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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某公司未设置财务账簿行为的稽查案例【会计实务经验之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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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对某公司未设置财务账簿行为的稽查案例【会计实务经验之谈】案情概况M公司是一家商贸公司,成立于2009年,注册资本800万元。但由于 种种原因,公司成立至今,并无实际业务发生,也未设置相应财务账簿。对如何处理该问题,双方产生了分歧。公司财务人员认为,因为公 司没有任务业务,所以也没必要设置账簿。没有账簿,也就没有贴印花 税的条件,不应处罚。检查组内部也出现三种声音:一种观点认为,可以根据税收征收 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及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对未建账 进行处罚;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 花税问题的通知及税收

2、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对资金账簿未贴印 花税票进行处罚;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同时进行处罚。经过法规分析,逐级审理,最终税务机关确定对该公司未设置财务账簿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案情分析: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 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条是对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 的规定。一事不再罚是行政处罚的重要原则之一。该规定在防止处罚机 关滥用职权、保障处于被管理地位的相对人法定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的 行政侵犯等方面有积极的作用。这就排除了对企业未建账,同时未贴印 花税票同时进行处罚的可能。但一事不再罚原则对适用法规时可能出现 的法规冲突没有提供合适的适用规则。在冲

3、突规则适用方面,我国刑法学理论研究相对成熟,由于行政处 罚与刑事处罚有诸多相近之处,这时可以借鉴刑法上的法条竞合原则。 由于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法律地位高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 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适用上位法条优于下位法条原则,且该公 司未设置财务账簿的行为,导致了该公司无法在资金账簿上贴印花税票,是前一事实导致后一事实无法完成,因此最终检查组确定只针对该公司未设置财务账簿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处理结果:根据相关法规,对M公司未设置财务账簿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法律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 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

4、,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税官建议:在执法过程中出现法条冲突的情况,税务机关将谨慎处理,公正执法,既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又能保证纳税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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