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企业清算时无力偿付的负债是否确认清算损益?【会计实务经验之谈】问:现一资不抵债企业清算过程中,其中其他应付款-关联公司贷方余额为500万元,现公司已无法支付此笔款,1.如关联公司声明放弃此债权,是否其他应付款清偿金额为0元,清偿损益为500万元?2.如关联公司不放弃此债权,是否其他应付款清偿金额为500万元,清偿损益为0元?答: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
2、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对此条释义,第四,将“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修改为“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将债权人之外的不可抗力等原因也纳入其范围;(三)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根据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按期偿还各种负债,如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参考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91号)规定:十二、关于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包括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以及
3、清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如果能够提供确凿证据(指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或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等,能够证明债权人没有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以及法律诉讼文书)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参考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一200920号)关于长期挂账未付的应付账款核销的有关问题规定,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因
4、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附件二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第三条规定:2.第2行“负债清偿损益”:填报纳税人全部负债按计税基础减除其清偿金额后确认的负债清偿所得或损失金额。本行通过附表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计算填报。附表
5、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填报说明规定:3.”计税基础(2)”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负债计税基础的金额,即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收规定予以扣除金额的余额。4.“清偿金额(3)”列: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各项负债的清偿金额。第四条规定,表内及表间关系:1.“负债清偿损益(4)”列=本表“计税基础(2)”列-“清偿金额(3)”列。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清算时应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对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的形成包括债权人也包括债务人的原因,应并入清算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由于资不抵债清算时,所借关联方的确实无法偿还的借款,属于债务人的原因形成无法偿还,应确认为债务清偿收益。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