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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虚”发票带来的涉税风险及控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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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两虚”发票带来的涉税风险及控制(一)两虚(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的法理分析1、两虚(虚开虚抵)发票的内涵两虚(虚开虚抵)发票是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以骗取出口退税或偷逃国家税收的一种发票犯罪行为。具体而言,两虚(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有三层含义:第一,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一定会产生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第二,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是善意取得的虚开增值税发票,也可能是恶意取得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第三,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符合国家有关增值税发票开具规定的真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虚开增值税专用

2、发票的法律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下三种开票行为是虚开发票行为:(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的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

3、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千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判断标准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判断标准如下:第一,没有真实交易或劳务行为情况下的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一定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例如,花钱购买或给予税点从供应商或劳务提供方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践中有两种典型的情况,分析如下:

4、情况一: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分析情况一的涉税分析:图中显示:采购方为了提前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从而提前少缴纳增值税,要求与其有长期合作供应关系的供应商提前开具增值税发票获得提前抵扣增值税的好处,而一个月后再从提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购买商品或货物,要求供应商不要再开票给买方了。这种提前开票后一段时间才发生购买行为是一种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的开票行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情况二: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的花钱或给予税点买票的分析情况二的涉税分析:图中显示:采购方(一般纳税人)与材料供应商签订了一份假的采购合同23万元(不含增值税),并向材料供应商转账23万元,材料供

5、应商向采购方(一般纳税人)开具23万元(不含增值税)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有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但没有物流,实质上是采购方(一般纳税人)花了3万元从材料供应商手里买了一张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张23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发票,不能在采购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第二,有真实交易或劳务行为情况下的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一定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这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一定体现为: 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收款方、发票开具方不是同一个民事主体。实践中有以下三种情况,具体分析如

6、下:情况一:有真实交易情况下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分析情况一的涉税分析:图中显示:销售方、收款方是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方(供应商),开票方是一般纳税人的销售方(供应商),出现了销售方、收款方与发票开具方不是同一单位的情况,采购方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而且该张4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

7、。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情况二:有真实交易情况下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分析情况二的涉税分析:图中显示:收款方、销售方是一般纳税人的材料供应商总公司A,发票开具方是总公司A的分公司B,出现了销售方、收款方和开具方不是同一个单位的情况,采购方获得的一张10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而且该开票行为是一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情况三:有真实交易情况下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分析情况三的涉税分析:图中显示:收款方、销售方是一般纳税人的材料供应商A,

8、发票开具方是与公司A同一老板的材料供应商B,出现了销售方、收款方和开具方不是同一个单位的情况,采购方获得的一张2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而且该开票行为是一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二)虚开增值税发票与三流统一或四流统一的关系 1、税收政策依据分析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

9、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第一条的内涵是,物流(劳务流);第二条的内涵是,资金流;第三条的内涵是,票流。综合起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规定,如果一项销售行为或劳务行为同时满足,销售方(劳务提供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方、款项的收款方是同一民事主体,或者说是,满足劳务流(物流)、资金流和票流等三流一致或满足合同流、劳务流(物流)、资金流和票流等四流一致(因为物流或劳务流中隐含了合同

10、流)的采购行为(劳务行为),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否则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2、结论根据以上政策分析可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坚持三流或四流统一的原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三流或四流统一的关系体现为如下:第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定不符合三流或四流统一;第二,符合三流或四流统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定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第三,形式上不符合三流或四流统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一定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在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在实践中存在三种不符合三流或四流统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情况:一是存在委托第三方付款的情况,导致了资金流与票流、物流(

11、或劳务流)不一致。二是存在贸易商委托与其有长期合作供应关系的生产厂家直接发货给其客户(购买方),导致物流与资金流与票流不一致。三是委托代购行为中,受托方替委托方向供应商支付采购款或垫采购款的行为,导致资金流与票流和物流的不一致。3、存在三流或四流不一致情况下,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合同签订技巧当存在以上两种不符合三流或四流统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一定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当出现第一种不符合三流或四流统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只要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符合一定的条件(该条件是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构成债权债务关系),可以通过三方委托付款或收款协议,在该协议下,这种不符合三流或四流统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2、形式上不符合三流或四流统一,实质上是符合三流或四流统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虚开增值税的行为,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当出现第二种不符合三流或四流统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笔者认为应该通过以下合同签订技巧来解决和规避税收风险。第一,在采购合同中必须有发货人条款。该条款要特别注明发往采购方(销售方的客户)货物的发货人是销售方(卖方)的长期合作的货源供应商。第二,在采购合同中必须特别强调发货方不是采购合同中货物销售方的主要依据,例如采购合同中货物销售方与真正的发货方之间的长期采购合作框架协议书。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

