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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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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讨论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一二年四月前 言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和声誉,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近年来,全国安全生产保持了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发展态势,但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其主要原因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的不平衡、不深入。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是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所确定的重要任务之一,是落实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严格安全生产标准,提高企业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的必由之路。各地政府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在全面排查治理隐患、建

2、立排查制度、落实治理任务、完善监管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和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特别是北京市顺义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做法,形成了“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监管机制,实现了全覆盖、无缝化和动态化管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理念、监管机制、监管手段和方法的创新与发展,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重要的借鉴意义。2011年10月26日,全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现场会在北京市顺义区召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骆琳在会上强调,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一定要切实增强搞好隐患排查治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深入学习推广北京市顺义区等地的经验,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形成全过程、动态化、

3、重预防的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孙华山副局长在总结讲话中要求各地“深刻领会顺义经验的本质特征,科学制定实施方案,狠抓工作落实,把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2012年1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决定在全国总结推广北京市顺义区等地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事故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争取用2-3年时间,在全国各地基本建立起先进适用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逐步从根本上掌握事故防范和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为了更好的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贯彻和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各项要求,我们编写了安全生

4、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该书紧紧围绕当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阐述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背景和特点,分析了政府监管工作和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并系统介绍了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和信息系统建立等内容,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实用性,是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参考资料和实施指南。我们相信该书的出版,将有助于各级政府及监管部门与工矿商贸企业更好的理解和实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各项要求,促进该项工作的有效开展。目 录第一章 概述1第一节 背景1第二节 基本概念3一、隐患3二、危险源4三、事故5四、隐患排查与危险源辨

5、识8五、隐患治理9第三节 隐患排查治理体系9一、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构成9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特点13三、与其他相关安全管理工作的关系14第二章 隐患排查治理政府监管工作17第一节 隐患排查治理政府部门职责17一、综合监管部门职责17二、行业部门监管(管理)职责19三、专项监管部门职责21四、生产经营单位责任21第二节 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工作21一、建立管理台账21二、规范工作程序22三、督促组织查报23四、日常核查管理25第三节 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培训26一、培训内容与对象26二、培训组织与形式26三、典型实例27第四节 隐患排查治理考核与奖惩27一、建立政府部门职责考核机制27二、建立对生产经

6、营单位奖惩机制29第三章 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30第一节 企业自查隐患30一、初期自查30二、日常自查39第二节 企业隐患治理和隐患自报42一、企业隐患治理工作42二、企业隐患自报47第四章 隐患排查治理标准49第一节 隐患排查治理标准框架49一、标准建设框架49二、隐患自查自报标准主要内容66三、标准编制流程71第二节 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标准介绍74一、汽车制造企业事故隐患自查标准74二、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事故隐患自查标准107第五章 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120第一节 系统概述120一、适用范围120二、建设原则120三、建设内容121四、编制依据121第二节 政府端信息系统建设121一、基

7、础网络环境122二、数据共享交换系统123三、隐患排查治理应用126四、数据库系统129第三节 企业端信息系统建设154一、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应用154二、数据共享交换系统155附录161II第一章 概述第一节 背景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经过各部门、各地区和各单位共同努力,全国安全生产继续保持了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发展态势。但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主要表现在各类事故总量依然较大,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隐患治理整顿不深入,存在搞形式、走过场的现象,隐患排查不彻底、整改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在一些地方、行业和企业还不同程度存在。安全生产的理论和实践证明,只有把安全生产的重点放在

8、建立事故预防体系上,超前采取措施,才能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最终实现安全生产。为指导和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安全监管总局先后颁布了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2007年第16号)等办法、规定。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和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要求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监管职责,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

9、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统一思想认识,加强部门协调,增强整治合力,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攻坚战,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打赢隐患排查治理攻坚战,全国安全生产继续保持了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发展态势。据统计,2011年,全国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生产经营单位达566.4万家,共排查出事故隐患881.3万项,整改率96%(其中排查出重大隐患16630项,整改率89.9%),实现了“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工

