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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网调度协议(正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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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公司××kV××变电站并网调度协议 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 和 ××公司 关于 ××kV××变电站 并网调度协议 深供合同号:DKZX-DDXY-YH-2012- 用户合同号:×× 年 月 第2页 目 录 1 总则 1 2 接入系统方式 2 3 正常运行方式 3 4 并网条件和要求 3 5 调度管辖范围和要求 4 6 调度运行管理 5 7 设备运行及检修管理 15 8 事故处理与调查 17 9 违约责任 19 10 争议解决办法 19 11 其 它 19 ××公司××kV××变电站并网调度协议 附件1: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主网系统控制部名单及其他专业联系人 附件2:××公司值班人员名单及其他专业联系人 附件3:××kV××变电站主接线图、××kV××变电站主接线图(甲方变电站) 附件4:××公司××kV××变电站主接线图(乙方变电站) 附件5:设备停电年、月计划申请表 附件6:设备停电检修申请单 - 20 - 本并网调度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下列两方签署: (1) 甲方: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系一家电网经营、调度运行管理并合法存续的企业,其营业地为深圳市深南东路4020号。 (2) 乙方: 鉴于: (1) 乙方在深圳市××区建设一座由a×bMVA变压器组成的变电站,即××kV××变电站(以下简称“变电站”)。 (2) 乙方申请将乙方变电站与甲方管辖的深圳地区电网(以下简称“电网”)并网运行。 (3) 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将乙方变电站并入电网运行。 根据深圳供电局与××公司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将乙方××kV××变电站纳入甲方的调度管辖范围。 为保证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调度和并网运行的行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合同法》、国务院《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原电力工业部《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电力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并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所签订的原则,基于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前提,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 1 总则 1.1 为了明确双方所属设备的管辖范围,调度职责权限的划分及乙方变电站的供电方式,以利协调工作,保障安全供电,经双方协商签订本调度管理协议。 1.2 甲方与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深圳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电网调度管理权限,乙方变电站在服从电网统一调度的原则下,由甲方直接调度管理。 1.3 双方应按指定的运行值班人员的名单及调度专用电话进行工作联系,如有变更应事先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 2 接入系统方式 2.1 并网时间 乙方变电站拟于××年××月首次并网运行。 2.2 变电站主接线形式、供电线路和变压器基本技术参数 2.2.1乙方变电站采用××(母线接线方式)接线形式,本期××台(用文字“一、二、三……填写”)主变:#×、#×(主变编号)主变;××回(用文字“一、二、三……填写”)××(架空电缆混合/纯电缆/纯架空线路)供电线路:××kV××线(××)(线路双重编号)。 2.2.2 线路技术参数(一回线路描述一段) ××kV××线(××)(线路双重编号): 架空线路长度为××km,架空线型号为××; 电缆线路长度××km,电缆型号为××,额定载流量为××A。 2.2.3变压器技术参数(一台主变描述一段) #×(主变编号)主变: 额定容量为××MVA,电压等级××kV,额定电流高压侧为××A,低压侧为××A,接线组别××,空载损耗××kW,空载电流××%,短路损耗××kW,短路电压××%; 2.3 接入系统方式 本期乙方变电站通过××回(用文字“一、二、三……填写”)××kV线路并入电网运行:××kV××线(××)。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变更接入系统方式或自行接入用户。 3 正常运行方式 3.1 ××kV××站采用××(母线接线方式)运行方式,由甲方××kV××站经××kV××线(××)供电。(高压侧正常运行方式) 3.2 ××kV××站××kV侧为××(母线接线方式)运行方式。由不同主变供电的母线必须分列运行,即在220kV侧母线分列运行时,严禁主变变低并列运行。(低压侧正常运行方式) 3.3 主变中性点运行方式:按甲方整定要求执行。 3.4 ××kV××站内可实施同期并列点:××。 4 并网条件和要求 4.1 乙方变电站的电气主接线、并网运行方式等须满足甲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执行甲方提出的正常运行方式、继电保护和安全稳定装置定值、通信和调度自动化方案,以确保甲方电网运行安全和乙方变电站安全并入电网运行。 4.1.1 乙方变电站××回(用文字“一、二、三……填写”)供电线路××kV××线(××)接入××kV××站,运行在××站××kV母线上。 4.1.2 乙方变电站220kV系统中性点接地方式:按甲方整定要求执行。 