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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对策研究--完成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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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暴力对策研究 完成版 作者: 日期:8 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广 东商学院2012-上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论文 我国家庭暴力对策研究 专 业法学准考证号010111526473学生姓名冯敏华指导教师吴丹提交日期2012年 月 日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表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评语及成绩成绩 指导教师签名 年 月 日毕业论文(设计)复评教师评语及成绩成绩 复评教师签名 年 月 日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评语及成绩成绩 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名 年 月 日毕业论文(设计)总成绩 院(系)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内容摘要 家庭暴力犯罪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安宁,给社会治安带来隐患。现行立法模式存在

2、仅注重事后干预、对施暴行为缺乏有效制裁、对受害人欠缺切实可行的救济、家庭暴力界定范围过窄、家庭暴力取证难与认定难等问题.从分析家庭暴力的概念和成因入手,通过对中国立法现状和外国立法经验的总结,从立法、司法层面提出了构建我国未来的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建议。关键词:家庭暴力 对策 立法Abstract: Firmness and harrny of families is the precondition of stability of society because families are cells of society。There are obvious problems which are

3、as follows under current law。The definition of domestic violence is too narrow;division of functions and responsibility for agencies related is unclear;it focuses on later intervention without practical remedies and sanctions;there exist difficulty in identification of domestic violence and evidence

4、 collection.On the basisofanalyzing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causes ofdomestic violence in our country the article summarized the presentsituation of the legislation in china and the foreign countries。 The author also puts forward some concrete proposals to prevent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本文为互联网收集,请勿用作商业用途and

5、cure the domestic violence。Key words:family violenc strategies legislation目 录一、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二、我国家庭暴力的立法现状(一)立法分散(二)执法不严(三)取证困难(四)预防体系不健全三、国外有关家庭暴力的立法及实践(一) 美国(二) 英国(三) 加拿大(四) 日本四、完善家庭暴力对策的若干建议(一) 制定完备的法律法规(二) 提高执法机构对于家庭暴力的责任(三) 在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方面设立若干特殊规则(四) 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社会保障体系(五)加强普法宣传教育五、结语六、注释七、参考文献 我国家庭暴力对策

6、研究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团结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而且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但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的存在却严重侵扰着家庭的安宁和稳定,使弱势的家庭成员成为首当其冲的受害者并诱发多种严重的犯罪.2007年上半年,深圳市共发生26宗因家庭暴力而导致的死亡案件,占全市同期命案总数的13%1 张非非、刘劼:九部委将出台文件允许警方制止家庭暴力,新华网http: /www. ln. xinhuane.t com /。一、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 目前各国家法律规定对家庭暴力没有统一的界定标准,由于不同国家文化传统、习俗、社会状况即国情的不同,各国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也有所

7、差异.美国各洲法律规定有所不同,但都认为家庭暴力是后天的行为,大体涵盖任何企图伤害、殴击、性攻击行为或保护令的违反,以及精神虐待、经济胁迫等。而在英国,家庭暴力主要指配偶间的暴力,家庭暴力通常被视为相互处于家庭关系或亲密关系的配偶、性伙伴间的暴力行为,而不包括对儿童或其他家庭成员间的暴力行为。施暴形式包括虐待或者身体、性、精神及情感的心力上的暴力,以及威胁施以暴力的行为。 我国现行立法中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1条,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

8、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对家庭暴力的界定范围比较狭小,仅包括行为暴力、精神暴力,并且对“家庭成员”的范围未作规定,需要在以后的立法中予以完善. 笔者认为,对家庭暴力的合理界定应是:发生在家庭成员或其他有特殊亲密关系的人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或者其他手段造成身体、精神、性等方面的伤害或威胁施加此类伤害的行为,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虐待以及财产、经济方面的控制、剥削行为。2刘凯娟、胡晓华: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体系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1.10。同居者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应准用家庭暴力有关规定。已离婚的原配偶、终止恋爱关系的当事人等曾经有过亲密关系的人之间发生暴力,也宜纳入家庭暴力

9、范围,予以干预。 二、我国家庭暴力的立法现状 家庭暴力得不到制止的原因比较复杂,如封建夫权思想根深蒂固,妇女的经济地位与男子不完全平等,施暴者综合素质低等,但现行法律对于发生在家庭成员中的较轻伤害没有明确规定也是一个主要的原因。我国现行法规范干预家庭暴力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具体而言有如下几点: (一)立法分散 目前我国对于家庭暴力罪的制裁,法律无专门规定,有关禁止家庭暴力及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原则性条文中。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家庭暴力的定罪量刑存在一定的问题.因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根本不足以解决家庭暴力的刑罚适用问题.仅有我国婚姻法第4