10、作的良好开局。全国大规模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以来,各地政府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在全面排查治理隐患、建立排查制度、落实治理任务、完善监管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和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北京市顺义区从2008年开始推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建立工作,建立了以企业分级分类、信息化管理为基础,以企业自查自报为核心,以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报送标准为支撑,以检查考核为督促,以培训教育为保障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把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逐步纳入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2011年10月26日,全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现场会在北京市顺义区召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骆琳出席会议

11、并做了题为“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努力把握隐患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的讲话。骆琳在讲话中指出,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正确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促使安全生产继续保持了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发展态势,但形势仍然严峻。突出表现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地区和单位隐患整改率较低,存在搞形式、走过场现象和“打非”不力等问题,导致重特大事故和严重涉险事故时有发生。骆琳强调,要坚持以事故预防为主攻方向,

12、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这有助于促进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和改进政府安全监管、综合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一定要切实增强搞好隐患排查治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深入学习推广北京市顺义区等地的经验,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立功能完善的信息系统,制定科学严谨的隐患排查标准,建立清晰明确的责任制度,实施差别化、有针对性的监管方法,形成全过程、动态化、重预防的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孙华山在会议总结讲话中强调,要认真全面抓好会议精神的落实,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任务,准确把握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

13、科学理念;深刻领会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安全生产工作机遇,深化对安全生产规律的理解和认识;深刻领会会议的主题,准确把握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关系,把会议的工作部署变成工作行动;深刻领会顺义经验的本质特征,准确把握学习借鉴先进经验与创新发展的辩证关系,在真学、真用、真创上下功夫。要科学制定实施方案,采取强有力措施,狠抓工作落实,把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为探索创新政府和部门安全监管机制,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打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攻坚战,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2012年1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建立安

14、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决定在全国总结推广北京市顺义区等地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事故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争取用2-3年时间,在全国各地基本建立起先进适用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逐步从根本上掌握事故防范和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第二节 基本概念一、隐患(一)隐患定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定义中对事故隐患分为两类,一类是“违反”型隐患,所有违法、违标、违规等行为和状态均视为事故

15、隐患,这是我国第一次将各种“违反”的概念规定为事故隐患,为我国在安全生产管理领域加强对遵守各种规定的“执行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另一类是由于某些因素而引起的三种现实表现: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这就对事故隐患的起因给予了重视,对于“违反”之外的原因列为其他因素,也就从理论上对事故隐患的原因分析和管理有了相应依据。三种表现中的物是指生产过程或生产区域内的物质条件(如材料、工具、机器设备、成品、半成品),行为是指人在工作过程中的操作、指示或其他具体行为,管理是指各种生产活动的开展所必须的各种组织、协调等行动。这里也是第一次将管理方面的缺陷列入事故隐患的范围,充分说明当前我国安全

16、生产工作更加重视对管理的要求和控制。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可以简称为“事故隐患”,有时也简称“安全隐患”。为方便起见,本书叙述过程中通常采用“隐患”一词。(二)隐患分级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事故隐患的分级是以隐患的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难度及其影响范围为标准的。根据这个分级标准,在企业中通常将隐患分为班组级、车间级、分厂级直至厂(公司)级,其含义是在相应级别

17、的组织(单位)中能够整改、治理和排除。其中的厂(公司)级隐患中的某些隐患如果属于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应当列为重大事故隐患。二、危险源(一)危险源定义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二)危险源分类从危险源的定义看,危险源是根源或状态,如不加以控制则可能导致这样几种结果:人员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依此,各种事故致因因素都是危险源。工业生产作业过程的危险源一般分为七类:(1) 化学品类:毒害性、易燃易爆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2

18、) 辐射类:放射源、射线装置、及电磁辐射装置等;(3) 生物类:动物、植物、微生物(传染病病原体类等)等危害个体或群体生存的生物因子;(4) 特种设备类:电梯、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5) 电气类:高电压或高电流、高速运动、高温作业、高空作业等非常态、静态、稳态装置或作业;(6) 土木工程类:建筑工程、水利工程、矿山工程等;(7) 交通运输类:汽车、火车、飞机、轮船等。(三)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

19、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中规定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范围如下: 贮罐区(贮罐); 库区(库); 生产场所; 压力管道; 锅炉; 压力容器; 煤矿(井工开采);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尾矿库。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对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临界值有具体的规定。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中规定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和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 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 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级重大危