4.2 乙方变电站应具备完整可靠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调度自动化装置,装置的技术特征和安装、投运应满足电网的要求。 4.2.1 乙方变电站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电力行业标准、电网的技术要求和技术监督的规定,符合中国南方电网及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相关标准及规定,并根据电力系统的变化要求进行复核。 4.2.2乙方变电站内用于电力调度自动化设施应满足电力行业标准,变电站实时远动信息具备同时以专线和网络通道直接送达甲方调度自动化系统的条件,并满足《深圳电网电力二次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 4.2.3 乙方变电站的电力调度通信设施须符合电力行业的标准和甲方电力通信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具备两种以上的通讯手段(乙方变电站与甲方调度的通信联系要具备两种以上的通讯手段,如市话和另一类通讯通道:载波、微波或光纤等)确保调度通讯畅通。 4.3 乙方变电站计量和监测表计包括电能计量装置、有功功率表、无功功率表、电流表及母线电压表等必须完整、准确,并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4.4 乙方运行值班人员必须取得甲方调度受令资格。 5 调度管辖范围和要求 5.1 乙方变电站属甲方调度管辖的设备: 5.1.1 ××kV××线(××)线路及其附属设备(线路避雷器、电压抽取装置或PT等)。 5.1.2 ××kV××线(××)变电站侧进线××刀闸以及线路××接地刀闸。 5.1.3 乙方变电站主变高压侧调压分接开关。允许用户自行调整调压分接开关的范围为调度整定值的±2档,否则报甲方调度同意后方可调整。 5.2 属乙方管辖的设备:除甲方管辖以外的站内其余设备。 5.3 ××kV××线(××)××站侧(电源侧)及××kV××站侧(用户侧)线路保护装置定值由甲方进行整定计算。用户变电站内所属继电保护装置均由乙方整定。其继电保护必须满足系统要求,保护整定值必须在灵敏度、时间上与上一级配合。乙方调度应根据系统变化进行复核。 5.4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上同整定范围。 6 调度运行管理 6.1 受令资格 6.1.1 乙方应指定一名负责受令资格管理的日常工作联系人,以下简称联系人。联系人负责与甲方调度进行和受令资格管理工作有关的业务联系。 6.1.2 经运行单位相关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实际在岗的运行人员,可申请参加甲方调度组织的接受调度指令资格考试。 6.1.3 甲方调度每半年组织一次运行单位值班人员受令资格考试,原则上安排在4月份和10月份。每次考试前甲方调度先行发文通知,具体时间、考试形式及安排以文件要求为准。乙方应在文件要求期限内按要求上报申请考试人员名单及资料。甲方调度根据报名情况做好考试安排。 6.1.4 如考生对考试结果存在疑问,可通过乙方联系人将相关情况反馈至甲方,由甲方调度统一归口解释。 6.1.5 已经获得受令资格的运行人员在甲方调度调管范围内的运行单位之间调动时,其受令资格不因工作岗位和部门的改变而取消。但须由最终工作单位报甲方调度并确认其受令资格。 6.1.6 乙方每半年向甲方上报一次值班人员及其他专业联系人名单,如乙方有人员变动时,需即时更新人员名单并上报甲方。 6.1.7 甲方调度将严格进行受令资格管理,按照《深圳电网调度运行人员受令资格管理规定》使用扣分制的形式对接受调度指令的乙方运行人员在调度业务中的工作行为进行评价。当授予或取消某些人员的受令资格后,将同步更新受令资格名单供值班调度员进行核对和确认。 6.1.8 乙方运行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甲方考试合格,取得受令资格认证,方可接受甲方调度员调度指令。在使用调度电话进行通讯时,调度员有权拒绝与不具备受令资格的运行人员进行业务联系。无受令资格者冒充他人接受调度指令的,是严重违反调度纪律的行为,甲方调度将追究当事人、被冒用人及其所属单位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6.2 乙方与电网调度运行相关的生产人员必须熟悉《深圳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的全部,熟悉《电网调度管理条例》有关部分。 6.3 乙方应服从甲方调度的统一调度。 6.4 乙方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在电网调度业务方面应严格服从甲方调度当值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因严重违反调度纪律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甲方有权将乙方变电站解列,全部后果由乙方承担。 6.5 乙方运行值班人员必须迅速、准确执行甲方调度下达的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拖延执行。若执行调度指令可能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时,乙方人员有权拒绝执行,并说明理由。 6.6 属甲方调度直接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乙方运行值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调度有关操作制度,按照调度指令执行操作,如实告知现场情况,回答甲方值班调度员的询问。 6.7 属甲方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乙方运行值班人员操作前应报甲方值班调度员,得到许可后方可按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变电站现场运行规程进行操作。 6.8 乙方变电站属甲方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运行设备出现异常,或者因乙方设备异常,可能危及甲方调度管辖设备安全运行及需甲方调度管辖设备配合停运时,乙方必须按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的规定提前6小时向甲方当值调度员提出检修申请。