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罪与非罪”--一个颠覆性的判例---.doc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2242905 上传时间:2024-05-23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69KB 下载积分:5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罪与非罪”--一个颠覆性的判例---.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罪与非罪”--一个颠覆性的判例---.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罪与非罪”--一个颠覆性的判例    导读:只要符合虚开的形式要件,就是虚开。至于是否造成危害税款的结果只是定罪量刑的情节 一、案例情况 1、基本事实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协助何某甲办理板厂沟煤矿扫尾工作期间,何某甲基于解决其所控制的椰雅煤业公司超能生产煤炭对外销售的实际问题,伙同罗某某及二原审被告人虚增了白庙乡板厂沟煤矿向丰源集团销售煤炭这一交易环节,利用白庙乡板厂沟煤矿实际停产但具有煤炭生产指标的有利条件,在此期间,由板厂沟煤矿开具煤炭过关票和相应3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将椰雅煤业超能生产煤炭对外销售。 事情很简单,何某煤矿违规超产,因为没有生产指标,无法进行销售,而板厂沟煤矿有指标但处于停产状态,因此,由板厂沟煤矿开具专用发票。 2、判决结果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无罪,检察院提起抗诉。 理由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理由2:其主观上是否具有偷、骗税的目的,以及客观上是否会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并非本罪的构成要件。原判适用法律及宣告二被告人无罪,确有错误。 二审终审认为上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虽与实际交易行为不符,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偷逃国家税款目的,而是为了促成超产煤炭的外销,根据销售煤炭数量如实向国家上缴了增值税和相关规费,即使在下一销售环节将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因此,原审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主观上没有偷逃国家税款目的,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不具有危害国家税收征管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不应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二、各方观点 就此案笔者专门征求了一些做法官、律师和税局朋友的观点,现综述如下: 税局:这个判决是错误的,不可接受,如果这么明显的虚开行为都是无罪的,那么刑法虚开条款就形同虚设了,整个税收征管秩序就会迅速恶化; 法院:这个判决有积极意义,不敢说多么重要,但属于司法独立和司法创新的组成部分,他更侧重于保护相对弱势群体,另外,刑事审判是司法部门的领域,税法没有话语权; 律师:这个判决确有颠覆性的意义,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但判决很快会影响今后法官对此类案件的思维、判断。 三、简单分析 焦点一 焦点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1、结果犯,指由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结果犯的既遂,不仅要求有犯罪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缺少危害结果,犯罪的客观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说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就不齐备。 2、行为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它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为标志。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从刑法205条款看,此罪显然属于行为犯,即不以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只要虚开了发票,就归于此罪,在法律文本表述中,并没有约定危害结果要件。 焦点二 焦点二:立法意图和立法目的确定性 回溯此罪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打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从这个层面看,对秩序的追求是至高的,危害的结果也不能仅仅局限于税款金额的大小。可以想象,秩序破坏的危害性远远大于偷逃税款的危害性。 其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1996年10月17日),这个年代久远的解释仍然是界定此罪最好的解释,没有之一。 “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千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说的很清楚,只要符合虚开的形式要件,就是虚开。至于是否造成危害税款的结果只是定罪量刑的情节。 四、小结 从判决词的字里行间,充满了对“人”的关怀,无不闪耀着人性的光辉,法官此时俨然是正义的化身。但是,严密逻辑导致的结果如果导致更多数人的利益受损,不知这样正义价值几何?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考试专区 > 中考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