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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税会差异分析(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2234205 上传时间:2024-05-23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5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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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税会差异分析(老会计人的经验) 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下核算的项目很多,到底哪些支出应归集在“开发成本”下,开发成本又如何分类,对于“开发成本”,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认定标准有哪些区别呢? 会计和税法是两个口径,会计做账,关于“开发成本”的核算,依据财会【2013】17号文件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对于开发成本的认定,分别依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 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下一般设置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六个二级科目。 一、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1、会计口径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是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费用、安置及动迁费用、回迁房建造费用等。 2、企业所得税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3、土地增值税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4、总结 (1)关于“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会计核算项目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基本一致;但对于“土地闲置税”的扣除,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处理不同: 企业发生的土地闲置费会计核算应该计入“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并且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是不能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要把“土地闲置费”剔除。 补充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2)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将会计核算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分成两部分,即将取得土地所支付的地价款和相关费用单独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将拆迁支出单独列为“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二、前期工程费 1、会计口径 前期工程费,是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政府许可规费、招标代理费、临时设施费以及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咨询论证费、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 2、企业所得税 前期工程费,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 3、土地增值税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4、总结 关于“前期工程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和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口径基本一致,但是会计核算中的“招标代理费、临时设施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可以扣除,各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争议。在实务中,一般这样掌握: “招标代理费”:如果招标成功,可以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如果招标不成功,不允许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临时设施费”:如果是临时售楼设施,不可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如果是项目的临时围档、临时围墙、临时办公室等,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扣除项目。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 1、会计口径: 是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主体建筑的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及精装修费等。 2、企业所得税: 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费和开发项目安装工程费等。 3、土地增值税: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4、总结 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三者口径基本一致。 提醒:企业所得税前可以预提的费用: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二条) 补充依据:国税发【2006】187号文第四条第四款: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四、基础设施建设费 1、会计口径 基础设施建设费,是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排污、排洪、消防、通讯、照明、有线电视、宽带网络、智能化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景观环境工程费用等。 2、企业所得税 基础设施建设费,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基础设施支出,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环境工程费。 3、土地增值税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总结:关于“基础设施建设费”,三者口径基本一致,但是强调企业所得税前和土地增值税前扣除的都必须是“红线以内”发生的支出。 五、公共配套设施费 1、会计口径 公共配套设施费,是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等。 2、企业所得税 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3、土地增值税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4、总结 关于“公共配套设施费“,三者的口径基本一致。区别:在企业所得税前可以预提公共配套设施费用,但土地增值税前不可以扣除预提费用。依据: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二条) 六、开发间接费 1、会计口径 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直接归属于成本核算对象的工程监理费、造价审核费、结算审核费、工程保险费等。为业主代扣代缴的公共维修基金等不得计入产品成本。 2、企业所得税 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3、土地增值税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4、总结 一般情况下:“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是不能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实务中,如果“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售楼处)最后转为业主共有的会所,应该作为公共配套处理。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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