甲方当值调度员应根据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的规定和电网实际情况,履行相关规定的程序后,批复检修申请。如设备需紧急停运者,甲方当值调度员应视情况及时答复。乙方应按照甲方当值调度员的最终批复执行。 6.9 乙方必须加强电压和无功管理,严格执行甲乙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深圳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中的相关内容,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向电网反送无功电力(若为环网运行,则乙方变电站的主变压器不应向电网反送无功电力),并保证在电网负荷高峰时用电功率因数达0.9以上。变电站出线线路的功率穿越按甲方值班调度员命令执行。 6.10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6.10.1 甲方应严格遵守有关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规程、规范,并符合以下要求: (1) 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情况的分析和评价;负责××kV××线××站侧(电源侧)保护装置的运行管理。 (2) 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后,须立即按规程进行分析和处理,并将有关资料报电网管理机构。与乙方变电站有关的,应与其配合进行事故分析和处理。 (3) 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误动或出现缺陷后,须立即按规程进行处理,并分析原因,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涉及乙方变电站的,应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乙方。 (4) 协助乙方进行有关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和运行,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5) 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 6.10.2 乙方应严格遵守有关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规程、规范,并符合以下要求: (1) 负责变电站所属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计算,乙方计算整定后在投产或投运前将保护配置清单及整定方案送甲方备案,否则不得投运。 (2) 对所属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进行调试并定期进行校验、维护,使其满足原定的装置技术要求,符合整定要求,并保存完整的调试报告和记录。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总结和下年度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检验计划报甲方管理部门。 (3) 与电网运行有关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必须与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相配合,相关设备的选型应征得甲方的认可。 (4) 若甲方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状态改变,乙方变电站应按甲方要求及时变更所辖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值及运行状态。 (5) 乙方变电站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后,须立即报告甲方调度当值调度员,按规程进行分析和处理,并按要求将有关资料送甲方。与电网有关的,应配合甲方进行事故分析和处理。 (6) 乙方负责变电站及配套线路(用户变电站侧)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维护工作,对装置动作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变电站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误动或出现缺陷后,须立即报告甲方调度当值调度员,按规程进行处理,并分析原因,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涉及电网的,应将有关情况书面送甲方。 (7) 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 (8) 乙方变电站全部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统计分析资料应按要求报送甲方。 6.10.3 甲乙双方为提高电力系统的稳定性能,应及时进行设备的更新、改造。 6.10.4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设备更新改造应相互配合,确保双方设备协调一致。 6.10.5 改造设备须经过调试验收,确认合格后按规定程序投入运行。 6.10.6 双方变电站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应达到如下主要运行指标(不计因对方原因而引起的误动和拒动): (1) 继电保护主保护运行投入率≥99.9%; (2) 220千伏及以下保护动作正确率≥99%; (3) 甲方调度范围内所有设备的保护动作正确率≥99.8%; (4) 系统故障录波完好率100%; (5) 甲方调度范围内的保护拒动率为0%。 6.10.7 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应按约定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1) 双方变电站内上述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未达到指标要求; (2) 因自身原因引起上述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不正确动作。 