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合同登记编号
设计咨询协议
(意向项目)
委 托 方 :
受 托 方 :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2012年 第一版
设计咨询协议(意向项目)
设计咨询协议
(意向项目)
委 托 方: (以下简称“甲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受 托 方: (以下简称“乙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 号:
鉴于甲方需要委托乙方提供咨询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就以下条款订立本协议,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咨询的内容、形式和要求
1.1 项目名称:
1.2 项目位置:
1.3 项目用地:
1.4 项目简介:
1.1. 咨询的内容
1.2.
1.3.
1.4.
1.5 咨询的内容
1.4.1. 根据项目用地现状及既有的城市规划信息,由乙方进行相应的规划设计研究,形成供甲方决策和选择的咨询报告。
1.4.2. 乙方应负责就项目的咨询报告向甲方的汇报交流工作。
1.4.3. 乙方应负责就项目的咨询报告向与本项目相关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合作单位的介绍交流工作。
1.6 咨询的形式
1.4.4. 咨询报告是对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调查和预测的报告或意见,以规划设计研究和分析评价报告的形式提交,应对甲方有相应的参考价值。
1.4.5. 上述咨询报告提交的形式和数量要求
1.4.6. 乙方提交的咨询报告应契合甲方对于项目的初步设想及后续要求,且取得甲方的书面确认。
1.7 咨询的要求
第二条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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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乙方应于 年____月____日提交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咨询报告。
2.2 本合同的履行地点为 。
2.3 本协议的履行方式约定为由乙方向甲方提交符合本协议要求的咨询报告,且通过甲方的书面确认。
第三条 设计咨询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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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乙方为本项目配备的主要乙方人员如下:
A. 项目经理(项目总协调人):
B. 项目建筑设计负责人:
C.
D.
E.
F.
G.
H.
I.
3.2 在本合同签署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负责本合同约定项目的工作团队成员及其工作履历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并经甲方书面认可。但此处甲方的认可,不代表对乙方设计团队能力的认可,乙方仍应保证其设计团队能力与资历及设计成果符合本合同约定。
3.3 双方约定,在各阶段设计工作中,双方认定的上述乙方人员不得随意变动。乙方若有合理理由需要变动乙方人员,必须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人员更换,否则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应尽力保证人员更换后的工作交接流畅,设计思路得到有效传递。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需保证其设计团队的全体成员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能力来完成本项目。
3.4 双方约定,在各阶段工作汇报会议中,乙方必须均有项目经理及主要设计师参加。对于临时、非正式方案汇报及设计方案交流工作会议,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指派相应人员参加。
第四条 甲方的协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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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在本协议生效后____个工作日内,甲方负责向乙方进行任务交底,同时提供与之关联的诸项文件资料。
4.2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有明显错误和缺陷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
4.3 甲方应为乙方的设计咨询工作提供必要的配合、协作和支持。
第五条 报酬及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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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计价方式
按以下第 种方式计价:
A. 固定总价;
B. 。
5.2 报酬总额
报酬总额为¥ .00(人民币 元整)。
该报酬已经包含乙方完成本协议全部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除非本协议书另有约定,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任何款项。
5.3 上述报酬中包括乙方安排_____人次赴____汇报和交流的差旅费用。如果乙方应甲方要求提供额外赴_____出差所产生的差旅费用,由甲方承担,标准为交通________________,住宿________________。
5.4 报酬调整方式
按以下第 种方式执行:
A. 一次性包死,总价不再调整;
B. 。
5.5 报酬支付方式
报酬按第 种方式支付:
A.
① 协议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报酬总额的 %,即¥ .00(人民币 元整)作为预付款;
② 乙方提交咨询报告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报酬总额的 %,即¥ .00(人民币 元整);
③ 咨询报告得到甲方书面确认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报酬总额的 %,即¥ .00(人民币 元整)。
B.