10、5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或者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察,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二) 执法不严 国家级立法未明确规定各相关机构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的职能和权限,容易诱使部门之间互相推诿。由于职责分工不明确,特别是公安系统110接到家庭暴力报警或举报后,出警工作的任务、程序等无明确规定,公安及各相关部门处理家庭暴力事件的效率较低、效果较差.这极大地挫伤了受害人寻求公力救助的积极性和自尊心,误以为“没有部门管得了家庭暴力,而不得不一忍再忍,甚至最终“忍无可忍”而发生“以暴制暴”的悲剧。根据治

11、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有关规定,对于家庭成员间的轻微伤和轻伤案件及虐待案,均“告诉”才处理,公权力干预力度太小。有些受害人之所以没有“告诉”,是受到施暴者胁迫,不得不向外人隐瞒真相。(三) 取证困难 国家立法未针对家庭暴力的特点制定专门的证据规则,通常适用普通案件的证据规则处理。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证人,仅凭受害人陈述无法定案。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观念大多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多数人不理解妻子控告丈夫、儿童控告父母的行为。这就使得相关机关或律师向受害人的亲朋邻居收集证人证言,或向居(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调取调解笔录等证据时,遭到拒绝或含糊其词.不少受害人出于观念、顾虑及其他各种原因不

12、愿求助于社会和法律,没有保留证据的意识,不愿做伤情鉴定,或不及时申请伤情鉴定。对于言语伤害、“冷暴力”等案件,由于当事人的特殊关系,使得证据本身很不稳定。待到矛盾激化、提起诉讼时,提出存在家庭暴力情形又无证据证实,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3 蒋月:我国防治家庭暴力立法的主要问题及对策J.福建江夏学院学报,2011.10。 (四)预防体系不健全反家庭暴力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多方的参与和配合,形成整体的社会预防体系。但是我国的这一体系并不完善,社会各方对各自应当履行的职责并未做到尽责尽力,存在诸多不足,如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调解不力;公安机关在遇到涉及家庭暴力的报警时,出警不及时

13、,处置不积极等情况。 三、国外有关家庭暴力的立法及实践 (一)美国 美国是一个极力主张个人权利不受侵害的国家,即使如此,家庭暴力作为一个普遍性社会问题,在其领域内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美国是如何应对该社会问题的呢?我们知道,美国法律注重的是判例法,没有一整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因此,对家庭暴力的规制也有其独特之处.在美国,对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人采取缓刑为主、心理辅导为辅的方式,对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人,采取责令到“男性制怒训练中心”接受心理辅导治疗的方式。对受害人,则积极地发挥民间社会组织及医院的救助作用为其提供庇护、救助、伤害治疗,以及指导报警和保存证据等社会援助措施。(二)英国 英国对家

14、庭暴力问题的解决与美国几乎是没有差别的,然而值得一提的是,英国的零忍耐运动的开展和多机构合作的尝试均可资借鉴.这是因为,家庭暴力本来就是一种综合性社会问题,它不仅仅局限于家庭这一小范围之内,因此,对家庭暴力的解决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 (三)加拿大 加拿大是一个极其重视家庭暴力问题的国家,上至联邦,下到省级,都出台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其中联邦行动包括三个范畴:资助、引入新的立法、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判决。省级也有一些针对家庭暴力案件中的受害人和施暴者的最具综合性社会服务项目,也有一些维持治安方面和刑事司法干预的最严格的政策.在社会服务方面,联邦倡议行动提供了主要财政资助以发展全加拿大庇护所,极大地

15、丰富了公众对加拿大家庭暴力的发生及后果的认知;在省级政府的支持下,社会服务机构或组织从依赖于志愿者转变为拥有全日制合格的有薪工作人员,加强了全省范围服务的持续性和连贯性,另一方面,妇女倡导项目的开展使刑事司法制度对于受害人的需求和利益具备了敏感度.在司法制度方面,联邦倡议行动虽然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创建了一个更为宽泛的环境,但所有那些保护都有赖于警察的执行;省级措施相比而言就灵活得多,它的一系列措施出台,在维持治安层面的指控和法院变革之间存在着强大的互动力量,在警察、法院和改造机构发生重大制度上的变革后,通过民事立法以使人们能够选择得到法院保护令而不必在刑事法院证明发生了暴力成为必要努力,利用

16、民事保护令,使处于危险中的人有尽可能多的选择。4 (加)简乌泰尔著,朱晓青译:加拿大家庭暴力项目的发展J.环球法律评论, 2003, 2.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本文为互联网收集,请勿用作商业用途 (四)日本 日本在于2002年4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关于防止来自配偶的暴力以及保护被害人的法律。该法律明文规定,在家庭领域,以妇女为对象或旨在给女性以直接且否定性影响的暴力,是对社会性别的特殊犯罪.据此,我们可以看出,这部法律实质上是建立在男女定型角色或社会对于两性差异的认知的社会意识基础之上的.日本学者戒能民江指出,该法的出台是预防家庭暴力和保护受虐妇女的一个重大步骤,但由于来自政府和立法部门的一