6.10.8 双方应分别指定人员负责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正常运行。 6.11 调度自动化 6.11.1 甲方应严格遵守有关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规程、规范,负责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维护,并符合以下要求: (1) 监督调度自动化系统的可靠运行,负责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情况的监测,协调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 按设计要求为变电站自动化信号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提供条件。 (3) 及时分析调度自动化系统故障原因,采取防范措施。 (4) 指导、协助乙方变电站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配合乙方进行事故调查。 (5) 调度自动化系统符合《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经贸委令第30号)。 6.11.2 乙方应严格遵守有关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规程、规范,负责变电站端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维护,并符合以下要求: (1) 乙方调度自动化系统应满足《南方电网220kV~500kV变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技术规范》或《南方电网110kV及以下变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技术规范》的要求,远动装置应支持《南方电网DL634.5.101-2002远动协议实施细则》、《南方电网DL634.5.104-2002远动协议实施细则》。 (2) 电量采集与传输装置和电能表计应按照甲方要求配置选型,并满足接入甲方电能量计量遥测系统的要求和条件。电量采集与传输装置的电能计量数据应按照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传输规约传送至甲方的电能量计量系统。电量采集与传输装置应通过经双方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的测试,保证数据的准确传输。 (3) 远动信息应通过两路不同路由(一路网络、一路专线)的通道接入甲方的调度自动化系统;电量信息通过专线和网络两种方式接入甲方的电量计量遥测系统。 (4) 乙方调度自动化系统信息通过调度数据网接入甲方调度自动化系统必须符合《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底5号)、《电网和变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经贸委令第30号)的要求。选用的安防设备需通过甲方指定测试单位的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测试平台的测试,且测试结果必须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5) 乙方应按甲方《深圳供电局调度和变电站监控系统信息规范》以及《深圳供电局对发电厂、变电站自动化系统的重点设计要求》采集运行设备信息并直接传送至甲方的调度自动化系统,但甲方不得将乙方运行设备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6) 乙方必须设置专责人员负责上述调度自动化系统的维护工作,专责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能胜任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专责人员的名单及联系方式必须以书面形式报甲方自动化部门。 (7) 根据电网运行的需要,甲方有权要求调整信息量,乙方有责任在30个工作日内安排项目、资金,并在60个工作日内配合完成。 (8) 乙方的变电站自动化设备必须保证与一次系统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运行。乙方选用的调度自动化设备必须满足甲方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要求,其设备选型的技术性能指标须满足甲方的要求,接入甲方调度自动化系统前必须向甲方提供测试报告,并通过甲方自动化部门的验收。 (9) 及时分析所属调度自动化系统故障原因,采取防范措施。 (10) 协助甲方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配合甲方进行事故调查。 (11) 应结合大修、定检计划,定期对已采集的远动遥信信号(开关、刀闸)进行一次传动试验,并对已采集的远动遥测量进行定期校验,在试验完成后将试验报告报送甲方。 6.11.3 双方应遵守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有关规程,进行自动化设备的维护,不得随意退出或停用。 6.11.4 运维管理要求 乙方应严格遵守有关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设计和运行规程、标准,并且符合以下具体要求: (1) 乙方在进行影响上传调度信息的工作时,应提前1天通知甲方。 (2) 因乙方设备问题导致无法上传实时信息,乙方应在4小时内完成故障处理;如乙方无法在4小时内完成故障处理,须以书面形式报甲方信息部,并明确完成故障处理的期限。 (3) 每年1月10日前,乙方按时提供设备的年度运行分析报告。 6.11.5 变电站自动化系统、电量采集与传输装置应达到如下主要运行指标: (1) 变电站自动化系统远动工作站可用率(月)≥99.9%。 (2) 遥测月度合格率≥98%。 (3) 遥信月度合格率100%。 (4) 电量采集与传输装置可用率100%。 (5) 事故遥信正确率=100%。 6.11.6 上述指标随国家电力行业标准的变化而更改。 6.11.7 双方为提高调度自动化系统的稳定性能,应及时进行设备的更新、改造,并由双方各自负责所属设备的改造费用。 