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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应付福利费什么时候开始不用计提【会计实务经验之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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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职工应付福利费什么时候开始不用计提?【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职工应付福利费从2007年开始就不用计提了,而是把福利费直接记入相关成本费用科目中。那么该怎么会计处理呢? 职工福利费会计分录如何做? 以管理部门为例: 1. 实报实销 借:管理费——福利费 贷:现金 2. 以工资方式列支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现金 职工福利费相关政策一览 1.根据2007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新《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 职工福利费不再计提,而是把发生的福利费用直接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科目中。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3.《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务方面规定职工福利费不再计提,根据实际发生额直接列支;税务方面规定了计入成本税前扣除标准的,而且明确了计算的基数为实发工资、比例为14%。 工资概念小贴士 应发工资:根据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应当得到的工资待遇。根据1990年1月1日实施《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以下部分总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如果我们将部分行业或者岗位实行的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概括为基本工资的话, 应发工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劳动者因个人原因缺勤或矿工造成的工资或者奖金减少的部分。 实发工资:劳动者应当实际得到或者用人单位应当实际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可以代扣、代缴法律规定中规定的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以及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实发工资并不等于应发工资!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住院公积金—应缴个人所得税。 缴费工资:在缴纳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时用到。 此处以《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例,说明缴费工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此处,我们将这个“工资总额”称为缴费工资。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的规定,可推定,《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工资总额”是《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工资总额”减去劳动者因缺勤或者旷工等而失去的工资以及奖金。 缴费工资应当等于应发工资。 应税工资:在《个人所得税法》上的说法,即劳动报酬在扣除免税项目后的应当按国家规定缴纳所得税的部分。此处提到的“劳动报酬”,即应当是应发工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发工资中所有的组成项目,都在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范围之内。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应税工资:=应发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住房公积金—3500元(免征额)。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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