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侯马市高效节水灌溉工程
(招标编号:HMSJSGGGC-JD-JJ-001(2012))
招 标 文 件
第一卷 商务文件
第二卷 技术条款
第三卷 招标图纸
建设单位:
侯马市水务局
编制单位:
山西华普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三月
118
— —
目 录
第一卷 1
商 务 文 件 1
1 招标公告 2
2 投 标 须 知 5
3 合 同 条 款 16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7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64
4 协议书、中标通知书、 68
履约担保证件和工程预付款保函 68
5 投标报价书和授权委托书 74
6 工 程 量 清 单 77
7 投标辅助资料 84
8 资格审查资料 94
第二卷 99
技 术 条 款 99
1 一 般 规 定 100
2 技术要求 116
第三卷 118
招 标 图 纸 118
第一卷
商 务 文 件
1 招标公告
侯马市高效节水灌溉工程招标公告
侯马市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实施方案已由山西省水利厅以晋水农水函〔2011〕1397号文批复,投资计划已经下达,具备招标条件;受项目法人侯马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发包人)的委托,山西华普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代理人,对本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诚邀愿意承担本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前来投标。
一、概况和招标内容
1、工程概况
侯马市高效节水灌溉工程项目区位于侯马市风城乡北王村的宏丰菜业专业合作社示范基地滴灌区和位于上马办东阳呈村南的上阳现代生态农业示范滴灌园区。工程实施后可发展高效节水灌溉面积700亩。
2、标段划分及招标内容:
本次招标分为一个标段:
合同名称:侯马市高效节水灌溉工程
合同编号:HMSJSGGGC-JD-JJ-001(2012)
主要内容:配套潜水泵2台、变频控制柜2面,铺设PVC管道4.567 km、PE管道115.08km,修建控制性房屋2处。
3、 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补助,省财政补助,县财政配套,群众自筹。
4、工程地点:山西省侯马市
二、资格要求
潜在投标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灌溉企业等级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且年检合格;
3、通过ISO9001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4、过去三年内完成类似工程至少一项;
5、财务状况良好;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
招标文件将于2012年03月5日至2012年03月09日(法定节假日休息)每天上午9:00时至12:00时(北京时间,下同),下午15:00时至17:30时,在太原市府西街246号怡丰大厦15层1501室(山西华普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出售,每个标段招标文件售价为人民币壹仟元整现金支付,售后不退。
请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时携带:
a.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等相关证件;b.单位介绍信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并由法人代表签字确认;c.经办人身份证;d.近三年内类似工程业绩。
以上全部证件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套(须加盖单位公章)。
四、开标时间
本工程拟定于2012年03月27日开标。
五、本公告仅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和《山西招投标网》上同时发布。
详情请咨询招标代理人或发包人。
发 包 人:
地 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
公告日期:2012年02月27日
地 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邮政编码:
E m a i l :
2 投 标 须 知
2.1 总则
2.1.1 招标范围
山西华普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侯马市水务局的委托对侯马市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的施工进行招标,现请愿意承包该工程施工的企业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文件。工程情况及本次招标发包的合同工作范围详见《技术条款》第1章第1.1节和第1.2节。合同名称为:侯马市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合同编号:HMSJSGGGC-JD-JJ-001(2012)标。
2.1.2 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补助,省财政补助,县财政配套,群众自筹。
2.1.3 招标委托
本合同工程招标代理人为山西华普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招标期间,所有涉及发包人的行为对招标代理人同样有效,招标代理人所有涉及本标的行为即代表发包人的行为。
2.1.4 投标人的资格
2.1.4.1 投标人的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灌溉企业等级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且年检合格;
3、通过ISO9001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4、过去三年内完成类似工程至少一项;
5、财务状况良好;
2.1.4.2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不能作为投标人参加投标:
⑴ 在本建设项目或本合同工程准备阶段曾被项目业主或本合同发包人聘用为本合同工程提供设计和咨询服务的单位。
⑵ 已被聘用为本合同的监理人。
2.1.4.3 投标人除了应提交第7章中规定的拟投入本合同工作的主要人员表和主要施工设备表外, 还应按本款和第8章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提交下列证明其资格的材料:
⑴ 投标人的基本情况,并附投标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证件的复印件及其证明。
⑵ 近期完成的类似本招标工程的工程情况。
⑶ 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工程情况。
⑷ 为实施本合同拟投入的流动资金金额及其来源(附证明材料)。
⑸ 履约信誉的证明材料和近三年内涉及的诉讼案件资料。
2.1.5 资格审查
本标的资格审查只对愿意承包该工程施工的投标人资质等级及企业的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进行审查。投标人资格的详细评审在评标过程中进行,有关资料投标人应按商务文件第8章要求提交。
2.1.6 不允许任一单位对同一合同提交或参与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2.1.6.1 不允许一个投标人对同一合同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2.1.6.2 任一投标人均不准以任何方式参加其它投标人对同一合同投标。
2.1.7 投标费用
投标人为准备和进行投标所发生的费用一概自理。投标文件一律不予退还。
2.1.8 保密
招投标双方应分别为对方在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涉及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2.2 招标文件
2.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招标文件包括下表所列文件和按第2.2.3条规定发出的补充通知。
卷号
章号
名 称
一
商务文件
1
招标公告
2
投标须知
3
合同条款
4
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履约担保证件和工程预付款保函
5
投标报价书和授权委托书
6
工程量清单
7
投标辅助资料
8
资格审查资料
二
技术条款
1
一般规定
2
技术要求
三
招标图纸(由建设单位提供)
2.2.2 招标文件的答疑
2.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若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包括手写、打印、印刷、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下同)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只对在投标截止时间的15天(指日历天,下同)前收到的要求答疑的问题予以答复。
2.2.2.2 发包人的答疑将在投标截止时间的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答疑问题的来源。
2.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2.3.1 在距投标截止时间的15天前的任何时候,发包人可发书面补充通知修改招标文件内容。若发包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天内发补充通知,则将按第2.4.2.2款的规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以保证投标人有合理的时间修编投标文件。