6.12 调度通信 6.12.1 甲方应严格遵守有关调度通信系统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规程、规范,负责调度端通信系统的运行维护,并符合以下要求: (1) 监督调度通信系统的可靠运行,负责调度通信系统运行情况的监测和调度指挥,协调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 应为乙方合理安排专用调度电话和远动信号传输通道。 (3) 负责调度端通信设备及调度端通信线路的运行维护,并保证其可靠运行。 (4) 及时分析调度通信系统故障原因,采取防范措施。 (5) 指导、协助乙方调度通信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配合乙方进行事故调查。 6.12.2 乙方应严格遵守有关调度通信系统的设计、运行和管理规程、规范,负责用户端调度通信系统的运行维护,并符合以下要求: (1) 乙方与甲方之间须具有相对独立的两种不同通信路由的调度、自动化专用的主、备用通道,并保证其站端通信设施的可靠运行;乙方与电网有关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也须具有相对独立的专用的主、备用通道,并保证其可靠运行。 (2) 负责用户端调度通信系统及用户端通信线路的运行维护,并保证其可靠运行。 (3) 及时分析调度通信系统故障原因,采取防范措施。 (4) 协助甲方调度通信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配合甲方进行事故调查。 (5) 由于生产需要进入现场时,乙方必须提供必要的条件,使甲方工作人员能够进入通信设备现场进行有关电力通信工作。 6.12.3 乙方与甲方电力通信网互联的通信设备选型和配置应协调一致,并征得甲方的认可。 6.12.4 乙方应保证其通信设备满足向甲方传送的远动、电量计量信息的可靠性、准确度达到有关规定的要求。 6.12.5 乙方应保证其通信设备满足远动信息通过两路不同路由的通道接入甲方调度自动化系统,同时自动化设备应预留网络通信口;电量信息通过网络和专线两种方式接入甲方的电量计量系统。 6.12.6 乙方须设专人负责通讯设备的维护工作,有关电力通信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执行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相关通信运行管理规定。 6.12.7 乙方应指定人员负责所属调度通信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调度通信系统的正常运行。 6.12.8 乙方的调度通信系统应达到如下主要运行指标: (1) 光通信设备运行率≥99.99%。 (2) PCM设备运行率≥99.99%。 (3) 调度数据网设备节点用户月可用率≥99.98%。 (4) 调度电话月可用率100%。 7 设备运行及检修管理 7.1 属甲方调度管辖的输、变电设备的全部操作必须按甲方值班调度员的命令执行,其运行检修必须遵照《深圳电网设备综合停电管理实施细则》要求执行。 7.2 属甲方管辖的设备停电检修,或者属乙方管辖的设备停电检修,需甲方管辖的设备停电配合的,乙方应在每月15日前(遇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下同)向甲方提出下月月度的检修计划,经审批后,甲方于每月底前将下月月度检修计划下达给乙方;乙方必须按照甲方下达的检修计划组织检修。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擅自变更检修计划或调整检修进度。 乙方应于每年11月20日前向甲方报送甲方调度管辖设备的下一年度检修计划。 7.3 乙方变电站自动化设备的维护、检修工作,若影响甲方对变电站信息监视的,乙方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向甲方办理书面申请。经甲方批准后,方能执行。 7.4 乙方变电站自动化设备故障后,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自动化运行值班人员。若甲方自动化运行人员发现问题通知乙方,乙方必须在40分钟内到达现场处理问题。 7.5 属甲方调度管辖的继电保护投退及校验,影响乙方变电站正常运行方式的改变(缺陷及事故除外),甲方应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7.6 属乙方管辖的设备检修及继电保护投退、校验(缺陷及事故除外),需甲方调度配合时,乙方应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甲方。 7.7 属甲方调度管辖的输、变电设备检修需要停电,影响乙方变电站正常运行方式的改变,甲方应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乙方;临时停电应提前48小时通知乙方,但设备缺陷及事故除外。 7.8 由于不可抗力或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或缺陷(特急缺陷除外),致使属甲方调度管辖权限内的输、变电设备需尽快停电或改变电网运行方式,影响乙方变电站正常运行方式的改变,甲方调度应提前6小时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服从甲方调度安排,严格执行当值调度员命令。 事故情况下,则按现场规程执行,但事后须报甲方调度当值调度员。 7.9 乙方变电站属乙方管辖的设备的检修,由乙方自行安排。 7.10 甲乙双方按“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相关条款”分界点所属设备各自负责资产运行维护。如果因电网运行需要,甲方需要在变电站内新增加运行设备(如安全稳定装置、计量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等)以及相应改进的技术措施,则乙方应按甲方提出的要求,配合实施和负责运行维护。 8 事故处理与调查 8.1 属甲方调度管辖的设备发生事故,则由甲方调度统一指挥处理,乙方必须按甲方调度的命令执行(现场规程明确规定可不待调度指令自行处理的除外)。 8.2 属乙方管辖的设备发生故障引起甲方调度管辖的设备异常运行,乙方必须立即如实向甲方调度汇报,并按甲方调度命令执行。 8.3 属乙方管辖设备发生事故未引起电网异常时,乙方可自行处理。当乙方变电站事故影响到电网或电网事故影响到乙方变电站时,乙方应详实地将有关情况作好记录(包括故障录波图)报甲方当值调度,并按甲方当值调度员指挥进行事故处理(事后按甲方要求参加事故调查和分析,甲方应将事故分析报告及时通报乙方)。 