20、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级别也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四)隐患与危险源对隐患与危险源两个术语的分析如下:危险源是隐患的母体,一般隐患来自于危险源之中,隐患的风险程度明显高于一般意义上的危险源。界定一个危险源是否为隐患的标准应当是:隐患一是客观上已经存在的、违反有关法规标准的实际危险源,而不仅仅是潜在或未来可能的东西;二是将隐患应当看做是较高风险值的危险源,是不可容许的临界状态,是必须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控制的危险源。三、事故(一)事故的定义 事故,一般是指发生于预期之外的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或经济损失的事件。(二)事故的分类事故的分类,分别从不同方面描述了事故的不向特

21、点。根据我国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和标准,目前应用比较广泛的事故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1按伤害程度分类指事故发生后,按事故对受伤害者造成损伤以致劳动能人丧失的程度分类:(1)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为一个工作日以亡(含1个工作日),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2)重伤,指损失工作日为105个工作日以上(含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重伤的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6000日;(3)死亡,其损失工作日定为6000日,这是根据我国职工的平均退休年龄和平均死亡年龄计算出来的。此种分类是按伤亡事故造成损失工作日的多少来衡量的,而损失工作日是指受伤害者丧失劳动能力(简称失能)的工作日。各种伤害情况的损失工作日数,可按企

22、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中的有关规定计算或选取。2. 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四个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

23、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按事故类别分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规定了二十类事故:(1)物体打击: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如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块、砸伤等造成的伤害,不包括爆炸而引起的物体打击。(2)车辆伤害:指本企业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如机动车辆在行驶中的挤、压、撞车或倾覆等事故,在行驶中上下车、搭乘矿车或放飞车所引起的事故,以及车辆运输挂钩、跑车事故。(3)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切等伤害。如工件或刀具飞出伤人,切屑伤人,手或身体被卷入,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伤,被转动的机构缠压住等。但属

24、于车辆、起重设备的情况除外。(4)起重伤害: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包括各种起重作业引起的机械伤害,但不包括;触电,检修时制动失灵引起的伤害,上下驾驶室时引起的坠落式跌倒。(5)触电: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适用于触电、雷击伤害。如人体接触带电的设备金属外壳或裸露的临时线,漏电的手持电动手工工具;起重设备误触高压线或感应带电;雷击伤害;触电坠落等事故。(6)淹溺:指因大量水经口、鼻进入肺内,造成呼吸道阻塞,发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适用于船舶、排筏、设施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发生的落水事故。(7)灼烫:指强酸、强碱溅到身体引起的灼伤,或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

25、伤,放射线引起的皮肤损伤等事故。适用于烧伤、烫伤、化学灼伤、放射性皮肤损伤等伤害。不包括电烧伤以及火灾事故引起的烧伤。(8)火灾:指造成人身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不适用于非企业原因造成的火灾,比如,居民火灾蔓延到企业。此类事故属于消防部门统计的事故。(9)高处坠落:指出于危险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适用于脚手架、平台、陡壁施工等高于地面的坠落,也适用于山地面踏空失足坠入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情况。但排除以其他类别为诱发条件的坠落。如高处作业时,因触电失足坠落应定为触电事故,不能按高处坠落划分。(10)坍塌:指建筑物、构筑、堆置物的等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适用于因设计或施工不合理而造成

26、的倒塌,以及土方、岩石发生的塌陷事故。如建筑物倒塌,脚手架倒塌,挖掘沟、坑、洞时土石的塌方等情况。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事故,或因爆炸、爆破引起的坍塌事故。(11)冒顶片帮:指矿井工作面、巷道侧壁由于支护不当、压力过大造成的坍塌,称为片帮;顶板垮落为冒顶。二者常同时发生,简称为冒顶片帮。适用于矿山、地下开采、掘进及其他坑道作业发生的坍塌事故。(12)透水:指矿山、地下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时,意外水源带来的伤亡事故。适用于井巷与含水岩层、地下含水带、溶洞或与被淹巷道、地面水域相通时,涌水成灾的事故。不适用于地面水害事故。(13)放炮:指施工时放炮作业造成的伤亡事故。适用于各种爆破作业。如采石、采矿、