2.2.3.2 上述补充通知将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在每一次收到补充通知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确认已收到该补充通知。
2.3 投标文件的编制
2.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
⑴ 投标报价书;
⑵ 授权委托书;
⑶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⑷ 投标辅助资料;
⑸ 资格审查资料;
⑹ 投标人按本投标须知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2.3.2 投标报价
2.3.2.1 投标人应按第6章《工程量清单》中的说明,填报工程量清单中各项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报价汇总表。
2.3.2.2 投标报价应包括投标人中标后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需支付的一切费用(其中包括招标代理费部分)和拟获得的利润,并考虑了应承担的风险。
2.3.2.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总报价时,应同时修改各项目的报价或说明对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报价的修改办法。
2.3.2.4 投标人应按第7章中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提交投标辅助资料,中标人提交的上述资料中的任何部分经发包人确认后将列入合同文件。
2.3.2.5 投标报价供评标用,中标后,签约的合同价为中标价,并注明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金额。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金额不足建设资金部分,由施工单位和地方协商解决。
2.3.3 投标文件有效期
2.3.3.1投标文件自第2.4.2.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起生效,其有效期为42天。在此期间,投标人不得要求撤回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3.3.2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但最长不超过56天。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发包人的上述要求。若投标人拒绝发包人的要求,可在原定有效期期满后收回投标保证金;若接受发包人的延期要求,则投标文件继续有效,且仍不允许修改,但需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第2.3.4条的规定仍适用。
2.3.4 投标保证金
2.3.4.1 投标人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交投标保证金,其金额应不少于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无效。
2.3.4.2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为现金或银行汇票,其有效期应比投标文件有效期延长28天。
2.3.4.3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4天内退还,但发包人有权留下其中1~2个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待与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同时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规定提交了履约担保证件并签订了合同后退还。
2.3.4.4 若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发包人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
⑴ 投标人在第2.3.3条规定的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⑵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拒签合同或拒交第2.6.4条规定的履约担保证件。
2.3.5 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发包人将不考虑投标人提交的替代方案。
2.3.6 现场察勘和标前会
2.3.6.1 投标人应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现场察勘,以便编制投标文件。察勘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6.2 投标人的任何人员为了察勘现场而需进入发包人所管辖的场地时,需事先经发包人同意。除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外,在现场察勘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2.3.6.3 发包人在现场察勘中提供的资料和数据作为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使用, 发包人不对投标人使用上述资料和数据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
2.3.6.4 发包人将于2012年03月10日9:00时(北京时间,下同)在侯马市水务局组织投标人察勘现场,并在察勘现场后当天召开标前会。会议的目的是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2.3.6.5 标前会后,发包人将在 15 天内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书面答复意见发送给购买招标文件的所有投标人,属于修改招标文件的内容将按第2.2.3条规定,以补充通知的形式发送。
2.3.7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要求
2.3.7.1 投标人应按第2.3.1条规定的内容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式五份, 其中一份为正本, 其余为副本,封面上应分别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2.3.7.2 投标文件应使用打印、复印或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文字要清晰,语意要明确,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工程量清单的每一页均应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2.3.7.3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和插字,若为了改正错误必须这样做时,除了按发包人书面指示进行修改的以外,均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修改处盖章或签名确认。
2.3.7.4 投标文件纸张规格为A4纸(图纸除外),可单面或双面印刷。投标文件应编有页码,页码顺序应无差错,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应满足归档要求。
2.4 投标文件的提交
2.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开装袋密封,不密封的投标文件无效。封袋面上应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并写明:
⑴ 发包人的名称和地址;
⑵ 投标的合同名称及其编号;
⑶ 在2012年03月27日9:30时(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前不准启封;
⑷ 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公章。
2.4.1.2 若投标人未将投标文件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发包人将不承担与此有关的责任。
2.4.2 投标截止时间
2.4.2.1 投标人应在2012年03月27日9:30时前将投标文件送达太原市三桥大厦会议室。投标文件应面交。
2.4.2.2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发补充通知延长投标截止时间。若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则招标文件规定的发包人和投标人与投标截止时间有关的义务和权利亦将适用至延长后的投标截止时间。
2.4.3 迟到的投标文件
在第2.4.2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发包人将拒收。
2.4.4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4.4.1 若投标人需要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必须在第2.4.2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送达发包人。上述书面通知应按第2.3.7条和第2.4.1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和标记,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2.4.4.2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修改投标文件。
2.5 开标和评标
2.5.1 开标
2.5.1.1 发包人将于2012年03月27日9:30时前将投标文件送达太原市三桥大厦会议室公开开标, 所有投标人均应派代表参加,并在发包人指定的登记册上签名报到。若投标人未派代表出席开标会议,则发包人可宣布其已放弃投标。
2.5.1.2 开标会上将公布各投标人名称、投标总报价和投标文件中其它需要宣布的内容。
2.5.2 评标和决标过程保密
开标后至发包人公布中标结果之前,有关投标文件的检查、澄清、评比和决标等信息对与本过程无关的投标人及其他人员保密。投标人不应对发包人或有关人员施加影响和试图获取评标信息,违者可能导致被取消其中标资格。
