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谭文平与杨海霞租赁合同纠纷案 江 西 省 赣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2007)赣中民一终字第4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文平,男,1973年5月1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赣州市章贡区八一四大道创业大市场13号。 委托代理人梁向阳,江西正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海霞,女,1972年11月2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赣州市章贡区厚德路32号2单元604室。 上诉人谭文平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章贡区人民法院(2007)章民一(1)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同意调解协议自
2、双方或其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名后即生效。2007年7月25日双方当事人或其特别授权代理人已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上诉人谭文平与被上诉人杨海霞的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履行期限从2007年7月25日至2009年1月26日,租赁期间店面每月租金9000元,并于每月15日前交纳; 二、房屋租赁期间的租赁税费由被上诉人杨海霞承担; 三、2007年3月至2007年7月的租金差额5600元由被上诉人杨海霞于2007年7月27日支付给上诉人谭文平;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86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650元减半收取4325元,合计12975元,由上诉人谭文平负担6487.5元,由被上诉人负担6487.5元。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军 代理审判员 陈 正 代理审判员 郭海平 年月日 书 记 员 宋玉玲 版权所有:北京中高盛软件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