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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购重组交易-公允价值是哪个.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2263489 上传时间:2024-05-24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6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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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收购重组交易,公允价值是哪个一、本次讨论的案例背景:发行股票收购资产,标的评估价值为3亿,当时收盘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为10元,按此折算股票发行数量为3000万股购买标的资产,签订相关协议。标的资产原股东所持股权过户到上市公司时(超过评估时效一年),股票的价格为18块,这时标的资产原股东的股权转让收益是按照18元算公允价值,还是按照10元算公允价值,又或者是需要重新评估算公允价值。二、视野调查观点情况如下所示选择10元,2位选择18元,18位选择重新评估的,9位三、相关法规列举财税2009年59号文中规定:(三)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

2、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国税201079号: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财税2014年116号文规定: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五、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

3、的资产。国税局公告2015年48号:股权收购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日为重组日;四、法规会引申出两个问题从上面列举的文件,我们或许会产生两个问题:1、使用的公允价值,是协议签订生效时的,还是股权变更时的呢?2、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这个时候应该是触发纳税的时点。这个纳税时点,是否作为转让作价(所得产生)的时点?五、思成的个人观点阐述思成觉得按照10元,可以有以下道理来说明,因为10元对纳税人而言最有利:1、从法规角度分析: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可以2014年116号文,清晰的看出,前后两个时点中间用的是句号,表明这两个独立成句,独立意思表示。(好吧,用

4、标点说话,个人感觉看法规有的时候句号和逗号或者分号是有很大区别的),故而文件体现的是所得的产生与所得的实现其实为两个时间。原文为: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具体为:那么也就是说所得的产生(确认转让所得),即所称的作价时点与所得的实现时点(收入实现所得)可以是两个时点。一个是以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减计税基础后的余额确认所得的产生;一个是以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所得的实现。我们将上述文件进行

5、整合,我们可以看出,59号文确认了公允价值计量,2010年79号文确认了收入实现的时点,2014年116号文,明确了所得的产生,与所得的实现时可以不同时存在,也就是作价时点与纳税时点可以不是同一个时点。重组时点主要是与特殊性税务处理12个月限制期的判断相关。2、从经济交易业务来看:如果是非上市公司的话,并没有市场股价作为参考依据,那么相对发行股付支付就不会因为股价波动产生,如本案例一般的影响。分析上市公司如下:上市公司股价的变化是基于市场行为(投资者信心)的一种价值波动,标的公司的价值是依据自身公司价值而做出的评估作价,这两个波动的原因并不是相同的。并不能用股票的价值来衡量标的资产的价值,股价是一步到天,100,1k,1w,还是跌入深渊,5,3,1,和标的公司评估价并没有太大关系,他该值多少就值多少,是因为其自身价值导致。协议签订之后的波动,实际上其一种重组交易完成后的,持股股东(尚未交割的潜在股东)的投资行为的反应,也仅仅是账面的浮盈而已,以这个时候的股价作为公允价值,与理不符。综述:思成认为10元是一个可以接受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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