17、些阻力,该法实际上是政治妥协的结果,因而带有众多缺憾5 (日)戒能民江著,朱丽译.:针对妇女的暴力以及社会性别规范J.环球法律评论, 2003, 2.。在笔者看来,日本家庭暴力防止法固然具有上述局限性,但是对于具有浓厚的封建传统色彩的日本来说,这已是迈出了一大步。四、完善家庭暴力对策的若干建议 结合我国国情, 纵观国外对防治家庭暴力的各项制度做出的详细规定,对完善我国家庭暴力的对策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制定完备的法律法规 我国刑法对家庭暴力问题研究起步较晚,虽然有一些相关规定,但内容比较分散,无法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健全法律法规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重要环节和途径。目前,世界上已有44个

18、国家和地区对家庭暴力有了明确的法律处罚条例。反观我国与家庭暴力有关的法律条文,则只是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中,并且有较多的漏洞和缺失,不利于司法操作。要真正做到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必须制定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这样才可以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有效保护,预防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并确保相关机构落实防治措施。因此,我国制定统一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已势在必行。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国际研讨会”上,中国法学会研究人员提交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建议稿),是对我国的反家庭暴力统一立法的现实努力。 (二)提高执法机构对于家庭暴力的责任 执法机构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最有效的手段。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机

19、构应当各司其职,尽职尽责。执法机构应该依法受理家庭暴力投诉,对受害人提供法律救助,强化司法干预力度。因此,应当使执法人员明确对于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责任,尤其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所处于打击家庭暴力的第一线,应向暴力受害者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如因警察延误或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与此同时,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应重视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如果公、检、法联手形成一个反家庭暴力的网络,就可以向社会公众发出强有力的信息:家庭暴力是侵犯人权的、危害社会的一种犯罪行为,任何人如果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6 刘伯红:女性权利,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年版19

20、5页.参考文献刘梦,张李玺主编中国家庭暴力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张红艳法律透视:婚姻家庭暴力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巫昌祯主编妇女权益的法律保障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陈明侠主编家庭暴力防治法基础性建构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李明舜女性面临的法律问题中国妇女出版社2003年版刘梦中国婚姻暴力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巫昌祯防治家庭暴力研究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黄列家庭暴力:从国际到国内的应对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郭义贵美国社会的家庭暴力及其法律对策法学评论200(54)曹诗权中英维护妇女权益、防止家庭暴力研讨会综述法商研究2000(3)赵颖: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理论与实践,

21、群众出版社2006年版,第18页。荣维毅:丹麦、挪威警察处置家庭暴力访问考察记,载人民公安2002年第16期。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本文为互联网收集,请勿用作商业用途 (三)在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方面设立若干特殊规则 家庭暴力案件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但又应当根据此类案件的特点设立若干特殊规则。证据的收集和保存至关重要,但是,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举证能力有限。事实上,保护每一个家庭成员的安全是公共问题,不宜将举证责任全部归属于受害人本人。防治家庭暴力专门法应详细规定相关部门帮助当事人收集证据的工作和程序,如拍照、做好诊疗记录、记录亲友及邻居的证人证言、将处理情况登记造

22、册等,以作为当事人日后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或起诉施暴人犯罪行为的有效证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采取适合家庭暴力案件特点的方式进行案件的审查审理,做到寓教于审、惩教结合。 (四)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社会保障体系 防治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协调配合,综合治理。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修订)在第46条第3款规定:“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在立法上第一次明确了政府各有关部门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责任。除此之外,我们还应建立反家庭暴力的社会保障机制,努力增强人们的防

23、范意识,并形成有医疗、鉴定、律师、妇联、公安及心理康复机构组成的“反家庭暴力网”,各组织相互协调配合,从根本上来控制家庭暴力,推动全社会反家庭暴力的行动。比如,设立反家暴热线为妇女提供咨询,以解除妇女的社会心理压力、情绪困扰;建立“妇女庇护所”或“妇女之家”,可以缓解被殴打妇女的绝望的情绪,为妇女提供临时的庇护场所,免遭现实的伤害等等。 (五)加强普法宣传教育 规定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义务对儿童少年开展反家暴教育,采取与受教育对象能接受的方式、途径,有效培养其人权意识和观念,反对一切形式的暴力.可以考虑将防范家庭暴力纳入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法制教育课程。文化宣传应当将反对家庭暴力作为常识,通过形式多样的途径向居民宣传。普法活动应当注重反家庭暴力宣传,交流防治家庭暴力的经验,推介依法维权的渠道和途径等.五、结语 家庭暴力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 遏制家庭暴力问题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程,需要综合治理,而综合治理的基础是健全的法律和制度.我国的反家庭暴力工作任重而道远,我们应该通过对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完善,加大刑事法律的防控力度,呼唤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建立全社会的援助机制,通过类似这样的一件件工作,推动我国人权事业的不断发展.注 释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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