2.5.3 评标原则和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⑴ 评标过程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及水利部第14号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执行。
⑵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进行。
⑶ 组建评标委员会
发包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投标文件的评比。评标委员会由发包人代表1人、指定专家1人、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3人,共5人组成。所有专家均按规定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少于总人数的2/3。
2.5.4 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检查和评审,发包人可以单独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发包人的澄清要求和投标人的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除了按第2.5.6条规定改正算术错误外,投标人不得修改投标报价或投标文件中的其它实质性内容。经澄清的问题需由投标人签字确认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5.5 投标文件的检查和响应性评定
2.5.5.1 在开始评比前,评标委员会应首先检查每份投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2.5.5.2 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是指基本符合招标文件提出的《合同条件》、《技术条款》和其它要求,无重大偏离或保留。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下列情况之一:
⑴ 对投标的工程范围和工作内容有实质性的偏离;
⑵ 对工程质量或使用性能产生不利影响;
⑶ 对合同中规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实质性修改;
⑷ 纠正这种偏离或保留将会对投标竞争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⑸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⑹ 投标文件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公章;
⑺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⑻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⑼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2.5.5.3 评标委员会将拒绝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开标后,不允许投标人对其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内容进行修改。
2.5.6 算术错误的改正
2.5.6.1 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检查其报价是否有算术错误。改正错误的原则为:
⑴ 工程量清单中任一项目的单价乘其工程量的乘积与该项目的合价不吻合时, 应以单价为准,改正合价。但经发包人与投标人共同核对后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时,则应以合价为准,改正单价。
⑵ 若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金额与相应的各分组工程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不吻合时,应以修正算术错误后的各分组工程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为准,改正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相应部分的金额和投标总报价。
2.5.6.2 评标委员会将按上述改正错误的原则,要求投标人改正报价中的算术错误,并在投标人确认予以改正。如投标人拒绝确认,发包人有权将其投标书作废标处理。
2.5.6.3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将要求该投标人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将作为废标处理。
2.5.7 投标文件的评比
2.5.7.1 评标委员会仅对按第2.5.5条规定评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进行评比。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分标准如下:
本次招标设有招标控制价,本标段招标控制价为141.0000万元。(发包人在开标前7天向本标所有潜在投标人公布),凡报价超过招标控制价的,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作为废标处理。
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分标准如下:
1) 经济部分(60分)。
⑴ 报价50分
以所有投标人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总分为50分。投标人的报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扣2分;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扣1分,百分数非整数时,采用内插法计算。
⑵ 报价的合理性10分
报价的合理性主要是指投标人所提供的单价分析是否合理、可行,单价分析中的人工、材料机械使用费是否齐全等。
2) 技术部分(40分)。
⑴ 施工方案的合理性,包括施工技术的可行性和施工布置的合理性,12分;
⑵ 配备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施工经验和素质,6分;
⑶ 配备的施工机械设备数量和类型能否保证施工要求,6分;
⑷ 保证进度、质量和安全等措施的可靠性,8分;
⑸ 投标人的资质和信誉,4分;
⑹ 投标辅助资料的完整性,4分。
3) 按照打分高低,确定推荐第一中标候选人和第二中标候选人。
2.5.7.2 在评比时,评标委员会将考虑以下因素计算评标价。评标价仅供评标用,不能作为中标签约的合同价。
⑴ 按第2.5.6条规定改正算术错误;
⑵ 评标委员会认为可接受的非重大偏离和保留。
2.5.7.3 评标委员会有权接受或拒绝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偏离、保留和替代方案。发包人不接受投标人在开标后提出的优惠。
2.5.7.4 评标中不考虑《合同条件》中有关价格调整规定对合同价格的影响。
2.6 决标、中标通知和签订合同
2.6.1 决标
2.6.1.1 评标委员会按第2.1.4、2.5.5、2.5.7条规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比后,将首选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同时选择综合得分第二的投标人为候补中标人,并报主管部门核查备案。
2.6.1.2 评标委员会不保证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没有义务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作任何解释和说明。
2.6.2 重新招标和招标中止
2.6.2.1 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报价明显不合理或均不满足响应性要求时,发包人可以否决所有投标,重新招标。
2.6.2.2 由于发包人原因中止招标或未能在第2.3.3条规定的延长后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确定中标人和发出中标通知,发包人将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2.6.3 中标通知
2.6.3.1 在第2.3.3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或在延长后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发包人将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确认接受其投标。中标通知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6.3.2 发包人向中标人发中标通知时,亦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2.6.4 履约担保证件
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签订合同前向发包人提交经发包人同意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或经发包人同意的具有担保资格的企业出具的履约担保书,担保金额规定在第3章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6.1款中,担保证件应采用第4章内规定的格式。
2.6.5 联合体注册证明(本条不适用)
2.6.6 签订合同
2.6.5.1 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30 天内,派代表前来履行签订合同手续。
2.6.5.2 若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发生第2.3.4.4款⑵项所述的情况,则发包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6.5.3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若发包人拒签合同或拖延签订合同的时间,发包人除应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外,还应赔偿给中标人相同于投标保证金额度的赔偿金。