27、采煤、开山、修路、拆除建筑物等工程进行的放炮作业引起的伤亡事故。(14)火药爆炸:指火药与炸药在生产、运输、贮藏的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适用于火药与炸药生产在配料、运输、贮藏、加工过程中,由于振动、明火、摩擦、静电作用,或因炸药的热分解作为,贮藏时间过长或因存药过多发生的化学性爆炸事故,以及熔炼金届时,废料处理不净,残存火药或炸药引起的爆炸事故。(15)瓦斯爆炸:指可燃性气体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形成了达到燃烧极限的混合物,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性爆炸事故。主要适用于煤矿,同时也适用于空气不流通,瓦斯、煤尘积聚的场合。(16)锅炉爆炸:指锅炉发生的物理性爆炸事故。适用于使用工作压力大干0.7表大

28、气压(0.07兆帕)、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以下简称锅炉),但不适用于铁路机车、船舶上的锅炉以及列车电站和船舶电站的锅炉。(17)容器爆炸:容器(压力容器的简称)是指比较容易发生事故,且事故危害性较大的承受压力载荷的密闭装置。容器爆炸是压力容器破裂引起的气体爆炸,即物理性爆炸,包括容器内盛装的可燃性液化气在容器破裂后,立即蒸发,与周围的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遇到火源时产生的化学爆作,也称容器的二次爆炸。(18)其它爆炸:凡不属于上述爆炸的事故均列为其他爆炸事故,如:1)可燃性气体如煤气、乙炔等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2)可燃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如汽油挥发气引起的爆炸;3)

29、可燃性粉尘以及可燃性纤维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引起的爆炸;4)间接形成的可燃气体与空气相混合,或者可燃蒸气与空气相混合(如可燃固体、自燃物品,当其受热、水、氧化剂的作用迅速反应,分解出可燃气体或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遇火源爆炸的事故。炉膛爆炸,钢水包、亚麻粉尘的爆炸,都属于上述爆炸方面的,亦均属于其他爆炸。(19)中毒和窒息:指人接触有毒物质,如误吃有毒食物或呼吸有毒气体引起的人体急性中毒事故,或在废弃的坑道、暗井、涵洞、地下管道等不通风的地方工作,因为氧气缺乏,有时会发生突然晕倒,甚至死亡的事故称为窒息。两种现象合为一体称为中毒和窒息事故。不适用于病理变化导致的中毒和窒息

30、的事故,也不适用干慢性中毒的职业病导致的死亡。(20)其它伤害:凡不属于上述伤害的事故均称为其他伤害,如扭伤,跌伤,冻伤,野兽咬伤,钉子扎伤等。(三)事故的起因事故不是无缘无故发生的,而是由隐患或危险源所引起的,在具备了一定的客观条件下导致了我们所不期望的而且是无法预料的后果。某一危险源或隐患所导致的事故后果可能是一个或多个,并且其后果的严重程序很难预测。因此可以认为,隐患就是事故的起因,事故就是隐患的后果。四、隐患排查与危险源辨识(一)隐患排查隐患排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的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工作的责任主体,方法是

31、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和鼓励、发动职工发现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此项工作通常与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种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相结合。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根据上述要求,隐患排查的过程就是生产经营单位定期组织所属人员主动、全面地查找并发现隐患、确定其等级、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同时鼓励社会公众举报。 (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GB/T 28001-2011)3术语和定义中的3.7危险源辨识hazard identification: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职业健

32、康管理体系要求首先应识别危险源的存在,然后紧跟着对其所导致的风险进行评价,以确定风险等级,为下一步的控制打下基础。方法是首先由主管部门和技术人员确定危险源辨识依据,即明确按哪种危险源分类方式进行,可以是一种,也可以是几种的组合,从而制定本单位适用的危险源分类目录并下发。再按行政和生产职能单位和部门开展,以部门或车间为组织单元,班组为基本单元,确定各自适用的危险源分类方法和参考目录,划分各自的作业活动,列出作业内容、对比危险源种类和目录、确定危险源是否存在的步骤开展辨识。其本质也是一种检查表方法,但更多的依靠辨识者的经验。(三)对隐患排查与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关系的理解经过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所