。
5.6 付款提示
1.4.7. 在达到合同约定甲方付款进度时,乙方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提示付款的书面通知。
1.4.8. 若甲方对乙方提出的付款通知有异议的,甲方将在收到该付款通知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出异议通知。经双方协商确认后,甲方再行支付该笔费用。
1.4.9. 若乙方未及时发出书面通知导致甲方未支付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4.10. 乙方在甲方支付款项之前,必须提供正式、有效、等额的税务发票。若乙方不提供前述发票,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该笔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同时,乙方不得因此而停止工作。
第六条 双方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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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甲方权利和义务
1.4.11. 甲方应如期向乙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有关资料,并对该资料负责。
1.4.12. 乙方提交各个工作阶段的设计成果后应经甲方书面确认。若乙方提交设计咨询成果的内容和深度达不到甲方的要求,或未正确理解甲方提出的咨询要求而出现重大错误或遗漏,甲方可以随时终止对乙方的咨询委托。
1.4.13. 甲方有权根据本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聘请专业顾问配合乙方的咨询工作,乙方应积极配合。
1.4.14. 乙方提交的文件需由甲方确认或决策的,甲方于接到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回复乙方;但是,若乙方提交的文件必须经有关政府部门或主管部门审定的,则甲方应于接到有关政府部门或主管部门审定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回复乙方。
1.4.15. 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报酬。
1.4.16. 甲方对咨询服务中的重要问题具有决定权,有权利查看乙方的中间工作成果,并可对乙方的中间工作成果提出质疑,要求乙方予以解释。
1.4.17. 甲方应审慎尽责地履行本合同所规定工作,由于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由于甲方安排的工作人员的原因)引起第三方异议、投诉、起诉、仲裁、索赔等行动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和承担有关事宜。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
6.2 乙方权利和义务
1.4.18. 乙方应书面确认接收并仔细阅读甲方提供的设计资料和有关文件,并进行现场踏勘核实,如发现数据错误或有疑问内容,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和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问询,否则视为乙方对上述资料和文件及现场情况无任何异议,日后不得以甲方提供的设计资料和有关文件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甲方表述有误等作为免责理由。
1.4.19. 乙方应于文首指定联系人获得授权代表乙方处理与本项目的有关事宜,甲方提供的一切文件均应以此人为收件人。甲方提供的文件需由乙方确认或回复的,除必须经有关政府部门或主管部门审定的以外,乙方应按在5个工作日内或甲方具体要求的时间将书面回复送达甲方。
1.4.20. 乙方须确保设计咨询成果符合本协议的约定、甲方的要求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当地法规、标准、规范。
1.4.21. 乙方应提供甲方为本项目宣传推广所需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公司介绍及过往业绩、项目主要设计师介绍及过往业绩,公司形象标识等。如该等资料涉及乙方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等相关权利,在不损害乙方利益的前提下,乙方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许可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与本项目相关的其它单位将该等资料免费用于本项目的宣传推广工作。
1.4.22. 乙方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有关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有义务根据审查结论,对不超出原定设计服务范围的内容作调整补充(对该调整工作,甲方不另行支付费用),并最终确保设计文件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1.4.23. 如仅需对设计咨询成果进行局部的调整和改动,乙方应当予以配合出具设计咨询变更且同意不另行取费;如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的设计咨询成果出现重大变更且乙方已完成该阶段的大部分咨询工作时,双方同意就修改报酬和提交成果的时间另行协商。如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设计重大变更,乙方应返还甲方已为此支付的设计费,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1.4.24. 乙方应审慎尽责地履行本协议所规定工作,由于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由于乙方安排的工作人员的原因)引起第三方异议、投诉、起诉、仲裁、索赔等行动的,由乙方负责处理和承担有关事宜。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第七条 保密义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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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甲方与乙方双方参与项目的当事人均有为对方保守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的义务。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下列信息内容及其任何形式的载体擅自泄露给第三方:
A. 本协议;
B. 项目咨询报告(包括草稿、讨论稿、修改稿、定稿等全部阶段);
C. 项目报酬;
D. 项目实施过程中任何一方获悉的其它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
7.2 甲方与乙方双方承认保密信息构成有价值的商业秘密。双方同意严格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对方的保密信息,未经对方的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方直接或间接地透露保密信息。双方同意:
A. 对保密信息保密,并采取所有必要的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双方采取的用于保护自身保密信息的措施)防止未经授权地使用及透露保密信息;
B. 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保密信息或由保密信息衍生的信息;
C. 除了本协议确定的使用范围外,不得在其它任何时候使用保密信息。
7.3 甲方与乙方双方不负责保护以下信息:
A. 已公开的信息;
B. 从不受保密限制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C. 未参考保密信息而独立开发的信息;
D. 依据法律的规定或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可以获取此信息的司法、政府机构要求必须公开的信息。接到此类要求后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使其了解将要披露的内容,并提出意见。
7.4 不论本协议是否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保密义务条款不受其限制而继续有效,双方均应继续承担约定的保密义务。
第八条 知识产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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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本协议项下委托设计咨询成果之知识产权归 。
8.2 甲方有权自行委托第三方对乙方提交的设计咨询成果进行优化,优化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8.3 乙方保证其提供的设计成果、资料等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如乙方提交的设计文件,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因此而引起的一切纠纷、诉讼均由乙方自行解决,与甲方无关,同时乙方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
8.4 乙方对其完成的本协议规定工作内容的设计咨询成果不得用于第三方设计咨询或其它项目设计咨询;甲方可以将乙方提交的设计咨询成果用于广告宣传和论文发表。
8.5 在本项目市场推广中,甲方可以适当方式表达乙方为本项目设计咨询单位这一信息而无需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