2.7 招标代理服务费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收费标准以中标价为基数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计价格 [2002]1980号文规定。
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3 合 同 条 款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一、词语涵义
1 词语涵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1 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⑴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
⑵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⑶ 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人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⑷ 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人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1.2 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⑴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列入本合同条件第3条的全部文件和图纸,以及其它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和图纸。
⑵ 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作出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修改或补充的文件。
⑶ 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⑷ 施工图纸:指上述第⑶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⑸ 投标文件: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它文件。
⑹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
1.3 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⑴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为二者之一。
⑵ 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⑶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⑷ 主体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⑸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
⑹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它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⑺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其它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⑻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的施工设备。
⑼ 进点:指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1.4 有关工期的词语
⑴ 开工通知: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⑵ 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监理人按第18.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或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
⑶ 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
1.5 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⑴ 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⑵ 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它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6 其它词语
⑴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它场所。
⑵ 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
⑶ 天:指法定日历天。
二、合同文件
2 语言文字和法律
2.1 语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2.2 法律、法规和规章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监理人作出解释。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内。
三、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 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发包人应在其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由于其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
4.2 发布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前向承包人发布开工通知。
4.3 安排监理人及时进点实施监理
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安排监理人及时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
4.4 提供施工用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承包人用地范围和期限,办清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按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
4.5 提供部分施工准备工程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完成由发包人承担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供承包人使用。
4.6 提供测量基准
发包人应按第27.1款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委托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现场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有关资料。
4.7 办理保险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发包人投保的保险。
4.8 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但只对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负责,不对承包人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
4.9 及时提供图纸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图纸。
4.10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第33条、第35条和第36条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款。
4.11 统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
发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为承包人实现文明施工目标创造必要的条件。
4.12 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
发包人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履行其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职责。
4.13 环境保护
发包人应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一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审查承包人按第30条规定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4.14 组织工程验收
发包人应按第52条的规定主持和组织工程的完工验收。
4.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5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5.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承包人应在其负责的各项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承包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任何责任。