33、得出的超出可接受程度即不可接受的风险,与经过隐患排查所得出的事故隐患是同一等级,可以说不可接受风险就是隐患,辨识与排查所用的方法都主要是检查表法,这样两种管理方法就能有机的联系起来,避免企业重复操作。五、隐患治理隐患治理就是指消除或控制隐患的活动或过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于其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应当立即整改排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

34、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第三节 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一、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构成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目的是为实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奠定坚实的基础。事故源于隐患,隐患是滋生事故的土壤和温床。“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前提,就是首先通过主动排查,全范围、全方位、全过程地去发现每一个一般和重大的隐患,然后综合采取各种有效手段,治理各类隐患和问题,把事故消灭在萌芽

35、状态。只有这样,“安全第一”才能得到真正地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排查治理隐患是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最基本任务和最有效途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全力推动,对企业开展分级分类管理,并编制全行业的隐患排查治理标准;由企业负全面主体责任,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人、物、管理等各方面的隐患依据隐患排查治理标准进行主动排查,并对发现的隐患实施治理,将结果通过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上传下达,保证监管力度与效果,实现安全生产。具体来说,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由以下各部分形成:(一)实行分级分类监管方法政府作为执法者和监督者,无论从效能监管还是从降低政府干预的角度,都应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抓劣

36、放好”差异化监管,即对那些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单位减少监督频次,对不守法的单位加大监督频次,将有限的执法监察力量集中使用到安全生产状况差的单位,促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整体的安全管理状况有所提升。分类分级管理是将不同类别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分出等级,负有安全生产职责政府部门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不同等级进行监督管理,其核心内容概括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按类分级,依级监管”。分类分级工作明确了企业、行业、属地、专项以及综合监管部门各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了以政府监管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工作模式。通过分级分类工作的开展,有助于实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底数清、情况

37、明。(二)制定科学严谨的隐患排查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有很多条款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了要求,主要有:第十七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有关职责;第五十一条规定了从业人员的有关义务,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工会的有关权力,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职责,第五十六条规定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有关职权,第六十五条规定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有关责任,第六十六条规定了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的奖励;第六十七条规定了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的有关义务和舆论监督的权利。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

38、有关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专门性规定,共五章32条,建立完善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强化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为建立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长效机制提供了有力保障。暂行规定明确和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主体责任,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职责,并列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的六项违法行为及处罚标准。暂行规定还明确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的职责和内容,规定各级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查处有

39、关非法、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对重大事故隐患下达整改指令并建立信息管理台帐,必要时报政府挂牌督办;每季度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送备案等。暂行规定还赋予了个人直接举报事故隐患的权利,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3. 地方性规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应当制定各自有关的规定,以保证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建设和有效运行。北京市顺义区政府是在全国最早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的,为体系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和发布了顺义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管理办法,强调建立和完善政府工作部门间、政府与企业间的工作机制,用规范性文件固化综合监

40、管抓手,使安全监管工作更具条理性;配套实施隐患治理办法,构建了隐患动态排查、动态挂账、动态治理的长效机制。4. 隐患排查治理标准按照科学性、全面性和系统性的原则,考虑不同类别的企业可能存在隐患的区别,将隐患特点相近的企业归为一类,将隐患自查标准共分为63类。所有自查标准均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划分为基础管理和现场管理两部分,这种分类方法比较适用于企业自查自报工作的开展,其中:基础管理类包含生产经营单位资质证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安全生产投入、应急救援、特种设备基础管理、职业卫生基础管理、相关方基础管理、其他基础管理等

41、类。现场管理类包含特种设备现场管理、生产设备设施、场所环境、从业人员操作行为、消防安全、用电安全、职业卫生现场安全、有限空间现场安全、辅助动力系统、相关方现场管理、其他现场管理等类。(三)建立清晰明确的责任制度1明确和落实政府部门的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理顺生产经营单位、行业、属地、专项以及综合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履行安全职责的范围、内容和要求,解决职责空缺、职责不清、职能交叉等问题,从而形成“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监管工作格局,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工作的全覆盖和无缝化管理。主要是明确和落实三类部门职责:综合监管部门职责、行业部门监管职责和专项监管部门(消防、质监等专项监管部门)