第九条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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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乙方有权利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收取报酬,如甲方未能按时支付,每逾期1日,甲方应支付逾期应付款部分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9.2 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提交设计咨询成果,或对于甲方或政府部门提出的修改和调整意见未能按规定时间修正,每逾期1日,乙方应支付本协议报酬总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顺延或拒绝支付相应的设计费,直至乙方按约定完成设计任务。
9.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转让或授权给其它个人或单位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除应支付相当于报酬双倍数额的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因此造成的甲方损失。
9.4 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本协议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1.4.25. 乙方提交的设计咨询成果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经甲方书面催告后仍不改正、逾期改正或改正仍不符合约定的。
1.4.26.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更换了本协议约定的乙方人员或缺席各阶段节点性工作汇报会议达到 人/次。
1.4.27. 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配合甲方聘请的其它设计单位或顾问单位的工作,经甲方书面催告后在合理时间内仍不改正。
1.4.28. 乙方发生破产、资不抵债、停止营业、无力偿还债务或其它影响其履行本协议能力的情形。
1.4.29. 乙方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承诺与保证的,经甲方限期纠正,但拒不改正、逾期改正或改正仍不符合约定的。
9.5 乙方应对提交设计咨询成果中出现的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事项、错误、遗漏负责,出现此等情况,乙方除必须从设计咨询上采取补救措施外,应支付相当于设计费用总额百分之十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而实际发生的全部损失。
9.6 本协议签订生效后,由于乙方原因而导致协议不能履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已付的报酬及支付相当于报酬总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9.7 在协议履行期间,甲方要求解除协议,乙方已开始设计咨询工作的,甲方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相应的报酬。甲方依本条约定解除协议的,不承担除上述实际已完成工作报酬之外的任何其他费用和责任。
9.8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协议项下报酬总额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9.9 发生上述乙方应付给甲方违约金的情形时,甲方有权从当期报酬中直接扣除违约金;如当期报酬不够扣除,则由乙方向甲方支付或在未支付的报酬中扣除;如未支付报酬不足抵扣应付违约金,甲方有权继续要求乙方支付,包括要求乙方返还已收取的部分或全部报酬。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所遭受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第十条 不弃权
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其它合同/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不应视为放弃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任何单独或部份地行使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亦不应妨碍该方将来行使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
第十一条 有效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限为 。
第十二条 通知与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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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以本协议为目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亲自递交、邮递、特快专递或传真发至文首列明的联系地址和/或联系方式,否则不发生效力。如果拟接受通知的协议一方的联系地址和/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则其应毫不延迟地通知另一方这一变更情况。
12.2 通知被视为送达的日期应按如下方法决定:
A. 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递交之时视为有效送达;
B. 以(预付邮资)的挂号信件发出的通知,应在寄出日(以邮戳为准)后第7日视为有效送达;
C. 以快递发送的通知应于交予合法的快递服务发送后第3日视为有效送达;
D. 以图文传真发出的通知,在传送日后第1个工作日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因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火灾、战争、暴乱、罢工及其它协议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遭遇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相应情况用书面通知对方,并于7日内提供不可抗力发生的详情及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根据不可抗力事由对履行本协议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除本协议,或者部分免除本协议的履行义务,或者延期履行本协议。
第十四条 完整合同
本协议构成各方对本协议所涉事项的完整合同,它取代了此前各方就该等事项作出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合同或许诺。
第十五条 修改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均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本协议双方授权的代表正式签字才能生效,本协议中未经修改的其它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六条 附件
本协议所有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可分割性
本协议及其附件中所包含的任何条款在被认为无效或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情况下,该条款的无效性或不可执行性不得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
第十八条 继承
本协议生效后,无论甲方或乙方的名称、组织形式、企业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投资者等发生任何变更,甲方或乙方应继续或要求其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恪守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相关义务。
第十九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签订、效力、解释、履行、终止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执,双方当事人和解或调解不成,应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具体可以选择如下 种方式:
A. 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B.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
第二十一条 标题
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作为参考,不影响本协议的含义及其解释。
第二十二条 生效及文本
12.3 本合同用中文和 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上述两种文本解释有矛盾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12.4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备案及鉴证
本协议生效后,可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
第二十四条 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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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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