13、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当出现第三种不符合三流或四流统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不影响受托方从销售方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第五条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

14、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例如,客户向甲4S店订购一台车辆价款21万元,该店无现车,答应可从乙4S店调剂,客户交纳定金1万元,甲4S店将车款21万元垫付给乙4S店,几天后车到甲4S店,发票由乙4S店直接开具给客户,客户将余款20万元,交给了甲4S店,提车。甲4S店不符合受托方不垫付资金,须按自销交纳增值税3.05万元(21÷1.1

15、7×0.17)。基于以上政策规定,有真实的交易行为,票、款和物(货物名称、金额、数量均与实际交货一致)一致的代购行为中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案例分析:有真实交易行为的代购行为中开具增值税发票不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法律分析公民A是从小生活在山东产煤区的农民,因运煤取得了浙江省B县用煤单位C公司的信任。从2013年起,C公司让公民A帮助从山东联系优质煤,至2016年7月,A先后为C公司从山东14个供煤单位联系发煤21次,累计货款136万余元人民币。每次C公司缺煤时,通过手机电话告知A需煤数量,A在山东联系好后告知C公司煤炭数量、煤炭质量和煤炭价格,C公司确认后以现金

16、或汇款的形式给A一部分预付款,A将预付款转交给供煤单位,有时时间紧迫则由C公司将预付款直接汇到供煤单位帐上,A随同供煤单位的煤炭抵达C公司,替C公司量方卸煤,C公司向A结清货款并按照每吨20元或每船2000元的标准向他支付好处费。三年A从C公司累计获得好处费4万余元人民币。A将结到的余剩货款转交给供煤单位,供煤单位则根据A提供的收货单位C,通过A转交或直接邮寄的方式向C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的货物名称、金额、数量与实际发货一致。2016年8月,A被B县公安局拘留,11月B县法院判决认定A因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罚金20万元人民币。,A以自己只是

17、作为中介代理人的公民自然人、不是买卖主体无法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为由提出申诉。请分析A是否因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的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没有货物销售或没有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或个人,要求他人为自己开具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虽然有货物销售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要求他人为自己开具内容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是指从他人处取得虚假的或内容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自己为受票方或付款单位,用于

18、自己抵扣税款、增加成本,达到偷税的目的,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结果或可能。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没有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了伪造、变造的假发票或抽底虚开的真发票。 内容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他人为自己开具了货物或劳务的名称、数量、单价、税率、金额与实际交易不相符合的发票(这种不相符合一般只会出现开票金额和开票税额比实际交易的要高),开具的发票可能是伪造、变造的假发票,也可能是抽底虚开的真发票。本案中A并没有让山东供煤单位以自己为受票方开具虚假的或内容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行为特征。A的行为属于让他人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让他人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绝

19、不同于刑法中规定的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核心仍然在于虚开,指在没有货物销售或没有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或个人之间为了其相互提供伪造、变造的假发票或抽底虚开的真发票进行撮合、中介的行为。的确,A在B县C公司与山东各供煤单位之间进行了近三年的撮合、中介行为,但其撮合、中介行为的目的和结果是不仅帮助B县C公司与山东各供煤单位之间架起了煤炭买卖的桥梁,而且完成了煤炭交易并且提供了货物名称、金额、数量与实际交货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发票应当认定为真实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 A的撮合、中介行为内容不仅是在B县C公司与山东各供煤单位之间提供信息、居间协调,而且包括

20、全权代表B县C公司向山东各供煤单位提交预付款、验收煤炭、转交货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实际上,B县C公司与A之间存在着稳定的代购煤炭关系,这种代购在法律上属于委托代理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第6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本案中C公司通过口头形式委托A从山东采购煤炭,实际构成代购煤炭的委托代理关系。本案中A从C公司获得每船2000元或每吨20元人民币的好处费即是他完成代购煤炭委托事项的劳务报酬,除此之外,他并没有因为让山东供煤单位为C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获得任何好