5.2 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人应按第6条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5.3 及时进点施工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
5.4 执行监理人的指示,按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全部承包工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
5.5 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部分施工图纸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报送监理人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
5.6 办理保险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
5.7 文明施工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施工全过程的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5.8 保证工程质量
承包人应严格按施工图纸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5.9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
5.10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按第30条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工地及其附近的环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它因素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和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
5.11 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时,应保障发包人和其他人的财产和利益以及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设施的权利免受损害。
5.12 为其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其他人在本工地或附近实施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有关提供条件的内容和费用应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另行签订协议。若达不成协议,则由监理人作出决定,有关各方遵照执行。
5.13 工程维护和保修
工程未移交发包人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移交后承包人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若工程移交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在保修期内继续完成,则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5.14 完工清场和撤离
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其人员、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
5.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四、履约担保
6 履约担保
6.1 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在正式签订协议书前向发包人提交经发包人同意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或经发包人同意的具有担保资格的企业出具的履约担保书。
6.2 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
承包人应保证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在发包人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14天内把上述证件退还给承包人。
五、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7 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7.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⑴ 监理人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
⑵ 监理人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和合同中隐含的权力,但若发包人要求监理人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必须得到发包人批准,则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规定,否则监理人行使这种权力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事先批准。
⑶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或发包人的义务、责任和权利。
7.2 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是监理人驻工地履行监理人职责的全权负责人。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把总监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易人时应由发包人及时通知承包人。总监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7.3 监理人员
总监可以指派监理人员负责实施监理中的某项工作,总监应将这些监理人员的姓名、职责和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他们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指示均视为已得到总监的同意。
7.4 监理人的指示
⑴ 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总监或按上述第7.3款规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名。
⑵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指示后应立即遵照执行。若承包人对监理人的指示持异议时,仍应遵照执行,但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监理人研究后可作出修改指示或继续执行原指示的决定,并通知承包人。若监理人决定继续执行原指示,承包人仍应遵照执行,但承包人有权按第44.1款的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处理的要求。
⑶ 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但监理人应在发出临时书面指示后48小时内补发正式书面指示,如监理人未在48小时内及时补发,则承包人可提出书面确认函,声明已视临时书面指示为正式指示。
⑷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或上述第7.3款规定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7.5 监理人应公正地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公正地履行职责,在按合同要求由监理人发出指示、表示意见、审批文件、确定价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发包人或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的行动时,应认真查清事实,并与双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公正的决定。
六、联络
8 联络
8.1 联络以书面形式为准
合同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络和履行合同的凭证,均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
8.2 来往函件的发出和答复
上述第8.1款中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无故拒收,否则由责任方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七、图纸
9 图纸
9.1 招标图纸和投标图纸
⑴ 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仅作为承包人投标报价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衡量变更的依据,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⑵ 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仅作为发包人选择中标人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内容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9.2 施工图纸
⑴ 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提供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包括工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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