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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品你“送”对了吗【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每到年底,多数企业都会给客户送点礼品,以表感谢。对于企业赠送的礼品,财务人员应该如何入账,如何纳税呢?企业应注意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一、 增值税的处理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企业赠送的礼物不是与销售商品直接相关,不应视同销售。
因为按照安徽省国税局制定的《关于明确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9]10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在交际应酬中所赠送的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不需按视同销售中的无偿赠送征收增值税。”
会计处理也就相对简单,采购时无需作为入库存商品核算
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
另一种观点,送出的礼品是以直接增加销售为目的的行为,发生赠送行为是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对于上述情况购进礼品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 : 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 : 现金或银行存款
送出礼品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 :销售费用
贷 :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因此企业礼品赠送的行为,增值税应按各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
计税基础: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税前扣除: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因此,企业外购礼品赠送给客户的行为,属于用于交际应酬需要视同销售计征企业所得税,同时按业务招待费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中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法规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计税依据: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企业把礼品赠送给客户应按照 “其他所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由支付所得的企业代扣代缴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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