21、处,让山东供煤单位为C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只是他的受托内容之一。本案中A是作为公民自然人接受C公司的口头委托,拿着C公司的预付款为C公司从山东采购煤炭,山东的煤炭通过A的中介行为实现了销给C公司的过程,发票也由此以C公司为购货方或受票方开具,货物名称、金额、数量均与实际交货一致,实现了增值税发票管理中票、货、款一致的要求。 A没有拿自己的资金为自己从山东买煤,他自己也不需要煤,他自己也没有煤,不可能卖煤给C公司。无论作为农民的A如何理解和解释自己的买煤、卖煤或受托购煤行为,A都无法变成山东煤炭单位的买方或C公司的卖方,他只不过是C公司的采购代理人,或者是C公司与山东煤炭供应单位之间煤炭购销活动的

22、中介人。他没有固定的住址,没有办公室,没有流动资金,没有伙计,没有仓库,也没有营业执照,他连非法经营的摊贩(虽无照经营却有资金、货物、仓库)都不是。综上分析,本案中同时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是A和B县C公司之间代购煤炭的委托代理关系,二是C公司和山东各供煤单位之间的煤炭购销关系。虽然两种法律关系都没有书面合同,却都已经实际履行,均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关系。C公司和山东各供煤单位之间的煤炭购销过程中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票、货、款上达到了一致,完全合法有效。A只是公民自然人,担任了委托代理人的角色,并不是个体户或小规模纳税人,不具备商业购销主体资格和能力,也不具备向当地税务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23、法定条件,他没有实施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他所从事的让山东供煤单位为购煤单位C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其受托内容,完全合法。故此,A的行为没有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B县法院的判决应予以纠正,A提出的申诉应予支持。(三)虚抵增值税发票的情形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一定是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实践中存在很多纳税人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虚开的,但是由于该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国家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抵扣条件,不能抵扣可是已经抵扣了的情况。以上抵扣增值税的行为就是虚抵增值税发票的情形。具体而言,有以下情形:1、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向一般纳税人的采购方或劳务接受

24、方已经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在采购方或劳务接受方进行了认证抵扣,可是由于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的开票人员操作不当将该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开票系统中进行了作废处理,而获得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采购方或劳务接受方按照税法的规定是不能抵扣该作废发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2、采购方或劳务接受方将一些依照税法规定不能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抵扣。实践中常见以下情况:(1)将没有供应商开具盖有发票专用章的销售清单,而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了进项税金。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

25、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2)将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

26、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基于此规定,将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3、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公司将营改增前发生的采购行为等到营改增后获得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转用发票进行了抵扣。(1)营改增前(2016年4月30 日前)采购的建筑施工材料已经用于工程施工项目,但是拖欠材料供应商的采购款,营改增后(2016年5月1日)才支付拖欠材料供应商的材料款而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论

27、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还是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依据税法规定则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2)营改增前购买的建筑机械设备、办公用品和其他存量资产,但未收到以上资产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营改增后才收到以上资产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则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如果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则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3)营改增前的老项目在营改增后继续进行施工的情况下,由于建筑施工企业根据税法规定选择了简易征税计税方法,所以老项目在营改增后所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不可以在新项目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中进行抵扣。4、将业务招待费用中不可以抵扣

28、增值税进项税的住宿费用和餐饮费用进行了抵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购进的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个人消费包括交际应酬费用。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企业招待客户所发生的住所费用是个人销费支出,也是交际应酬支出,不可

29、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5、在发生销售退回时,未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实行对开发票进行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四)虚抵增值税发票的应得策略根据以上虚抵增值税发票的情形分析,笔者认为,规避虚抵增值税发票必须采取以下应对策略。1、依据税法的规定,如果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一般纳税人,收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有两种策略:一是,如果该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超过开票的当

30、月,则通知对方在增值税开票系统中进行作废,并且将该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寄回对方,要求对方重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回来进行入账。二是,如果该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超过开票的当月,则必须将该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并抵扣处理,然后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处理。2、严格执行税法的规定,对于不能够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坚决获取增值税普通发票而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3、对于销售退回、中止服务或退货业务,依照税法的规定,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处理。4、坚决遵守增值税抵扣的三流(资金流、票流和物流或劳务流)合一或四流((合同流、资金流、票流和物流或劳务流)合一的原则。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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