8.4 甲方调度和乙方运行人员应按照各自管辖范围,依据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和变电站现场运行规程的有关规定,正确、迅速地进行事故处理,并及时相互通报事故处理情况。 8.5 发生事故一方或双方应按照《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2011年9月1日施行)进行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的结论应包括:事故原因、事故责任方及其承担的责任、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反事故措施。事故责任方应按照调查结论承担责任,并及时落实反事故措施。 8.6 对于发生的电网事故由甲方调查分析,涉及乙方时应邀请乙方参加;乙方对甲方的工作应予支持,配合实地调查,提供故障录波图、事故时的运行状态和有关数据等事故分析资料。 8.7 对于乙方发生的变电站事故由乙方调查分析,涉及甲方时应邀请甲方参加;甲方对乙方的工作应予支持,配合实地调查,提供故障录波图、事故时的运行状态和有关数据等事故分析资料。 8.8 对于涉及双方的网站事故,如果起因在短时间内无法确定并达成一致时,按国家有关规定组成专门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8.9 任何一方的事故或双方事故的调查报告都应公布.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原因、事故处理过程、事故责任方及其应承担的责任、整改方案及事故预防措施等。 8.10 事故责任方应及时纠正错误,落实整改方案和事故预防措施。整改方案和事故预防措施涉及对方时,应经对方认可。 9 应急响应及演练 9.1 乙方根据所受电网故障的不同程度影响,分别制定出I级响应、II级响应及III级响应,并上报甲方备案。 9.2 乙方应根据三个响应级别的内容分别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乙方负责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修编,并将最新版本的应急预案上报甲方备案。 9.3 应急响应的流程可以由任何一方启动,当响应结束时,必须遵循由启动方解除应急响应的原则。 9.4 甲方通知乙方响应指令后,乙方应根据对应的响应级别行动。 9.5 乙方在响应启动后每两小时向甲方电力调度控制中心汇报应急情况及社会影响等方面有重要影响的信息;在响应解除后,乙方向甲方电力调度控制中心汇报总体情况及重要影响信息。 9.6 在电网应急情况下,乙方需满足甲方在电网方式调整方面的要求。 9.7 甲、乙双方各做好设备事故预案,若一方有预案演习的工作,另一方应积极予以支持和配合。如甲方组织的电网事故应急演练中有涉及乙方设备的,乙方应编制相应的演习方案、安排专人参演,并提前将演习方案、参演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等演习相关内容上报甲方备案。 10 违约责任 10.1 双方任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条款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但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 10.2 一旦发生违约行为,非违约方有权向违约方发出一份要求其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违约方应在收到该通知后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 10.3 如果由于第三者的原因造成调度指令不能执行、信息通道受阻等使任何一方受损失的,则受损失方可依法向第三者索赔,任何一方均应为对方的此类索赔提供合理的协助。 11 争议解决办法 11.1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一致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2 诉讼过程中,双方仍按本协议继续执行。 12 其 它 12.1 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均可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方,但转让方应在转让前书面通知对方;任何一方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必须事先征得对方的同意。 12.2 本协议及其附件构成双方达成的全部协议,并且取代所有双方在此之前就本协议所进行的任何讨论、谈判、协议和合同。 12.3 本协议若有未尽事宜,或需要修改、补充有关条款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生效前,仍按本协议原条款执行。 12.4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与国家或省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时,应进行相应的修改、补充,并按该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强制性规定执行。 12.5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和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年。 到期后双方如无异议,本协议自动延期一年。若任何一方有异议,应于本协议期满前30日内书面通知对方,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本协议到期自动终止。 12.6 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持叁份,乙方持叁份,均具同等效力。 签署协议方: 甲方(印章): 乙方(印章): 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 ××××××××公司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 签署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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