42、职责。2隐患排查治理日常监管工作(1)建立管理台账对于政府管理部门来说,要想开展好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首先要把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底数花费一点儿精力摸清楚,让每一类每一家的生产经营单位都能和政府的监管(管理)部门相对应,做到“有人抓、有人管”。(2)规范工作程序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际上就是梳理安全管理工作流程、规范安全管理行为的过程。(3)督促组织查报组织查报是推进企业自查自报工作最重要的一项内容,如何使企业做到真查、真改、真报,是真正开展好自查自报工作,使企业主体责任真正落实到位的关键一步。(4)日常核查管理核查主体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

43、门、各行业监管(管理)部门。核查内容为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规定自查自报、是否有漏报、瞒报、不符合实际的现象。还要根据实际监管监察能力制定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核查比例。(四)建立功能完善的信息系统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是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基础平台,要实现对全国生产经营企业隐患的动态监管,信息化手段是一个必要的条件。为避免各地开发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出现信息多头采集、重复采集,数据不能共享等问题,急需制订信息系统建设指南,以提高系统运作效率,确保各级监管部门能够真正实现隐患监管信息交换的畅通、准确、及时。信息系统建设内容主要从政府端系统建设和企业端系统建设两个部分进行了介绍,其中政府

44、端系统分别从纵向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监管局、市(地)级安全监管局、县(区)级安全监管局、生产经营单位四级五层,横向扩展到各级安委会成员单位,对隐患排查治理系统的部署网络、数据交换方式、应用功能、数据库系统四个方面提供了典型建设方案。企业端系统着重对企业向监管机构报送的数据进行了规定。(五)全面开展隐患自查自报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虽然已经开展多年,但建设和运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却是新的要求,所以企业要在原有相关工作的基础上首先要做到体系“从无到有”,再从体系运作机制上着手解决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日常运行问题。体系建设要经过策划准备、全面教育培训、体系建立、排查治理实施和检查改进等几个步骤进

45、行,注意与企业已有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的融合,不要搞成“两张皮”。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体系的日常运行需要一个比较完善的机制做保证,运行机制主要从组织机构、工作网络、队伍和人员、管理依据、程序化实施和持续改进等方面构建。企业要在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基础上实现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的的正常运行,并按上级和政府部门有关要求开展自查,按时限规定在相关信息系统上进行自报,真正做到企业自查自报。(六)形成重过程、动态化的考核机制制度、办法、机制、体制甚至体系的建立与落实归根结底要通过考核机制的建立与落实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安全生产考核主要分为政府部门绩效考核和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考核,其中对政府部门绩效考核是

46、推动政府各项政策措施贯彻执行的重要手段,也是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重要举措。首先要建立政府部门职责考核机制:主要包括对各级政府的考核、对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考核。还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奖惩机制:对生产经营单位奖惩机制的建立是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真正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的重要保障。主要依据相关法规规章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予以制约。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特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基础,其中从政府及其部门,从企业到从业人员直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相应的职责、义务和权利,是法定的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方面。国

47、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也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此项工作地全面开展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此次在全国推开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需要所有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人员对其有深入的了解和理解,这里介绍一下此体系具有的几个典型特点:1、实施分类分级,实现差异化监管。通过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系统,建立起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按类分级、依级监管”的监管模式,按照“工业生产、人员聚集、危险化学品、工程建设、道路交通和其它”六大类,根据企业的安全状况将企业分为不同等级,实行挂牌和差异化管理,从而使安全监管工作更具针对性,改变了“眉毛胡子一把抓”的无序监管状态。2、形成了“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监管机制,实现全覆盖和无缝化管理。通过分类分级管理系统,理顺了行业、属地、专项以及综合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了履行安全职责的范围、内容和标准,解决职责空缺、职责不清、职能交叉等问题,完善了行业管理和综合监管相结合的体制和机制。3、利用系统平台,实现监管信息化。将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管理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管理系统、办公OA系统和“短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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