方的控制措施告知如下: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后果控制措施防护用品适用与否本人签字噪 声失眠、耳鸣、多梦、疲劳无力、记忆力衰退、心跳加速、血管痉挛、高血压、冠心病预防性维修,减少接触时间,自动化生产。护耳器 适
2、用 不适用电焊烟尘氧化铁、氧化锰、二氧化硅、硅酸盐等、胸闷、胸痛、气短、咳嗽等呼吸系统症状、称为电焊工尘肺,而且常伴随锰中毒、氟中毒和金属烟雾热等并发病加强作业环境排风换气、增加吸尘设备、自动化生产。防尘口罩 适 用 不适用紫外线电光性眼炎隔离光源护目镜 适 用 不适用粉 尘尘 肺吸尘、除尘防尘口罩 适 用 不适用甲苯、二甲苯血液疾病使用安全性溶剂、加强作业自动化生产。作业环境排风换气,防护面罩 适 用 不适用注:乙方应在自己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本人承认签字。2、甲方采取以下措施防止乙方患职业病:(1)定期为乙方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2)在工作场所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示牌,告知乙方工作场所内存在的危害因素及其特性、应急处理方式等内容;(3)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相应的危害因素监测,及时改善工作条件,预防或控制工作场所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4)为乙方提供必备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3、甲方为乙方提供如下两种职业健康福利待遇:(1)为乙方提供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或职业病诊疗;(2)为乙方提供职业病防护待遇,该待遇包含在乙方工资中,随乙方工资按月发放。如果因岗位发生变化而使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甲方将以书面形式告知员工,并同时变更此补充条款。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