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贷款损失如何税前扣除?汇算清缴必看!甲农村商业银行(甲银行)主要贷款范围为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2015年度,甲银行发生下列贷款损失相关事项:1、收回以前年度已税前扣除的A企业贷款损失200万元。2、甲银行认为,按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规定,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2015年末,可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如下表:(单位:万元)3、2015年初,税法规定计算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13400万元。4、本年度实际发生贷款损失25000万元,已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报告。5、在“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反映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15000万元。甲银行自行计算贷款损失纳税调减金额=25000+
2、(26500-13400)-200-15000=22900(万元)。审计人员结合税收政策,分析甲银行纳税调整贷款损失金额的正确性。事项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一条。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甲银行纳税调增200万元正确。事项2-3。审计人员查阅了甲银行风险管理部提供的贷款明细资料,并对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规定,贷款分类正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文件第一
3、条。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即上表列示的第2-5项),按照规定的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规定,甲银行对正常贷款类按1%计算的损失准备金13500万元,不能税前扣除。年末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金额=26500-13500=13000(万元)。以前年度已税前扣除年初余额13400万元,2015年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金额=13400-13000=-400(万元),应纳税调增。事项4。经审核,甲银行2015年实际发生贷款损失25000万元,其相关资料及金额符合财税200957号文件,但
4、纳税调整金额不正确。按财税20153号第四条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该项损失应先冲减2015年末已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金额13000万元,其差额12000万元,才能在当期据实税前扣除。甲银行多申报税前扣除金额13000万元。综上所述,2015年度,甲银行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金额=12000-(200+400)=11400(万元)。会计上,实际计提贷款减值准备15000万元,应纳税调增金额=15000-11400=3600(万元)。甲银行自行纳税申报错误,应修改纳税调增金额=3600-(-22900)=26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